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连撞11辆车
【酒驾连撞11辆车】昨日下午6时许,休宁路与东至路交口附近,一辆失控轿车在撞倒一名行人后,接连撞上停在路边的多辆轿车。肇事司机梁某为酒驾。目前已被刑拘。
数辆警车已对东至路(龙泉路至休宁路路段)进行了临时交通管制。长约百米的警戒线内,地面上痕迹杂乱,遍地碎片、油迹。一辆深色小型面包车斜冲在马路西侧绿化带上,一个一米高的绿色垃圾桶卡在面包车前保险杠下,使其动弹不得。警戒线外,黑压压地围聚着上百名群众,议论声此起彼伏。
昨天22时许,记者从交警公巡一大队得到最新消息,肇事者姓梁,自称拳击队教练。检测结果出来,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8mg/100ml,属醉驾。目前,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合肥晚报)
司机涉嫌危险驾驶被刑拘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