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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兽父性虐小学亲生女至流产 辩称表达爱意方式

2017年6月27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日本兽父性虐小学亲生女至流产

据日本《每日新闻》12月1日报道,日本一男子因长期性虐自己未满18岁的亲生女儿于11月29日接受法院审判,但辩护方竟出示了受害者的谅解书,内容是希望法院轻判。对此,日本大阪地方法院不予理会,仍然判处该男子4年有期徒刑。据悉,性暴力受害者提交谅解书要求轻判的事情极其罕见。

报道称,兽父年龄为40多岁,他从2008年开始与离过婚的前妻和当时还是小学生的女儿同居。之后不久开始对女儿展开性虐待。女儿为此还做过流产。

男子曾辩解称,自己的所做所为是出于管教的表达爱意的方式,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求。但判决驳回这种解释,称:“这是自私的不合理的辩解,无法看出被告的反省态度。”

而辩护方则在审判中以“女儿并没有感到受害”为由,要求作出缓刑判决,并且作为证据,提交了前妻和女儿分别署名的两份份谅解书。文章用电脑打印出来的。报道称,谅解书可能是母女二人一起商量写成的。

对此,法官认为,男子与女儿之间没有构建健全的父女关系,并且可以明显看出,直到目前都缺失性道德。这对受害女儿的健康成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官还表示:“提交这样的谅解书本身就很奇怪。”因此驳回了这一请求。

报道援引检方的话称,受害者向警方供述,曾对父亲的性侵行为感到不对,但慑于父亲的怒火而不敢反抗。而兽父的妻子称,虽然此前感觉到其丈夫性侵女儿的情况,但其女儿从没有讲过。

据悉,此前女儿告诉了朋友自己被虐待的事,事情才被发觉。今年夏季,警察逮捕了该男子。目前女儿在家中与母亲一起生活。

强奸罪的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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