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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遭“罪”(政法委书记要求按黑社会标准对付)

2018年4月5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在乌江水库污染事件发生后,姚芳炳老师等几个人因为上访而被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命名为“上访罪”),事件发生在贵州的息烽县,在与息烽县相距不远的“清镇市”年前也发生了一起事件,因为争取自己权利而集体维权,最终被定“上访罪”。  事件起因  贵阳市共有市辖区6个,县级市1个,县政府个,事件就发生在县级市清镇市下属的新店镇岩湾村,原本这个村生活还是比较安逸的稳定的,富裕肯定是算不上,但最少还有丰沛的土壤的水资源,几年前这里成立了一家煤矿企业,名字叫“清镇市明锦煤矿”是一家合伙制的企业,说白了就是煤老板,企业的效益应该还算不错,几年的时间估计就将地下挖空了,于是发生了很多的事件,比如下图所示,在村组后面的山体断裂,倾倒的山体把良田和部分房屋掩埋,于是发生了农民为保地、保房的维权行动。图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75d5f0d601013n6f.html倾倒的山体构成生存的危险 原来风景秀丽的“喀斯特地貌”,现在成了危害生存的瓦砾,原来宁静的小村开始沸腾了 撕裂的房屋让农民居无定所唐代诗人刘希夷有一首乐府诗叫《代悲白头翁》里面有一句流行叫“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这里可改为“房”)不同”,看到下面的这张照片,我们可以复原原来的场景,后面是连绵不断的大山,院子里开着一株桃花,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园也不过如此。 这样的场景,我想汶川大地震的破坏力也不过如此吧,看得出无序的“耗子洞”式开采给我们的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世大的,一个煤老板的力量无异相当于“飞毛腿”炸弹,破坏力惊人!所以,国务院于2001年就颁布了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不是不让你发财,只是希望你在自己发财的时间,能考虑一个关系社会民生问题,考虑一下我们子孙后代所生存的环境问题,这种不计后果的滥采滥挖,富了一代,遗害后世,我们怎么给自己的后人交代我们的贪婪 下面这幅照片的下半部分,我们能看到,当时厢房里还有未挖出的玉米芯,能看出事故发生时是突然的,甚至于都没有来得及转移,好在没有发生人员的伤亡 这些图片象不象积木玩具,地动山摇时应该很恐惧这张图片都是一次性倒塌的   这家装修的还算不错的,还有吊顶,就是这样的房屋,矿方据说也只是按每平方土地给向百元的补助,对于装修等等根本没有赔偿。 现在这里已经成为禁区,不是说环境危险,而是当地政府不允许对外开放,家丑不可外扬嘛群体事件的发生2009年经过政府的工作(应该说政府也是希望能妥善处理),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如下:按照主体房屋每平方850的标准等等进行赔偿,看起来针对农村来说也算勉强能算是成本价了,貌似不错,我们再接着看下面的照片 这第二条,就写了关于土地流转的问题,每亩按450元左右进行赔偿,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流转,流转一词是地方政府自己发明的,在土管法里叫“土地承包”而土地证承包一般是用于农业,不破坏农田的基本用途,但流转就不一样了,流转就意味着你可以在上面做任何事情,不管是建房还是挖煤都可以,这种流转对土地证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或者说逆转的话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因为流转完了后,土地证的性质还是集体土地,还是要归农民们来使用的。就本案而言,三十年后土地证流转其结束了,煤老板把黑炭变成锃光瓦亮的金条带走了后,留给农民的是什么?是危房和没有水的土地,因为地下挖空后水资源全部下陷,而水对于农业来说那就是一切,三十年后的岩湾将是一片废墟,土地流转就真真正正的变成了“土地流失”。而更为可恶的是,这一协议下面约定的每平方米850元的赔偿不是一次性给,只给你百分之三十,而且所谓的土地证流转费也是五年一付,读到这里我看明白了,这说得好听的是一份损害赔偿协议,其实啊,就是一份山寨版本的“征地协议”而这份山寨协议比国家征用土地划算得多了去了,标准奇低、还可以按期付费,也没有青苗补偿,这不就是典型的违法征用土地吗?“土地流转”已经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代名词如果真是土地证流转,那么在流转完毕后,应当将土地证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即能用于生产,又能用于居住,而不是拉完了屎不擦屁股就走人!!企业诚信?政务诚信?你们在哪里??农民期待你们这两个词好久好久了......冲突的发生2011年4月7日,李兴海、胡永忠等人来到了煤矿,要求煤矿一次性把所有赔偿都给了,好用于建房,用于生存,同时也想借止阻止煤矿的侵权和危害行为,而煤矿在没有发放完赔偿的情况下,也没有签署完所有的流转协议情况下,把农民赶到一个废弃的工厂楼里,然后继续不停的采挖,而农民当然不愿意,就来阻止,但却最后得到了犯罪的结果。这里我就真想不明白了,你煤矿在对别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不管不问,把农民赶出了家园,继续不停的危害,这与八国联军的侵略有什么不同?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的财产安全,要求煤矿停止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就成了犯罪?那煤矿的这种侵害行为是不是也构成了犯罪?(是否可以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以下是被当地矿上人工作人员带走的视频政府的角色在这一起事件中,当地政府也介入开展工作,应该说态度是不错的,不过里面的问题大了去了,先看一下政府成立的工作小组吧,组长由新店镇党委书记挂帅,市里的民政,国土管理,信访局成立领导小组开始工作,最后还是没有达成协议,维权农民遭“罪” 看看工作组对于这次工作的总结吧,用词真的是太雷了,雷得我都焦了,这是敌我矛盾吗?谁对谁错,你政府真的不明白吗? 再看看后期现场督战的清镇市政法委书记的“雷人”语句,要求公安机关按政府公告先告诫如果不听的就“按打击黑恶势力标准一锤打死”,可怜的农民兄弟,你们就要被“黑”了你们还不知道,所以说要讲理,可能还真得换个方式来才行。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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