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

2017年7月21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因此,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有三点: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2、司法鉴定人不得跨专业受理鉴定和实施鉴定。3、社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司法鉴定实施原则是什么?司法鉴定人违规事实怎么惩罚?
  • 2.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怎么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 3.申请笔迹鉴定的时间法律依据规定是多久?笔迹鉴定一般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 4.交通事故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发生伤残司法鉴定怎么做
  • 5.笔迹鉴定有哪些费用多少钱?递交资料过程中递交了司法笔迹鉴定申请是可以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