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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2021年3月26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李卓恒,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事诉讼法管辖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

生活当中,一般来说,不同地方的犯罪活动审理,起述的地方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在审理过程当中,对犯罪嫌疑人也是有管辖权的。因为这当中涉及到一个地方管辖的问题。其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居住地的管辖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整理有关刑事诉讼法管辖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什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管辖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的介绍可以得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执法机关为了更好的侦办案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居住地,犯罪区域,该有哪一部门进行审理等都有着详细规定。该哪一法院负责,谁就必须承担起来。我国的法律对于各级部门都是互相牵扯的。

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能结案吗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然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如果要移送管辖的,一般都是在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的阶段,就进行移送了,民事执行则建立在法院的审理工作都已经结束了,现在是要开始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了,对方如果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也就不再需要法院的介入了。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诉讼法管辖居住地的规定是什么,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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