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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5万被法院适用缓刑?检方认为即便被告人全额交纳了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不能突破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而提起抗诉

2017年1月13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记者从海南省琼海市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量刑不当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抗诉。

  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受贿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该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琼海市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查明,潘正壮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所谓“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此案经琼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琼海市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55万元,数额巨大,一审判处潘正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结果公布后,琼海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被告人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

  琼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正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但仍不能适用缓刑。即便被告人全额交纳了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不能突破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

  琼海市检察院同时认为,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被告人潘正壮等人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为维护司法公正,琼海市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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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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