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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诉讼从什么时候计算

2018年2月14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平,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芋钢,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汉族,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平、何芋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7)彭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7年1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海平打电话询问其好友向建军(已判刑)有无刀具之类东西,向建军回答说:“有两把砍刀”。然后王海平让向建军其将砍刀带上赶到彭水县城的“山谷公园”。向建军便携带两把砍刀赶到“山谷公园”与王海平汇合,并一同来到彭水县汉葭镇“四季餐馆”。王海平之父王天龙因王子怀与陈永平等人房租费之事发生争执,王天龙冲进“四季餐馆”内在餐桌上抓起一把菜刀将对方的田维勤砍伤(轻微伤),王海平见其父王天龙与对方的人在斗殴,便从向建军骑来的摩托车上的尼龙口袋里拿出一把砍刀冲进餐馆,此时向建军也持尼龙口袋里包着的砍刀冲进餐馆,见王海平与陈永生面对面站立时,持刀从背后向陈永平头部砍击一刀,致陈永平当场倒地,随后向建军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永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永平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6年7月6日,被告人何芋钢与他人打架后,在逃跑的时候遇见被害人周兴胜骑摩托车经过,何认为周拦了去路。后于同年7月8日,被告人何芋钢伙同王海平等人持砍刀在彭水县城“好望角”发廊遇见周兴胜对其追打,被害人周兴胜逃到县医院住院部底楼巷道处时,被告人王海平、何芋钢再次追砍周兴胜,并将其砍伤。经鉴定,周兴胜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何芋钢赔偿周兴胜医药费1000元。
上述事实,原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被害人的住院病历,证人王子怀、周素秋、田茂琼、冉茂华、庹珍华、庹祥红、陈永生、杨登秀、田维勤、王子秀、王天龙、盛宗鱼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向建军以及被告人王海平、何芋钢的供述和辩解等。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伙同向建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伙同何芋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芋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何芋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王海平上诉提出,1、上诉人只是问向建军处有东西没有,并未问其有刀没有,向建军也未说有两把砍刀;2、向建军手持砍刀冲进四季餐馆时他并不知道;3、向建军持刀砍人事实与上诉人无共谋和任何语言联系,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且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0日晚7时许,上诉人王海平接到其父亲王天龙的电话称:“王子怀被社会上的挟持了,快来”。王海平接电话后认为对方人多,便打电话询问其好友向建军(已判刑)有无刀具之类东西,向建军回答说:“有两把砍刀”。然后,王海平让向建军将砍刀带上赶到彭水县城的“山谷公园”。向建军便到彭水县城“爽歪歪发廊”旁边的楼梯间取出以前藏匿在此,用白色尼龙口袋装好的两把砍刀,骑上摩托车赶到“山谷公园”处,与王海平见面后一同来到彭水县汉葭镇鱼塘社区的“四季餐馆”。王海平之父王天龙因王子怀与陈永平等人房租费之事正在发生争执,王天龙见王海平等人来后即冲进“四季餐馆”内,在餐桌上抓一把菜刀将对方的田维勤砍伤(轻微伤),王海平见其父亲王天龙与对方的人在斗殴,便从向建军骑来的摩托车上尼龙口袋内拿出一把砍刀冲进餐馆,此时,向建军也持尼龙口袋包着的砍刀冲进餐馆,见王海平与陈永平面对面站立时,持砍刀从背后面向陈永平头部砍击一刀,致陈永平当场倒地,随后向建军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藏匿于“爽歪歪发廊”旁边的楼梯间。被害人陈永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永平因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彭水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7年1月10日20时30分接到周素秋(被害人陈永生之妻)报案称:2007年1月10日晚8时30分左右,她兄弟陈永平和田维勤两人在四季餐馆里被几个年轻人用刀砍伤,都是伤的头部,请求查处。彭水县公安局于2007年1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周素秋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上7时许,她爱人陈永生给王子怀打电话,叫王子怀来交钥匙。王子怀来到四季餐馆与陈永生算帐,要王交四个月房租共计132元。王子怀称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人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王子怀的妹和妹夫就来了,并给她说好话,说少拿点钱。最后王子怀与陈永生就房租费一事讲成100元,王子怀拿出30元,王子怀的妹拿出70元,共计100元给了陈永生,王子怀的妹就走了,王子怀没有走。这时王天龙就来了,并骂:“妈的个屁,把钱还来”。陈永平就没有理,并说:该你哪样钱,想打架吗。同时用一只手把王天龙拦住,王天龙就与陈永平推拉。这时她又看见外面前后进来两个年轻人,有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刀是用蛇皮口袋装起的,另外一个拿刀没有她没看清楚。她看见一个年轻人提着刀给陈永平头上一刀,陈永平被砍后倒在地上,头上在出血,她便上去给陈永平止血,后来的事她就不清楚了。
3、证人王天龙(王海平之父)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8时许,庹珍华的儿子庹祥红给他打的电话说:“我舅舅(王子怀)在山谷公园被社会上的人吃到起了”。他就往山谷公园赶,一边给他的儿子王海平打电话说:“你哥王子怀在山谷公园被社会上的吃到起了,快点来”。他跑到山谷公园后不久王海平就坐车来了。庹珍华就对他们讲,王子怀因租房子在气象局对面馆子内与人扯皮。这时一个年轻人提一尼龙口袋坐一摩的来到山谷公园,这个年轻人从摩托车下来时,他就进了馆子,对馆子里面的人吼“哪有你们这个道理,搬出来三个月后还要收房租”。他一边吼一边抓起园桌上的碗砸馆子里的人,这几个人躲开就没被砸倒。这时王海平拿一把砍刀进馆子来了,他看见王海平进馆子就抓凳子砸人,馆子里的一个30多岁的人就蹦起出来,他就在园桌上抓一把菜刀给这个人头部一刀。他是用菜刀背面砍的,他砍后就跑出餐馆回家了。他回家睡觉后,王海平回家对他说,他走后,向建军持刀将对方一个砍倒了。
庹祥红最先给他打电话就是说王子怀被社会上的吃倒了,喊他快点去,他理解给他打电话的目的就是喊他去帮忙。
4、证人庹珍华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下午7时许,王子怀打电话给他,问他有钱没有,并叫他送钱去。他接了王子怀的电话后和妻子王子秀,大儿子庹祥红三人一起到山谷公园的荞面馆找到王子怀。王子怀正在和房主争论,他就说:房租费的事该怎么弄就怎么弄。说完后他走了。去之前,他叫庹祥红打电话给王天龙,庹祥红便打电话给王天龙说“外公,我舅舅在山谷公园被人扣起了,快点来”。喊王天龙来的目的想让王天龙来解决这事。
5、证人田维勤(被害人陈永平之岳父)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7时许,他在陈永平开的荞面馆帮忙。陈永平的堂哥陈永生骑一辆摩托车来到荞面馆,陈永生在荞面馆打电话给一个人,叫那个人将钥匙和房租费拿来。过一会,一个男人来到荞面馆,并将房屋钥匙递给陈永生,陈永生就问这个人房租费,陈永生称这个人叫王子怀。王子怀说只在这租房内住一个月,已搬出来三个月了,只承认付一个月的房租33元。陈永生要王子怀付四个月的房租费133元。王子怀打电话叫人送钱来,过一会后,一男一女就来到荞面馆,王子怀说这两个是其妹和妹夫,并坐在荞面馆谈。后谈成交房租100元,王子怀将100元给陈永生了。王子怀的妹刚走出门,王子怀还在屋内,这时,三个男人闯进荞面馆,其中一个年纪大的人说:妈的个屁,把钱还来。这时有两个年轻人拿两把砍刀进来,在对付他的女婿,他女田茂琼在拖那年纪大的手中的菜刀。他看见女婿有危险,他就过去说:你们要做啷个就做我。年纪大的男人就持菜刀砍他,他就抓一根凳子抵住,对方抓桌子上的碗砸他面部,被他用方凳挡住,破碗碎块打在他脸上。这时他看见他女婿已倒在地上,头上在流血。两个持砍刀的年轻人不见了,他就准备出去报警,被这个持菜刀的人砍在他头部,他被砍倒在烟柜边。
6、证人庹祥红证言。证明昨天晚上6时许,他么舅王子怀给他父亲打电话说遇到一点麻烦,叫他父亲拿钱去,他父亲去了10分钟后,他又打电话问他么舅在什么地方,他么舅说“下面荞面馆的人因为房租费的事不让他走”。于是他来到了气象局旁边的荞面馆,他来后看见他父亲和母亲以及他么舅在和荞面馆的人在说什么。荞面馆里两个男的看见他去后,便给他么舅说“要打架吗?喊那么多人”。他们一家人便走出了荞面馆。出来后他和父亲都很生气,觉得对方有点装大。他父亲就叫他给外公(王天龙)打电话,他便打了王天龙的电话说:有人要找他么舅的麻烦。他外公王天龙接到电话后说马上就下来,他们一家人便在荞面馆上面一点地方等。10多分钟后,他外公和王二(王海平)赶到了,当时王二手里提了一个白色的蛇皮口袋,并问他们是怎么一回事,他母亲就给他外公说:二哥那100元钱拿都拿了。他就接到说:就是相当于抢那种。外公就问王子怀在哪里?他母亲就说还在屋里。边说他就和外公一起下到荞面馆。外公说:那我们就把他硬提出来。然后外公和王二便走进了荞面馆。在门口的时候,他就看见王二从蛇皮口袋里拿出一把砍刀,进去以后,他就听到外公在乱吼乱骂,边骂边抓起荞面馆里碗、杯子之类的东西往对方身上砸,而王二就提着砍刀往人身上砍。当时他看见砍到荞面馆里年轻的一个人,那个年轻人用手捂着颈子跑出来了,满手都是血。后来他看见外公不晓得在那里抓了一把菜刀在那里乱舞。这时他母亲怕他去,就把他拉起走远一点。
他的父亲庹珍华喊他给王海平的父亲王天龙打电话,叫他们下来帮忙教训一下开乔面馆那家老板。后来就发生了那些事情。以前王天龙就给他们说过,如果遇到什么麻烦事后就叫他们给王天龙打电话,所以这次他的父亲就叫他给王天龙打的电话。
7、证人杨登秀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8时许,他在陈永平对面的荞面馆耍,陈永生和其妻子来到荞面馆,一会来了一个男的和陈永生谈房租费的事,这个男的姓王,是租陈永生房子的人。姓王的人说他住一个月就搬走的,只付一个月的房租费,陈永生说要交到今天。姓王的说身上没有钱,就给其姐或妹打电话,电话打不久就来了一男一女在面馆里谈。最后谈成100元,姓王的给陈永生拿100元,姓王的男的就准备走。这时冲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说:把钱还来,另外两个是年轻人,他看到其中一个年轻人手中有一把尺多长的刀,他就跟这个持刀的手吊起,这个人持刀的手一挥,就把他弄到墙边去了,这个人另一只手抓住一方凳,他又去将方凳吊住,对方将方凳放了。他看到另一个年轻人拿一黑色块块跟陈永平的脑壳砍一下,是从陈永平的身后砍来的,陈永平被砍后倒在地上,这两个年轻人就走了。
8、证人陈永生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上,他喊王子怀到四季餐馆交钥匙和房租,王子怀来后,他就给王子怀说要四个月的房租132元。王子怀没有那么多钱,就给其妹和妹夫打电话。在晚上8时许,王子怀的妹和妹夫来了,他们就说好王子怀给100元钱,王子怀身上只有30元,王的妹给了70元,一共100元连同钥匙交给了他。交完钥匙后,王子怀和其妹便准备走,结果又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说把钱还来,另一个手里提有一把很长的东西,是白色的。这时他就看见一个人在桌子上抓了把菜刀提在手上,然后便将碗往田维勤身上砸,田维勤就拿方凳在那里挡,这时,他便听见有人喊报警,他便拿出电话跑到外面打电话报警,等他回来就看见陈永平躺在地上了。
9、证人田茂琼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上7时许,陈永生骑一辆摩托车到陈永平和她开的四季餐馆来。过了一会,王子怀就一个人来到了荞面馆,陈永生喊王子怀要交130多元的房租,结果王子怀就没有那么多钱,就出去打电话,后来王子怀的妹和妹夫来到了面馆,来了后双方谈房租的事情,后来与王子怀讲好拿100元的房租。王子怀拿30元,王的妹拿70元,一共100元交给了陈永生。突然就先后来了三个人,王天龙都还没有走出门,后面就有一个人提一把长刀,王天龙进门后就吼、骂,要他们把钱还来,并在她的桌子上抓一把菜刀。她看见后去把刀拖起,王天龙就吼她说:你再拖,连你一起砍,她就没有再拖了。她在和王天龙拖刀的时候看见提长刀那个人拿着刀在那里舞,当时场面有点乱,后来她看见陈永平在地上睡起了,田维勤也倒在地上的。
10、证人王子秀证言。证明今天晚上,她喊二哥吃饭,王子怀说在陈永平那里,叫她拿点钱去,于是她就和庹珍华及儿子一起到陈永平开的馆子去,去后陈永平要王子怀付房租的钱,后来她们就讲好给陈永平100元的房租,她把钱拿后就走了。大约10分钟左右,有个妇女就追上来说有人把陈永平砍了,说与她有关,就把她拉起了。警察来后她才脱身。
11、证人王子怀证言。证明今天下午5时许,陈永平打电话给他,叫他到荞面馆去见面,他就去了。去之后他就将钥匙交给陈永平的兄弟,并说只住了一个月,按以前的租金该给33元,陈永平就说不得行,要算到今天,应交3个月的房租,他身上只有30元钱,他便打电话给他的妹王子秀让她送钱来。过了一会,王子秀和庹珍华来了,王子秀和庹珍华出面说情讲成100元,他拿了30元,王子秀拿了70元,他把钱拿后就走了。
12、证人盛宗鱼证言。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8时许,王海平到爽歪歪发廊里来,手里拿了一把长砍刀,问他这东西放哪里?他说随便你放哪里。王海平就把长砍刀放在大厅里的电视边。然后王海平就走了。他把刀捡起来放在发廊大厅的一个水泥台上。第二天凌晨2时许,他看见有警察找冉茂华,心里才想起砍刀的事,他就去找刀,但刀已经不见了。
13、搜寻笔录。证明2007年1月11日13时40分至2007年1月11日13时48分,根据向建军的供述:2007年1月10日下午7时许将人砍伤后,把凶器“砍刀”藏于汉葭镇石嘴社区石嘴街206号房子楼梯下。经公安干警在此处搜寻,在二楼楼梯下的废纸箱堆中搜寻到印有“麦乡特精粉”字样的尼龙口袋包裹好的自制铁砍刀两把。并依法予以提取,摄照片13张。
1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陈永平系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后未提出异议。
15、同案关系人向建军供述,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8时许,王海平打电话问他“你那里有东西没有?”他说:“有两把砍刀”。王海平说:“够了,你到山谷居公园来”。他接电话时正在爽歪歪发廊附近,于是他就在爽歪歪发廊挨到那户楼梯间水泥砖洞内取出他事先藏起的两把砍刀,是用尼龙口袋装起的,他把装有两把砍刀的尼龙口袋提起到爽歪歪发廊骑辆踏板车到山谷公园,在山谷公园的对面有两个男人,其中一个是王海平。王海平说是在气象局对面的荞面馆,王海平在说时,在王海平前面那个男人就已往荞面馆方向跑,王海平说后也跟在后面跑。他骑车到气象局对面荞面馆处的公路上停起,他下车后站在车边看,看到王海平等两人在荞面馆里抓凳子或碗在和荞面馆里的人打。王海平出荞面馆来将他搁放在摩托车上的刀从尼龙口袋内取出一把冲进荞面馆。他随后抓起摩托车上的用尼龙口袋装着的一把砍刀,持刀冲进荞面馆,他进去看到一个男人正在持凳子和王海平之前进荞面馆那个人搞,他进去时这个男人背对着他的,他双手举刀向这人的头部砍去,他这一刀下去,被砍的人当即倒在地上,他持刀出荞面馆骑车走了。今天凌晨被抓获。
他与王海平是朋友,王海平喊他去他就去了。他也是在看见王海平拿刀进馆子后他就取刀进去的。
16、上诉人王海平供述。证明2007年1月10日晚上,他父亲给他打电话说:王子怀在山谷公园被社会上的人挟持了,王子怀的外侄打电话给他父亲,他父亲让他马上喊几个人去,他才打电话给向建军,同时问向建军手里有刀没有,向建军说有,他就叫向把刀带上。他到山谷公园后,他父亲已到了,他等了三、四分钟,向建军才骑摩托车带起砍刀去了。他们到山谷公园后,找不到地方,是王子怀的外侄和妹夫庹珍华来接他去的,并说王子怀在气象局对面的荞面馆里面。向建军一共带了两把砍刀。他到荞面馆后,第一次没有带刀进去,他看见有一个人在和他父亲拉扯,他就去把那人推开了。另外有一个年纪大的人就提板凳来打,他也抓一根板凳打,但都没有打到对方。接着就抓起桌子上的碗朝对方脸上打,这时有一个老太婆和一个女的来把他拦倒,同时另外那个年轻的男的也提板凳来打他,但没有打到人。看到这种情况,他就出来在向建军的摩托车上提砍刀,把刀提起进去后,准备砍那个年纪大的男人,由于他本身是监视居住才出去个多月,他就没敢砍,只用手损坏了里面的东西。他去提刀时,向建军也提了一把砍刀,但向的砍刀没有从尼龙口袋里取出来,也跟着他进去,那个年轻的男的可能要对付他父亲,向建军就提起那把砍刀朝那个年轻的男的头上砍了一刀,砍后走了。被砍那男的就倒在地上,头部在流血。
他的父亲给他打电话的意思是去帮忙打架,他听说被人挟持了,估计人有点多,所以才喊“贼相(向建军)”一起去。
2006年7月6日,原审被告人何芋钢与他人打架后,在逃跑的时候遇见被害人周兴胜骑摩托车经过,何认为周兴胜拦了去路。后于同年7月8日,何芋钢伙同上诉人王海平持砍刀在彭水县城“好望角”发廊遇见周兴胜后对其追打,周兴胜逃到彭水县医院住院部底楼巷道处时,上诉人王海平、何芋钢再次追砍周兴胜,并将其砍伤。经鉴定,周兴胜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何芋钢赔偿周兴胜医药费1000元。
认定上诉人王海平与原审被告人何芋钢故意伤害被害人周兴胜的证据有:被害人周兴胜的陈述,证人侯小东、王世淑、任永兴、张德云的证言,被害人的住院病历,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以及上诉人王海平和原审被告人何芋钢的供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何芋钢伙同王海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何芋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王海平提出,上诉人只是问向建军处有东西没有,并未问向建军有砍刀没有,向建军也未说有两把砍刀的理由,经查,向建军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中均供述其给王海平说的是“有两把砍刀”,而王海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是问向建军处有无刀具,当王海平得知向建军处有“两把砍刀”后,即让向建军把砍刀带到现场去的,且向建军带到现场去的也是两把砍刀,王海平当时就明知了,并对向建军带刀到现场的行为予以认可。故王海平称其没有问向建军有无砍刀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海平提出向建军手持砍刀冲进四季餐馆砍人时他并不知道,向建军持刀砍人的事实与上诉人无共谋和任何语言联系,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的理由,经查,首先王海平是在接到其父亲王天龙的电话称王子怀被人挟持了之后,准备到现场去帮助其父亲,并且认为对方人多,才打电话询问向建军处有无刀具之类的工具,当向建军告知其有两把砍刀之后,王海平让向建军将两把砍刀带到现场。当向建军接到其好友王海平的电话后,遂携带两把砍刀赶到现场给王海平提供帮助,故王海平对向建军带刀去给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予以认可,而向建军亦是为其好友王海平提供帮助才带刀到的现场,此时王海平的所产生的犯意是一种概括故意。当向建军将两把砍刀带到现场后放于所骑的摩托车上,然后与王海平在现场观察对方人动静,王海平见其父亲与对方发生打斗时,即从向建军的摩托车抽出其中一把砍刀冲进四季餐馆内与对方斗殴,向建军见状随即持另一把砍刀冲进餐馆帮助王海平时将对方一被害人头部猛砍一刀。故向建军的行为是因王海平的邀约带刀到的现场,向建军到现场亦是为了帮助王海平,当王海平持刀与对方发生斗殴后,向建军即持刀帮助王海平致对方一人死亡。即使王海平当时不知道向建军要持刀砍人,但王海平对向建军持刀到现场是为了得到向建军的帮助是明知的,故向建军的行为在王海平的犯意之内,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事先无预谋的共同犯罪行为。故上诉人王海平对本案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海平提出公安机关抓获向建军是其提供线索的事实,经查证不属实,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王海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科以刑罚,并无不当之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江华
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
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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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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