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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8年5月3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1]164号

第一章 存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开销户操作规程
第二节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节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五节 错账处理的操作规程
第六节 查询、冻结、扣划企业存款操作规程
第二章 贷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贷款发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节 贷款收回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不良贷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章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银行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节 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规程
第三节 商业承兑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节 银行本票操作规程
第五节 支票的操作规程
第六节 汇兑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七节 托收承付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八节 委托收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九节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 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提出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 提入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三节 退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节 同城交换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第五章 联行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联行往来核算基本做法
第二节 联行往账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联行来账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节 联行对账操作规程
第五节 联行查询、查复操作规程
第六节 联行往来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第七节 联行往来年度查清结平操作规程
第八节 联行汇差清算操作规程
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操作规程
第一节 中央银行往来操作规程
第二节 同业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系统内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固定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节 在建工程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无形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节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章 财务收支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节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节 存款利息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五节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六节 业务管理费核算操作规程
第七节 其他营业支出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八节 税金及附加核算操作规程
第九节 营业外收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节 结转损益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利润分配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节 实收资本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三节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章 现金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出纳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现金收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节 现金付出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节 现金调拨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节 票币整点及兑换操作规程
第六节 结账核库操作规程
第七节 库房管理及寄库的操作
第十一章 会计综合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结账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 内外对账的操作规程
第三节 年终决算的操作规程
第四节 会计报表的操作
第十二章 印押证、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节 印、押、证管理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实现我行会计业务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财经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本规程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存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开销户操作规程



    第一条 开销户基本规定。
  (一)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存款人),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粮棉油购销企业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企业收购资金”、“企业财务资金”、“企业应付利息”专用存款专户(以下简称“一基三专”账户)。其他存款人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五)存款人通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的资金收付业务,必须是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和其他债权债务的清偿且只能供自身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也不得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更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
  (六)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临时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存款人因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情况的变更,应于5日内及时向开户行提出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
  (八)存款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立的单位和存款人因资金收付和结算行为终止等情况之一,必须于5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开户的操作。
  (一)审查资料
  1.审查开户申请书和预留银行印鉴卡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印鉴卡各两份。开户行应审查申请书是否详细填明开立账户全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资金性质、账户种类,申请开户原因等基本情况,有无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审查印鉴卡上是否注明开户行、标准代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是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2.审查有关证明文件。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之一: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正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编制委员会或人事部门的批文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编制委员会或人事部门的批文。
  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应出具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党、团、工会组织,应出具其上级组织批准成立的批文。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地主管部门的批文。
  其他组织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等。
  (2)粮棉油购销企业申请开立“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3)财政、粮食等部门以及军队后勤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门等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4)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借款意向书;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同意开户的证明。
  (5)经营新疆移库棉销售的非棉麻公司等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出具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有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企业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存款人申请开立上述账户时,除应提供上述相应的批文或证明,还应提供法人、其他组织机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非独立的附属机构应提供其隶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军队及武警单位、党团、工会等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办理开户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行收到申请人交来的开户申请书、印鉴卡、营业执照(或证明文件)、代码证书等,在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无误后,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开户申请书等开户资料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批。
  (2)开户行根据人民银行核批的《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编列存款账号,并在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户名和账号,同时将一份印鉴卡插在账首用作核对印鉴。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则应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通知记账员开户,由会计坐班主任使用责任码和记账员使用操作码(以下称双人双码)进入系统的“账户管理”菜单,依据屏幕提示逐项输入新开立的账户信息。当日系统未关闭前,若发现新开账户错误,由会计坐班主任授权,记账员进入“抹开户”功能菜单,在抹开户操作中输入处理号,操作码一定要为“72”,需要抹除的账号等信息,可以抹除当日的开户处理。但在抹开户之前,必须保证当时输入该户的发生额已被删除或无发生额,否则抹开户将不能进行。同时将一份印鉴卡按规定处理,另一份印鉴卡交有关人员保管。
  2.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1)开户行收到申请人交来的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开户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根据资金性质确定会计科目,编列存款账号,在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户名和账号,并将一份印鉴卡插在账首用作核对印鉴。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其操作方法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相同。
  (2)开户行在开立账户之日起7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3)开户行还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行、账号和开户日期。
  (三)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开立账户后,经办人员应根据开户申请书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注明正式启用时间,开户资料妥善保存。
  (四)出售凭证
  开户手续办妥后,开户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出售结算凭证:
  1.审查“空白凭证领购单”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核对品种、数量、工本费金额、结算手续费等无误后,在凭证领购单上加盖名章并向存款人收取款项。
  2.凭收妥款项的凭证领用单,配发空白凭证。
  3.出售的支票要在支票上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行名称。参加票据交换的,还要在支票右上角加盖交换代号。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领用单位名称或账号、领用数量、起讫号码。记账员将支票起讫号码登记在存款人的分户账账首上。使用计算机处理的,记账员应根据“空白凭证领购单”,进入系统“支票管理”模块,登记支票起讫号码进行管理。

    第三条 销户的操作。
  (一)受理销户申请
  存款人因故撤销存款账户,需提交撤销账户的“销户申请书”,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并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章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审核存款人银行账务
  核对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审核存款人存款账户有无提取的结算保证金和在途结算资金;审核存款人有无未偿还开户行贷款、利息。
  (三)结清账户
  1.审核无误后,收回各种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作全部注销处理。结清账户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清销户”字样。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应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通知记账员销户,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账户无余额、无积数的,实行双人双码并由记账员进入“销户”功能菜单,直接进行销户处理。记账员在销户操作中输入带有校验码的完整账号,在销户过程中,除了对该账户进行操作之外,还需将对该账户的上级账户的最低级分户账标志重新进行设置,若上级分户账下已没有正在使用的账户,那么这个上级分户账就要设置成最低级分户账。
  (2)账户有余额(或积数)的,实行双人双码并由记账员先进入系统“单户计息”功能菜单,计算至当日应计存款利息,连同账户存款一并由存款人填制支付凭证结清账户余额,再进入“销户”功能菜单,进行销户处理(方法同上);并将尚未使用的支票由记账员对存款人支票作全部注销处理。
  2.将对账单撕下交销户单位,在账页下面空白处划斜线,印鉴卡作划款凭证附件,销户申请书单独保存。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应打印最后一份对账单。
  3.抹销户。当日系统未关闭前,若发现销户错误,由记账员进入“抹销户”功能菜单,输入处理号、操作码(一定要为71)和需要抹除的账号等信息进行销户处理。
  4.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办理销户手续,操作手续同上。逾期未办理销户手续视同自愿销户,由开户行编制一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将存款入账户余额结清,转入银行“其他应付款”科目专户核算,不计付利息。
  5.存款人未提出销户申请,但开户行明知其已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开立等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可主动办理销户手续。
  6.开户行对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对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注明销户时间。

    第四条 户名、账号及印鉴变更的操作。
  (一)户名、账号变更的操作
  1.存款人名称或账户性质的变更。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或变更账户性质的,应按销户操作规程撤销原存款账户,按开户操作规程开立新账户。
  2.存款入账号变更。
  存款人申请只变更存款账号,而不改变账户性质,需报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由于银行会计科目调整等原因造成存款人存款账号变更,可由开户行编列存款人新账号。
  基本存款账户,可由存款人持原《开户许可证》,通过开户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由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3.存款人户名、账号变更后,开户行应收回存款人原户名、账号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更换存款人新户名、账号下的重要空白凭证。户名、账号变更日以前签发的凭证,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凭证有效期依然有效。
  (二)存款人印鉴变更
  1.存款人因故申请更换印鉴,需提交申请变更印鉴申请书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授权书,开户行应审查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
  2.存款人更换印鉴,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书和有关证明(存款人预留银行单位印鉴丢失,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预留银行个人名章丢失,需提交存款人公函证明),到开户行申请印鉴挂失。
  3.审查无误后,由开户行在二份新印鉴卡注明起用日期,同时在旧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
  4.更换印鉴10日后,旧印鉴卡片随凭证装订保管。
  5.变更申请书与一份新印鉴卡,交有关人员归档保管。
  6.存款人印鉴变更日以前签发的票据,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凭证有效期,依然有效。

关联法规:    

    
第二节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五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粮棉油购销企业应开立“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1.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企业销货回笼款、预收货款和票据上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补贴资金等存款。该账户存款由开户行按企业存款资金性质进行分配。除按规定应退给购货人的预收货款外,企业不得在该账户中直接支配存款资金,更不能支取现金。
  2.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核算用于购销环节发放的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和费用贷款)以及收购(调销)余款转入等存款。向购销企业发放的上述贷款,应将资金直接转入本账户。该账户禁止用于非购销环节的其他各种支出。
  3.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核算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企业财务资金和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的补贴资金以及其他可直接进入企业财务资金的存款。该存款由企业支配使用,开户行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应付利息存款账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应付利息资金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的补贴资金以及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存款的利息转入。该账户存款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企业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二)会计部门对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及时填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三)凡与企业签订《粮棉油购销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及时转账分割;未签订协议的,由企业出票,银行办理账务处理。
  (四)对距离当地农发行较远的县以下基层粮棉油购销企业因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经农发行审核同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有协议的条件下,选择当地一家金融机构选择开立“销货回笼款”、“收购资金存款”、“财务资金存款”辅助账户。辅助账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支。凡发现账户有转移、挪用收购资金的,应立即撤销,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粮棉油购销企业开立的“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可使用一套预留银行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六)粮棉油购销企业的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能作为企业经济纠纷中财产保全的对象。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审查凭证的操作。
  审查凭证的要点: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真实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次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或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签章是否清晰、真实、齐全;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六)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票据是否已经挂失,“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八)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九)款项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根据下列用途分别进入相关账户:
  1.销货回笼款、预收货款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用途的补贴资金是否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2.购销环节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存款,购销环节贷款发放后余款的退回是否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3.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注明单一贴息用途的补贴资金,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存款利息是否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
  4.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注明单一贴费用途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可直接进入财务资金存款的其他资金等是否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十)按规定拆分的记账凭证是否附有与该凭证相关金额对应的《分割单》。
  (十一)支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和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的操作。
  (一)基本存款核算
  1.销货回笼款存入与分配。
  (1)销货回笼款存入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企业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汇入的回笼款项、辅助账户回笼款上划时,审查无误后,以进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同时填制《分割单》送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办理资金分配。
  (2)销货回笼款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信贷部门分配完毕的《分割单》,经审核无误后,凭以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或由企业出票办理资金分割转账。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贷:××贷款至××企业户(收贷)
    ××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至××企业户(收息)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财务费用)
  2.预收货款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预收货款,转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待分割时,填制《分割单》交信贷部门办理分割手续,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3.财政补贴资金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财政部门拨款用途没有分开或用途不清的补贴款项时,要转入基本账户核算。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4.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企业清理收回其他应收款等其他来源的资金时,填制《分割单》送交信贷部门办理分割手续,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二)收购资金存款的核算
  1.收购贷款转入。
  收到经信贷部门审批的发放收购贷款手续时,审查借款手续、借款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利率、期限等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以及利率是否正确等,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贷款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2.支付收购资金。
  企业根据收购进度需提取现金、办理转账或拨付辅助账户进行收购、调销等业务时,由企业出具支付结算凭证,经信贷部门审批后办理款项的支付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现金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3.调销资金多余款退回。
  (1)若企业在调销结算时,有多余款项退回,其余款转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会计分录: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或××科目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2)调销结束后,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贷款收回通知或由企业出票,将多余款项收回相应的收购贷款,收贷通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贷款至××企业户
  (3)收购企业收购结束后,应将辅助账户余额扫数上划至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结清收购资金存款,收回收购贷款。其会计核算手续同“(2)调销结束后”的处理手续。
  (三)财务资金存款核算的处理手续
  1.从基本账户分割转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入的有明确用途的财务费用或补贴时,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2.收到企业出具支付结算凭证办理财务资金支付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或《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现金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四)应付利息存款核算的处理手续
  1.利息资金转入。
  (1)从基本账户分割转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至××企业户
  (2)财政部门拨付的专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财政存款科目至××单位户 或借;联行往账或××科目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至××企业户
  (3)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的利息转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至××企业户
  2.粮棉油购销企业贷款利息的收取,参照“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操作规程”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节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先分别通过开立在农发行的“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和“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中相关账户核算,然后再按不同的用途分别转入购销企业的“基本存款”、“应付利息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核算:
  1.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应由国家储备粮油总局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和“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补贴”四个明细账,在“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三个明细账中分别设置“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四个专户;省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三个明细账,并在三个明细账中分别设置“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利息补贴”四个专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2.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部门或省以下各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立“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超储粮补贴”、“其他补贴”三个专户。
  3.军粮差价补贴资金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分别开立“军粮差价补贴”专户;军队总后勤部军需部、武警总后勤部给养部或各级军需部门应在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分别开立“军粮差价补贴”专户。
  4.消化老财务挂账利息补贴资金〔除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六省(市)之外〕由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六省(市)由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分别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
  5.消化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资金[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之外]分别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中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财政应在同级农发行“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
  6.粮食出口差价、平抑市场粮价差价损失等其他粮油补贴资金应由省级财政、国家粮食储备局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开立“其他补贴”专户。
  7.国家储备棉利费补贴资金应由供销总社棉麻局、省级棉花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棉花财政补贴”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账。
  8.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应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省级财政、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
  9.国家储备烟叶、食糖、猪(羊、牛)肉、羊毛利息、费用和其他扶持补贴等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应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级财政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
  (二)财政补贴资金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拨入专户。
  (三)拨付凭证、票据中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贴利、费的补贴资金,在进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及时填制《分割单》交计划部门分割;注明单一补贴利息、费用的补贴资金,应直接入购销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或“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四)各类补贴资金转拨与规定不符时,不能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由计划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拨补手续。
  (五)因柜面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截用或流失,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的操作。
  (一)各项财政拨补资金拨入时,根据收账通知填制记账凭证或以进账单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并将拨入款项的内容、金额等情况及时通知计划部门。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国家专项存款至××单位××补贴户
  或贷:粮食风险基金至××单位××补贴户
  (二)收到财政等部门填制的转拨凭证,审查是否注明应拨付的利息、费用的数额,是否经计划部门核对同意,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科目至××单位××补贴户
   贷:××科目至××企业户
  转拨时的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科目至××单位××补贴户
   贷:联行往账或××科目

第四节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条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与粮棉油购销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和开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在农发行开立账户。
  (二)严格监督开户企业自觉遵守结算纪律,执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依据合法凭证、票据办理存款入账户资金的收付业务。
  (四)对粮食企业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通过其他活期存款科目核算。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的操作。
  (一)现金结算的处理
  1.存入现金。收到企业提交、经出纳收妥款项的现金缴款单时,审查凭证要素无误后,记入存款入账户。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其他活期存款至××企业户
  2.支取现金。收到企业提交的现金支票时,应严格审查票据要素,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是否经有权人批准(大额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处理),无误后,办理账务记载手续。
  借:其他活期存款至××企业户
   贷:现金
  复核后,交出纳入员办理取款手续。
  (二)转账结算的处理
  转账结算的核算参照“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结算种类办理。

第五节 错账处理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手工冲账的操作。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划销错误文字或者数字时,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页随之记错,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上述第(1)项办法更正账页。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红字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填错,账页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账全数冲销,再填制正确的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原决算报表。如确需更改决算时,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查盖章,并将错账的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错账冲正时,红字凭证及相应的账页金额栏用红字,其他内容用蓝字填写(如日期、对方科目等)。
  (六)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坐班主任同意,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井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坐班主任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装订账页时,应附后备查。

    第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冲账的操作。
  (一)当日错账(抹账)处理
  1.未复核错账处理。记账员已录入凭证,在复核员复核前发现有记账信息错误时,进入“记账员抹账”功能菜单,根据未复核流水号抹除该笔错账,并按正确内容重新录入该笔业务信息。
  2.已复核错账。当发现已复核账务错误时,先由记账员进入“记账员抹账”功能菜单,根据错录凭证的个人流水号进行抹账,再由复核员进行复核抹账处理,并记载差错记录。
  (二)隔日错账(冲账)处理
  1.本年度错账。记账员接到会计坐班主任审批的错账冲正凭证(应在摘要栏注明错账日期等内容),选择系统“红(蓝)宇冲账”记账方式,正确录入冲账凭证的有关记账信息。记账完毕后,加盖名章将凭证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2.以前年度错账。填制反方向蓝字冲正凭证,具体操作同上。

    第十四条 故障恢复。
  如果账务有误,在不能作冲账处理的情况下,需要恢复到今日之前某一天的数据,要执行故障恢复,故障恢复执行完毕,系统状态为日间。
  (一)备份当时的数据,最好选择备份在硬盘。
  (二)将机器日期修改为要恢复的工作日期。
  (三)进入故障恢复主屏幕,选择“自动执行”后输入上一个工作日日常数据来源,系统自动恢复完毕,按提示打印出系统不能恢复的日间业务(如日间新开户、贷款余额增加产生新卡片),如果有利率调整,故障恢复将不能正常恢复。恢复完毕,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完成不能恢复的业务操作,正常结束系统关闭日终账务处理和数据备份。
  (四)将机器日期修改为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直至恢复到需要的工作日。数据恢复处理完毕后,应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记录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六节 查询、冻结、扣划企业存款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查询、冻结、扣划企业存款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利益,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外,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入账户内存款。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署、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税务、军队保卫部门有权冻结单位存款(监察部门有权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扣划单位存款。
  (三)在执行两个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应协助最先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银行应根据共同上级法院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四)作出查询、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单位存款。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单位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五)人民法院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银行自动履行冻结、扣划存款。其中人民法院可向被执行银行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15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银行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总行。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15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六)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应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八)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对汇票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九)两家以上的税务执行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银行协助执行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税务执行机关对银行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十)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有权对除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立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之外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进行查冻、扣划。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规定,上述有权进行冻结、扣划的部门不能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即对粮棉油购销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资金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封存军粮供应企业、部队后勤部门的军粮财务专户,必须商得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十三)查询过程中,银行必须有专人陪同查询。对查询人需要查询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含计算机储存资料),银行应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公章。查询人对需查询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原件不得借走并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 查询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司法机关查询单位存款的处理
  1.审查查询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查询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发的二联“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对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没有提供账号的,也应积极协助查询并告知。
  3.检察、公安部门查询应由行长(经理)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上签字,法院可不需办理签字手续,行长(经理)应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查询。
  4.根据查询情况,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银行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其中一联“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留存银行。
  (二)税务、审计、海关、财政、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部门查询单位存款的操作
  1.审查查询人出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税务部门出示税务检查证、审计出示审计通知书副书)。
  2.审查查询人出具的有关协查文本。
  (1)税务查询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书面证明。
  (2)审计、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查询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审计、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海关查询应出具县级(含)以上海关正式公函。
  (4)财政查询应出具经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查询通知书》。
  3.由行长(经理)在上述协查文件上签字,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查询。
  4.财政部门查询时由查询人将情况填列《财政查询工作底稿》,并经银行行长(经理)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及加盖公章。
  5.查询结束将上述协查文件中的一联留存银行。

    第十七条 冻结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司法机关冻结单位存款的处理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签发的二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冻结裁定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行名称、户号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发现不符,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冻结裁定书”。
  3.经行长(经理)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签字后,冻结被执行单位当日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存款不足,银行应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注明被冻结人存款账户上当时的存款余额,并在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理由和全封户或半封户(只收不付)并实行双人双码,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在记账员画面中选账户管理实施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其操作按《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进行,登记日间运行登记簿作存档。
  4.根据冻结存款情况,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另一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留存记账员专夹保管,监督存款支付。
  5.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准超过6个月。需延长时,司法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比照本条(一)3办理。
  6.冻结期限内需解冻的,应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司法机关签发二联“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凭通知书为被冻结单位办理解冻手续,其中一联通知书作回执,另一联银行留存;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解冻理由,并实行双人双码,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在记账员画面中选账户管理实施对单位存款的解冻,其操作按《操作手册》及系统提示进行,登记日间运行登记簿作存档。
  7.被冻结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二)监察机关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
  1.监察机关应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提请后24小时(最长72小时)通知银行冻结存款。具体手续与司法部门的操作相同。
  (三)税务、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冻结存款的操作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有效文本。
  (1)税务冻结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2)海关冻结应凭县级以上(含)海关正式公函。
  (3)其他部门的冻结应凭县以上(含)负责人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3.其他操作比照本条(一)3一7办理。

    第十八条 扣划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人民法院扣划单位存款的操作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执行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一联“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法律文书副本,若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与“通知书”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法律文书副本。
  3.审查无误后,立即扣划存款。当日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法院,待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划款后填写“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另一联“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所附法律文书副本留存,作划款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注明账号、扣划原因,由记账员凭通知书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比照“转账业务记账操作”办理,并在扣划通知书上盖章,登记有关登记簿存档。
  (二)税务、海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扣划的处理
  1.审查执行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 审核税务机关出具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或审核海关县级以上(含)公函或审核军队保卫部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3.审查无误后,立即扣划存款。当日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上述部门,待单位账户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划款后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或海关公函或军队保卫部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联,加盖银行公章;其中一联作划款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的,比照本条(一)3办理。
  4.在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时限扣缴税款的,应当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二章 贷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贷款发放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的审查。
  (一)贷款发放时,先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信贷部门按照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借款人与开户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经有权人审批,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会计部门接到经信贷部门审批的“借款借据”后,应认真审查,经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清晰;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印鉴是否齐全清晰;
  5.期限和利率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的核算操作。
  (一)发放收购贷款的处理手续
  1.发放收购贷款时,会计员凭由企业填写、信贷部门审批签章、经审查无误的“借款借据”第三联借方凭证和第四联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将收购资金直接转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收购贷款至××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2.企业将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拨付到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辅助账户时,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的书面通知和企业签发的结算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二)发放调销贷款的处理手续
  发放调销贷款时,有关手续与发放收购贷款的处理手续相同。会计分录:
  借:××调销贷款至××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三)发放储备贷款的处理手续
  发放储备贷款时,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储备计划正确使用“中央储备贷款”或“地方储备贷款”科目。储备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手续与发放收购贷款相同。
  1.发放时会计分录:
  借:××储备贷款至××企业户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2.将储备贷款资金由“企业收购资金存款”拨付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辅助存款账户时。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四)发放简易建仓贷款的核算手续
  按照简易建仓贷款发放的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会计员凭由信贷部门审批签章的、经审查无误的“借款借据”第三联借方凭证和第四联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简易建仓贷款至××企业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至××企业户
  (五)贷款展期的核算手续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借款人须提前向开户行信贷部门申请延期归还,并提出展期内的还款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展期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贷款展期协议”通知,在借款借据上批注“展期”字样和展期到期还款日,将展期协议与原“借款借据”一并保管,并按展期后的还款日期排列。同时,在贷款分户账上同样填写展期后到期还款日期,若需要改变利率,还应根据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新的利率。

第二节 贷款收回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应由企业签发支款凭证办理还款手续,开户银行直接从收储企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的,要与企业签订协议允许银行直接从企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主动还款时,记账员应审查还款人提交的“还款凭证”是否完整齐全,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还款内容是否清楚、正确等;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贷款,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送达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填制“贷款收回凭证”或“特种转账凭证”。
  (三)应及时销记借据。会计人员根据信贷部门的还款通知,审核还款凭证,办理转账后,抽出相关贷款借据,认真进行核对,对借款一次还清的,在原借据上加盖“结清”戳记,做还清借款凭证的附件;对分次归还的,在原借据“分次偿还贷款记录”栏内,填注还款日期、偿还和结欠金额。

    第二十二条 销售货款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会计员根据信贷部门填写《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或由企业签发转账支票,从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资金划转,《分割单》作“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凭证附件。开户行主动划转的,应根据有关协议和信贷部门《分割单》的收贷金额,直接填制还款凭证,可免盖企业预留印鉴;由企业还款的,应由企业填制还款凭证加企业预留印鉴,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贷:××贷款至××企业户

    第二十三条 从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应由企业签发“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贷款至××企业户

    第二十四条 辅助账户剩余收购款收回贷款的核算操作。
  (一)当企业辅助账户有剩余收购款时,信贷部门督促企业由“辅助收购”账户划回到“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会计部门收到划回资金结算凭证后,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二)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收回剩余收购资金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或企业签发的支款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收购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收购贷款至××企业户

    第二十五条 消化收回财务挂账贷款的核算操作。
  (一)收回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贷:1991年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至××企业户
  (二)收回“新增财务挂账”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贷: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至××户
  或贷: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至××户
  或贷: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至××户
  (三)收回企业消化财务挂账贷款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和“贷款收回凭证”第二、三联或企业签发的支票,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或借: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1991年粮食年度末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其他挂账)占用贷款或××占用贷款

    第二十六条 清理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核算操作。
  企业以处理固定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不合理占用贷款时,会计员凭信贷部门填写的《分割单》(双线以下部分),由企业签发支款凭证或填制“贷款收回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至××企业户 或借:××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企业户
   贷:××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至××企业户

第三节 不良贷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核算操作。
  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或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而未获准展期,或展期后仍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员根据到期贷款借据,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将逾期贷款从正常贷款户主动转入逾期贷款户。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至××户
   贷:××贷款至××户

    第二十八条 呆滞贷款的核算操作。
  会计员凭信贷部门“贷款调整通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进行科目调整。销记“正常”或“逾期”贷款分户账,记载“呆滞”贷款分户账,并在原借据上批注“×年×月×日转呆滞贷款”字样。会计分录:
  借:××呆滞贷款至××户
   贷:××正常或逾期贷款至××户

    第二十九条 呆账贷款的核算操作。
  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会计人员须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权行批准的呆账贷款批复文件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核算手续。将贷款转入相关呆账贷款科目,销记有关贷款分户账,并在摘要栏填写“转呆账”字样。会计分录:
  借:××呆账贷款至××户
   贷:××正常、逾期或呆滞贷款至××户

    第三十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核算。
  (一)核销呆账贷款时,会计员须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呈报核销呆账损失申请表和总行(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批准的应由其签章同意)批准的呆账贷款核销批准文件,核销呆账贷款。被核销的呆账贷款按账销案存的原则管理,借据应专夹保管,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会计分录:
  借:呆账准备金
   贷:××呆账贷款至××户
  表外科目:付:应收未收利息至××户
  (二)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会计分录:
  借:××存款户至××户
   贷: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章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银行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汇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四)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的营业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六)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七)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八)农发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第三十二条 银行汇票出票的操作。
  (一)审查汇票申请书经办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二、三联汇票申请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详细填写申请人名称、账号、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和汇票金额。所填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清晰。
  2.申请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现金汇票申请书是否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申请人是否在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4.如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是否在“备注”栏注明。
  (二)账务处理
  1.转账汇票。将审查无误的二、三联申请书交记账员,由记账员将款项从申请入账户内付出,在第二、三联申请书上加盖转讫章及记账员私章并作会计分录后,交复核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并加盖私章后,由记账员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2.现金汇票。申请人将第二、三联申请书交出纳员收取现金,第二联申请书作废,收妥现金后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三)签发银行汇票
  1.经办员接到盖有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及有关人员名章的第三联汇票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签发银行汇票(以下简称汇票)。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2.签发汇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金额必须大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
  (2)签发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3)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须在四联汇票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并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确定的本系统代理付款行名称;
  (4)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3.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加盖经办员名章,交印章管理使用人员,在第二联汇票左下侧加盖汇票专用章,签章必须清晰;交压数机管理使用人员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转账银行汇票在汇票第二联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交密押管理使用人员用总行统一颁发的编押机编制密押,密押代码填在银行汇票正面“多余金额”栏上方空格内。经复核员审核无误并加盖名章后,将第二联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在登记汇出汇款分户账并注明汇票号码后,将第一联汇票卡片连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一并专夹保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汇票兑付的操作。
  (一)本系统银行汇票的兑付
  1.审查凭证。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系统出票的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入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9)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有持票人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10)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不得随意向持票人退票,应及时向出票行查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2.账务处理。
  (1)持票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汇票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给出票行。
  (2)持票人为个人的。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该分户账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持票人户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原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至××户
  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二)跨系统银行汇票的兑付
  1.审查凭证。经办员接到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汇票填明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或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2.账务处理。经审查无误后,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的代理付款人审核支付后抵用。接到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参照“兑付本系统银行汇票中审查凭证中(9)”的规定审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汇票结清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行经办员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是否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解讫通知是否加盖代理付款行转讫章。
  (二)账务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贷:××科目至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解讫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至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账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申请人户
   贷:现金
  出票行经办员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账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退款和超过付款期限的操作。
  (一)退款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汇票作附件,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现金或××科目至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出票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经办员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的,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并签章,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持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汇出汇款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持票人户
   贷:××科目至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的其余手续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
  3.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作如下操作:
  (1)汇票全额付款的,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手续操作,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申请人户,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其余手续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向持票人办理付款参照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全额付款的有关手续操作,并按照汇兑结算方式和银行汇票的规定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三十六条 银行汇票挂失的操作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的现金汇票,并查对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失票人委托代理付款行通知出票行挂失的,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应立即向出票行发出挂失通知,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出票行经办员接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二)出票行经办员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查对汇出汇款账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认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如失票人委托出票行通知代理付款人挂失的,应立即向代理付款行发出挂失通知,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代理付款行经办员接到出票行发来的挂失通知,查对确未付款后,挂失止付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十七条 丧失银行汇票付款或退款的操作。
  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参照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手续操作。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参照汇票退款手续操作。

    第三十八条 有缺陷银行汇票的操作。
  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发现持票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代理付款行经办员应开具收据并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对于跨系统银行提交的汇票,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填制一式三联查询查复书及时查询出票行,并填制退票理由书附一联查询书通过票据交换提交持票人开户行,俟出票行补来清晰的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或正确密押的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于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通过同城票据提交给持票人开户行。

第二节 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本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四)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农业发展银行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
  2.承兑银行必须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核算系统,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和人员;
  3.承兑银行必须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凭证和统一刻制颁发的汇票专用章;
  4.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
  (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七)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八)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九)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十)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十一)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不能交由企业保管,签发一份由开户行提供一份。

    第四十条 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员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相符;
  4.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银行签章”处是否加盖规定的公章。
  (二)账务处理
  1.经办员审核凭证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员签名或盖章。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2.经办员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会计分录:
  收:银行承兑汇票
  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一条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持票人持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1.用紫外荧光灯检测第二联汇票有无规定的荧光油墨暗记;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汇票日期和金额是否大写,有无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4.汇票各项内容记载是否齐全,缺少任何一项绝对记载事项的,不予受理;
  5.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按规定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汇票上的收款或持票人与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7.持票人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转让;
  8.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9.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二)账务处理
  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操作。

    第四十二条 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操作。
  (一)承兑银行经办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出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二)出票入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账户无款支付的,经办员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至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出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账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上述有关手续操作外,加填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至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第四十三条 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操作。
  承兑银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
  (一)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会计分录:
  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操作。
  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承兑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第四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
  (一)受理汇票贴现的操作
  1.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经办员接到做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后,除对汇票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要素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会计分录:
  借:贴现至汇票户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至××利息收人户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央保管。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操作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操作。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贴现至汇票户
  (三)贴现到期末收回的操作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持票人户
   贷:贴现至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入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操作。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操作。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承兑银行经办员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会计分录;
  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操作。
  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经办员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第四十八条 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操作。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三节 商业承兑汇票核算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四)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六)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知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二)处理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程序操作,第二联汇票随委托收款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款项。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除按照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审查凭证的内容审查外,还应审查:
  1.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2.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审查凭证无误后,将商业汇票留存,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付款人签收。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在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2)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操作。
  3.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操作。
  4.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第五十二条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操作。
  (一)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操作。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二)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操作,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第五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办理。

    第五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挂失的操作。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第四节 银行本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单位在本票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五)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限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七)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八)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银行本票出票的操作。
  (一)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受理经办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二、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详细填写申请人名称、账号、收款人名称、账号、用途和金额;
  2.申请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
  3.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处理
  1.转账本票。审查无误后,经办员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2.现金本票。申请人将第三联申请书交出纳员收取现金(第二联作废),收妥现金后,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三)银行本票的签发
  1.经办员接到盖有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第三联本票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签发银行本票(以下简称本票)。不定额本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定额本票分为存根联和正联。
  2 签发本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3)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出票行应在本票正面注明。
  3.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第五十七条 银行本票付款的操作。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二联进账单时,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刷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4.不定额本票是否有总行统一颁发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交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二)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字样的本票时,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做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井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

    第五十八条 银行本票结清的操作。
  (一)出票行经办员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二)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本票的操作参照上述手续进行操作。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或××科目至持票人户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和挂失的操作。
  (一)退款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借方凭证附件)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或××科目至申请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行经办员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操作。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二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三联进账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账单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挂失
  确定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经办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抽出原专央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未注销时,方可受理。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卡片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关联法规:    

    第六十条 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操作。
  丧失的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行经办员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操作: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参照“银行本票结清中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付款和结清”的有关手续操作,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参照“银行本票结清中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有关手续操作。

第五节 支票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支票的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又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一)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要大写;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日期、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如有更改支票无效。
  (四)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款的条件。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二条 现金支票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经办员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为本行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出票人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Z
  7.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支票填写的用途和提取的金额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是否有现金审批人员签章;
  8.收款人为个人的,交验的身份证件是否与收款人一致,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是否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办理付款
  审查无误后,发给收款人铜牌或对号单,同时从出票入账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持票人户
   贷:现金

    第六十三条 转账支票的操作。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操作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审查凭证
  开户银行接到持票人递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记账员应认真审查:
  ①支票是否统一按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③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④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⑤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⑥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⑧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2)办理转账经上述审查无误后,记账员予以记账,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支票和进账单各联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退支持票人,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2.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审查凭证
  经办员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①支票是否统一按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其密码是否正确;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④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⑤出票入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2)办理转账
  经审查无误后,记账员予以记账,并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支票和进账单各联加盖转讫章,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交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作收款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审查凭证。持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按本条(一)1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
  (2)持票人开户行账务处理。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账”戳记,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持票人,支票加盖业务公章后按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持票人户
  (3)出票人开户行账务处理。
  ①审查凭证。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时,应按本条(一)1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②办理转账。经办员审查无误后,出票入账户有足够存款时,交记账员予以记账,经复核后,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出票入账户无足够存款,发生退票时,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同时按规定对出票人作罚款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俟下次交换时提出冲回同城交换垫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
  (4)支票发生退票的操作。
  支票发生退票的,持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及时通知持票人。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待下次交换出票人开户行提出时,持票人开户行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出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操作。
  (1)出票人开户行审查凭证。
  出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出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照本条(一)2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出票人开户行办理转账。
  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账单交给交换员按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3)收款人开户行账务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收到出票人开户行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收款人确为本行开户,收款人名称与账号准确无误后,在第二、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账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俟下次提出时,第二、三联进账单退回出票人开户行,冲回暂收的同城票据款项。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六节 汇兑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汇兑的基本规定。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一)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款人及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未记载账号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三)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四)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未注明“不得转汇”字样的汇兑款项,办理转汇时,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六)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入银行经审查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要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书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与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七)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六十五条 汇出行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交来的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电汇凭证应审查:
  1.信(电)汇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收款人和汇款人均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账号是否填写;
  2.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的,是否在信(电)汇凭证各联“收款入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是否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是否在第四联信汇凭证上“留行待取预留收款人印章”栏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章:
  3.汇款人存款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4.委托日期是否是汇款人向银行提交信(电)汇凭证的当日。委托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有无涂改,其他更改是否加盖预留印鉴证实;
  5.大写金额前填明“现金”字样的信(电)汇凭证,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6.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是否在“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7.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汇款人盖章”处加盖汇款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
  (二)办理汇款
  经办员审查无误后,作如下操作:
  1.按规定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邮电费。将结算收费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转账。
  2.转账汇款。
  经办员将第一二联信(电)汇凭证交记账员,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在第一联凭证上加盖转讫章,退交汇款人作回单,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后,由联行员填制联行邮划贷方报单,随同第三、四联信汇凭证一并寄汇入行。如为电汇,第三联电汇凭证作发电依据,交联行员以此拍发电报,由联行员编制二联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注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操作。
  3.现金汇款。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用现金办理汇款的信(电)汇凭证,经审查无误并由出纳员收妥现金后,应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信汇(电汇)凭证作借方凭证。其他操作程序参照转账汇款和汇款人与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汇款程序操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第六十六条 汇入行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交换区域划转来的划收凭证和第三、四联信汇凭证以及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应审查:
  1.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收款人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属“留行待取”的,信汇第四联是否预留收款人印章;
  4.转汇的是否注明“转汇”字样;
  5.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是否在取款通知上签章并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6.拍发电报是否为K类电报,译电是否正确。
  (二)办理转账
  1.直接入账。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本行补制的第三、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审查凭证上收款人名称、账号与收款人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是否一致,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将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交记账员,第四联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2.不直接入账(留行待取或个人现金汇款)。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本行补制的第三、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经审查换人复核无误后,第三联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第四联由经办员留存保管,据以登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并及时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收款人户
  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属于“留行待取”的,经办员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审验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或指定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属于凭收款签章支取的,支取凭证签章与第四联信汇凭证上预留签章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将收款人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批注在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空白处,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然后办理付款。
  (1)需支取现金的,经办员审查信汇凭证或电报是否有汇出银行填明“现金”字样,并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对于需要取现金而汇出行未注明“现金”字样的,应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后方可支付。填制现金取款凭条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附件加盖“附件”戳记,同时销记“应解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将现金取款凭条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发给收款人铜牌或对号单,并在现金取款凭条上注明铜牌号码;再将现金贷方凭证交出纳员办理支取现金。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收款人户
   贷:现金
  (2)需要分次支取的,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据以注销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账内核算,然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需办理转汇的,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身份证。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同时原汇入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借方凭证,同时销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簿”,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将信汇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或第三联电汇凭证办理转汇。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原取款通知上必须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取款时,也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审查无误后经办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四联信汇凭证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办理付款。会计分录同上。

    第六十七条 退汇的操作。
  (一)汇款人申请退汇
  1.汇出行的操作。
  (1)汇出行尚未汇出款项的处理。
  汇款人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行经办员查明未汇出款项,收回原信、电汇回单的,方可办理撤销。对已办理转账的同时作冲账处理,退回已收取的邮电费、手续费。
  (2)汇出行已汇出款项的处理。
  汇款人申请退汇时,款项已汇出,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于款项直接入收款人账户,故应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行方可办理退汇。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款人退汇函件、身份证件和原信、电汇回单后,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在第一联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待款项退回后再办退款手续”字样加盖业务公章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汇入行;第四联与退汇函件等一起交记账员保管,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款,只须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汇款人,另一联与退汇函件一并保管。同时,向退汇申请人收取电报费用。然后凭退汇通知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的操作。
  汇入行经办员接到汇出行寄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人索回通知单,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系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填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编制电划贷方报单,据以拍发电报。
  如该笔汇款已经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收到的操作。
  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至原汇款人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至原汇款人
  借:其他应付款至原汇款人
   贷:现金
  并在原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此款于×年×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给汇款人。如果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已经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退交原汇款人。
  (二)汇入行主动退汇的操作
  汇入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经办员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填制一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退汇”字样,随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至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
  原汇出行经办员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以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至原汇款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原汇款人。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其处理手续参照上述“汇出行收到的操作”的有关手续操作。

第七节 托收承付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六十八条 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三)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运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件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五)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六)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七)银行给办理托收承付单位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给单位的收、付款通知应加盖银行的转讫章。

    第六十九条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
  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应向开户行提交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四联)及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验单证。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后,应作如下操作: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是否有经济合同,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二)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经上述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1.按规定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邮电费。
  2.在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承付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3.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发运件如需要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托收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对验货付款的托收凭证,要在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4.凭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然后专夹保管。
  5.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第七十条 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承付凭证及其附件后,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凭证
  1.是否属于本行应受理的凭证;
  2.所附单证的张数与托收承付凭证上记载的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3.第三联托收承付凭证上是否加盖了收款人开户行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采用验货付款的,是否在各联加盖了“验货付款”戳记;
  4.托收承付凭证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5.对误寄本行的托收凭证,要及时代为转寄正确的付款人开户行,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无法确定付款人开户行的,要注明原因将托收承付凭证及交易单证退回原托收行。
  (二)处理凭证
  经审查无误后非如下处理:
  1.在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承付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日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
  2.根据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所需时间不同,分别确定承付期。
  (1)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通知的,应加邮寄时间。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视作已经验货,于第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第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承付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3.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承付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并按承付期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4.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登记簿上予以签收。
  (三)办理付款
  1.全额付款的操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则应根据第四联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一并交同城票据交换员,交转汇行。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部分付款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电划的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末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
  邮寄划款的,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报划款的,应根据部分承付金额,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和会计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存款余额,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地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操作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3.提前承付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开户行经办员应立即办理划款。其操作除参照“全额付款的操作”办理外,还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4.多承付的操作。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
  开户行经办员应审查多承付理由书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各联是否均加盖了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和承付日期,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书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除按规定格式拍发电报外,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5.逾期付款的操作。
  (1)账户无款支付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末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末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通知书与第三、四联托收承付凭证一并留存保管。
  (2)扣付款项的操作
  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余额,等到付款入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对一次性扣款的,邮划的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注明“原托收金额、逾期付款无数、扣付赔偿金金额”。第三联托收凭证作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附件,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末收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
  对分次扣款的,比照部分付款的操作办理。
  (3)逾期付款期满,账户仍无款支付的操作
  A.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逾期付款期满(承付期满日算起3个月),付款入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经办员应向付款人发出四联“索回单证通知书”(以异地结算通知书代替)。
  B.付款人应退回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
  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付款的除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开户行。
  C.付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及单证退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收到付款人退回的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经审查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索回单证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索回单证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在退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入账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未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D.逾期不退回单证对付款人的处罚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经办员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日的第3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4)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和扣划的操作
  逾期付款的托收款项,按规定付款人应向收款人支付赔偿金。
  A.逾期付款天数的计算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B.赔偿金的计算
  付款人开户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C.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
  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依此类推。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划的不另行拍发电报。随同部分付款的赔偿金的操作比照“部分付款操作”办理。
  D.赔偿金与逾期未付款项扣付顺序的规定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6.拒绝付款的操作。
  (1)拒绝付款的条件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A.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B.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C.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D.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E.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F.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G.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产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银行审查拒付理由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出具以下证明:
  A.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有关拒绝付款的规定;
  B.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
  C.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
  D.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七种拒绝付款条件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而提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对无理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3)拒绝付款的操作
  A.全部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开户行经办员,经审查无误后,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内勤主任人员复审,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无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员和内勤主任人员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批的,应予其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拒付回单退还付款人,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B.部分拒绝付款操作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送交开户行。开户行经办员应按照全部拒付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付的审查签章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及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第一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为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按部分付款金额扣发电报,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第七十一条 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操作。
  (一)全额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通过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及贷方凭证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同第四联托收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等进行核对,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二、四联托收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属于邮寄划回的,将二、四联托收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属于电报划回的,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二)提前划回的操作
  提前划回的操作除按全额划回的操作办理外,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的备注栏注明“提前划回”字样。
  (三)多承付款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多承付款理由书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票据员交来的转汇清单及所附凭证)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审查并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凭证备注栏填往“多承付”字样和多承付金额并注明转账日期。会计分录同上。
  属于邮寄划回的,将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第二、四联托收凭证加盖“附件”戳记,作多付款理由书的附件)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
  属于电报划回的,比照全额付款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操作,在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备注栏注明承付金额,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俟接到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后在第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收款人。第三联多付款理由书留存备查。
  (四)部分划回的操作
  1.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经审查并换人复核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备注栏填注部分支付的金额和日期。
  属于邮寄划口的,将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记账,转账复核后,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属于电报划回的,将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交记账员办理转账,转账复核后,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2.以后陆续划回款项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逐次注明划款日期和金额,并按分次付款金额逐笔销记“登记簿”,其余操作比照上述程序操作。
  3.俟最后清偿完毕,经办员收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时,经审查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月×日全部清偿”字样。邮寄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附件。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附第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交收款人。同时销记登记簿。
  属电报划回的同上。
  (五)逾期划回和无款支付退回凭证的操作
  1.逾期划回的操作。
  经办员接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末收通知书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到期末收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交收款人,第一联到期末收通知书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属于一次全额划回的比照全额划回手续操作,属于分次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手续操作。
  2.无款支付退回单证的操作。
  逾期付款期满后,经办员收到寄来的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和两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及有关单证或两联应付款项证明单,经核对无误后,抽出专央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及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及有关单证或一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留存的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或应付款项证明单上签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六)划回赔偿金的操作
  经办员收到联行员或交换员转来的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二、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或转汇清单及所附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属于随同承付款项划回的赔偿金,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分别注明赔偿金和部分划回的金额和日期。属于按月单独划回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和日期。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七)全部拒绝付款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及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八)部分拒绝付款的操作
  经办员接到联行员转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证明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该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上加盖转讫章,连同第四联托收凭证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证明交给收款人。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比照部分划回有关手续操作,并将每次划回的承付金额和赔偿金金额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以注明。
  如系电报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有关手续操作。俟接到寄来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后及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收款人。

    第七十二条 重办托收的操作。
  (一)收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1.收款人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开户行。
  2.开户行的处理。
  经办员接到收款人交来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及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后,经审查无误,交会计坐班主任××查验合同等有关证据,确属无理拒付,同意重办托收后,抽出专夹保管留存备查的原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凭证和原登记簿上注明“重办”字样和日期,将第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款项划目的操作比照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款项划回的手续操作。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操作
  经办员收到寄来的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明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原第三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托收”字样和收到日期,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原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及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比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操作;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操作。

    第七十三条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的操作。
  (一)查询行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
  1.查询行发出查询的处理。
  (1)经办员在查询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后,加盖经办员、会计坐班主任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另一联附在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后留存备查,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2)对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填制一式三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经理);并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理行。
  2.查询行收到查复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时,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及查询书,经核对无误后,对所查询的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将查复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备查。
  如属付款人开户行确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同意后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原件补制”字样。原查询、查复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俟款项划回时作凭证附件。
  (二)被查询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后,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坐班主任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另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八节 委托收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四条 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债券、存单、已承兑商业汇票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一)收款人在委托收款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委托的操作。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凭证证明。收款人开户行接到凭证后,作如下操作:
  (一)审查凭证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所附债务证明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委托收款凭证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与所附债务证明的名称及号码是否一致;
  2.委托收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一致;
  3.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预留签章;
  4.所附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办理托收
  经审查无误的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1.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2.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3.将邮划或电划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第七十六条 付款人开户银行的操作。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凭证
  1.是否属本行受理的凭证;
  2.凭证上所填内容是否与所附债务证明有关内容一致;
  3.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开户行带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
  4.对非属本行受理的委托收款凭证,应及时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不能确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即退回原委托行;
  5.如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还应与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进行核对。
  (二)付款人付款的操作
  1.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处理。
  凭证经审查无误后,银行应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户
   贷:联行往账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经办员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1)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四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入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转账后,在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填明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操作。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开户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开户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入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第七十七条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操作。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单位为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操作
  开户行经办员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债务证明,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二)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参照上述有关手续操作

    第七十八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操作。
  (一)款项划回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转账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由联行员填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附件),第三联作收账通知,其余操作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付款人无款支付的操作
  收款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第九节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应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挂失手续费,以及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
  (二)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电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三)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接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接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费后,退给收款人;多次划款和单独计扣滞纳金的由承付行按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邮费和电报费。
  (四)电报费,每笔按45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五)汇兑转汇或退汇的,其费用可以向转汇入或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六)单位主动要求查询的(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收到款项),应按规定标准收取邮费和电报费。
  (七)符合挂失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申请挂失,按规定收取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止付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八)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九)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八十条 罚款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付存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有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付款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主动划给收款人。
  (四)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擅自退回托收凭证,受理了付款人提出的不属拒付范围的拒付,付款入账户有款拖欠扣款,以及不扣或少扣赔偿金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人承担赔偿金,并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开户单位,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向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付款人办理托收,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六)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延压的结算天数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七)邮电部门在传递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的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关联法规:        

    第八十一条 收取凭证工本费的操作。
  (一)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时的操作
  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重要空白凭证领购单”(以下简称领购单)。领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在领购单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银行受理领购结算凭证的操作
  1.审查凭证经办员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的领购单时,应审查所填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其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
  2.账务处理经审查凭证无误后,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购人收取凭证工本费,第二联领购单作借方凭证(收现金的本联注销),第三联领购单作工本费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管理费至印刷费
  转账后,在第一联领购单上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员名章,与结算凭证一并交给领购人。如系空白重要凭证,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登记簿L注明领用日期、领购人名称、空白重要凭证的起止号码以备查核。
  如系定期汇总收费的,领购时在第一联领购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交领购人,凭第二联领购单登记凭证定期汇总收费登记簿(以甲种账页代替,按单位分别设立账户)。第二、三联领购单专夹保管,俟定期汇总收费时,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第二联领购单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领购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领购人。

    第八十二条 收取邮电费的操作。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一律由经办行向委托人收取邮电费。随邮电局收费标准的变动,银行应随时调整收费标准。邮电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委托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管理费至邮电费

    关联法规:    

    第八十三条 收取手续费的操作。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支票手续费由经办行向领购人收取,其他结算业务的手续费一律由经办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委托人或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至手续费收入

    关联法规:    

    第八十四条 收取结算罚款的操作。
  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银行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被罚款的操作
  1.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计付赔偿金。
  (1)计付在本行开户企业赔偿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科目--收款人户
  (2)计付不在本行开户单位赔偿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会计分录:
 
 


 ┌──────┐③持往异地结算 ┌────────┐背书转让 ┌──────┐
  │  汇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  申请人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⑦         ④│    ↑⑤款     ⑤↑   │④
  申│  出││退         提│    │代人     代│   │提
  请│  票││回         款│    │理入     理│   │示
  签│   ││多         付│    │付账     付│   │付
  发│   ││余         款│    └─────┐ 款│   │款
  汇│   ││款          └─────┐    │ 人│   │
  票│   │└─┐               │    │ 入│   │
   │   │  │               ↓    │ 账│   │
   │  ┌┴──┴────┐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
   └─→│申请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出票人(付款人)│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图
  ┌──────┐③交付汇票  ┌────────┐背书转让 ┌──────┐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购货单位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⑥        ④│    ↑⑧      ⑧↑   │④
  出│  承││交        委│    │收      收│   │委
  票│  兑││存        托│    │妥      妥│   │托
  并│   ││票        收│    │入      入│   │收
  申│   ││款        款│    │账      账│   │款
  请│   ││          │    └─────┐  │   │
  承│   ││          └─────┐    │  │   │
  兑│   │└─┐              │    │  │   │
   │   │  ↓              ↓    │  │   │
   │  ┌┴───────┐⑤发出委托收款 ┌─────┴──┴┐  │
   └─→│ 出票人开户银行 │←───────┤ 收款人、持票人 │←─┘
      │   承兑人   ├───────→│   开户银行   │
      └────────┘⑦划回票款   └─────────┘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处以罚款的操作。会计分录:
    借:××科目--开户企业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附:汇票、本票、支票的流转程序图
  ┌──────┐①交付已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 ┌──────┐
  │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承兑人付款人│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④│    │⑤          ②│    ↑⑦      ⑦↑  ②│
  发│    │通          委│    │收      收│  委│
  出│    │知          托│    │妥      妥│  托│
  付│    │付          收│    │入      入│  收│
  款│    │款          款│    │账      账│  款│
  通│    │            │    └─────┐  │   │
  知│    │            └─────┐    │  │   │
   │    └─┐                │    │  │   │
   │      ↓                ↓    │  │   │
   │  ┌────────┐③发出委托收款   ┌─────┴──┴┐  │
   └─→│承兑人(付款人)│←─────────┤ 收款人、持票人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⑥划回票款     └─────────┘
            (由收款人出票的,应交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③持往收款人结算┌────────┐背书转让 ┌──────┐
  │  本票  ├──────→ │收款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
  │  申请人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①│  ②↑           ④│    ↑⑤款     ⑤↑   │④
  申│  出│           提│    │代人     代│   │提
  请│  票│           示│    │理入     理│   │示
  签│   │           付│    │付账     付│   │付
  发│   │           款│    └─────┐ 款│   │款
  本│   │            └─────┐    │ 人│   │
  票│   │                  │    │ 入│   │
   │   │                  ↓    │ 账│   │
   │  ┌┴───────┐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
   └─→│ 申请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出票人(付款人)│         │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  ①出票   ┌──────────┐背书转让 ┌──────┐
  │  出票人  ├──────→│  收款人(持票人) ├────→│ 被背书人 │
  │      │       │    背书人   │     │  持票人  │
  └┬─────┘       └─┬────────┘     └┬───┬─┘
   │              ②│      ↑④      ②│   │④
   │              送│      │收      送│   │收
   │足             交│      │妥      交│   │妥
   │额             支│      │入      支│   │入
   │存             票│      │账      票│   │账
   │款              │      └─────┐  │   │
   │               └───────┐    │  │   │
   │                       ↓    │  ↓   │
   │  ┌────────┐③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
   └─→│ 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
      │   付款人   │          │ 银行代理付款人 │
      └────────┘          └─────────┘
                 借记支票流转程序图
  ┌──────┐                      ┌──────┐
  │  出票人  │                      │  收款人  │
  └┬─────┘                      └──────┘
   │①                               ③↑
   │提                               收│
   │示                               妥│
   │支                               入│
   │票                               账│
   │                                并│
   │                                通│
   │                                知│
   │                                收│
   │                                款│
   │  ┌────────┐②交换进账单并清算资金┌───────┐人│
   └─→│ 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开户银行├─┘
      │   付款人   │           │       │
      └────────┘           └───────┘
                 贷记支票流转程序图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提出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五条 审查提出交换票据。
  参加人民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受理交换票据时,均应按“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查,审查要点: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进账单与所附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五)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和账号是否本行开户单位以及对方开户行是否参加票据交换;
  (六)与单位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是否相符。

    关联法规:    

    第八十六条 处理提出交换票据的操作。
  (一)区分代收、代付票据。凡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收款单位在他行开户的票据称代收票据。凡付款单位在他行开户,收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称为代付票据。
  (二)提出票据时,将审查无误的同城交换票据由票据清算员逐笔输入微机;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计算机将输入数据接提入行清分,拷贝软盘,按提入行分别打印“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一式二联;记账员收到票据清算员转来的“汇总表”及提出的代收、代付凭证。以第一联“汇总表”作“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借方凭证或“同业存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1.提出代收票据,以单位原始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至××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2.提出代付票据,记账员应另编制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付款至约期待转户
  记账员记账盖章后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复核员签章连同提出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第二联及所附的代付、代收票据,交会计坐班主任审查核对无误后,在提出票据及提给各行同城票据交换借、贷方汇总表上加盖“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然后由同城票据交换员登记“同城票据交换登记簿”,按规定时间到票据交换(清算)所,进行同城票据交换及交换差额的清算。
  俟交换超过退票时间,应将在“其他应付款至约期待转户”款项转入单位账户。记账员抽出专夹保管的进账单,填制其他应付科目转账借方凭证,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约期待转户
   贷:××科目存款至××户

    第八十七条 票据交换时的操作。
  同城票据交换员按时到达同城票据交换所后,按同城票据交换所的有关规定,提出票据,接收提入票据;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所退回盖有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同城票据交换计算表”及“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后,票据交换员凭“同城票据交换计算表”核对提入票据份数、金额并与提入的“汇总表”核对相符。如有不符,立即通知交换所尽快查以更正。

第二节 提入票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八条 交换票据的审查。
  收到票据后,除按“审查提出票据”的有关要求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提出行送来的“汇总表”与所附票据是否相符。
  (二)是否属于本行票据。
  (三)提回票据有无漏盖交换章。

    第八十九条 提入交换票据的操作。
  (一)正常票据的处理
  根据提入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或贷方)汇总表与原始票据办理转账。
  对提入的贷方票据,以“汇总表”作“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的借方凭证,提入的原始票据为“××科目”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科目至收款人户
  对提入的借方票据,以提入的原始票据作借方凭证,以“汇总表”作“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至付款人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二)提入票据差错的处理
  1.“汇总表”金额大于所附票据金额的应及时与有关提出行联系,并按“汇总表”金额办理转账,票据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
  2.“汇总表”金额小于所附票据金额的,多出的票据金额能判别是哪一张或哪几张票据构成的,将多出的票据退回原提出行(不通过账务处理),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随票据退回原提出行,一份送票据交换所;多出的票据金额不能判别由哪几张构成的,按“汇总表”金额和票据金额转账,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并与有关票据提出行联系。
  3.“汇总表”与所附票据金额一致,但有的票据不是本行的,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处理,将不属于本行的票据在下次交换时退回原提出行,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用途同上。
  4.“汇总表”及所附票据均不是本行的操作,应按照提出票据的有关要求将票据退回原提出行,并填制“交换差错通知书”一式三份,用途同上。

第三节 退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十条 退票的操作。
  (一)提入的贷方票据退票
  接到记账专柜转来的贷方票据收款单位非本行开户、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应作退票处理。在被退的票据上注明退票理由,登记“退票登记簿”。根据退出的票据,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记入“其他应付款项”清算退票专户,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付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退票户
  待下次交换时,填制一式五联“退票通知书”,在第三、四、五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第一联作“其他应付款项”科目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作“存放同业款项”科目贷方凭证附件,由会计坐班主任签批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通知书第三联交复核员,依此登记退票登记簿。第四、五联连同所退票据交原提出行。
  (二)提入的借方票据退票
  提入的借方票据单位存款不足、印鉴不符、票据有效期已过等不合规的票据,均应作退票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在被退的票据上注明退票理由,登记“退票登记簿”。根据退出的票据,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暂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至暂垫退票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待下次交换时,填制一式五联“退票理由书”,在第三、四、五联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第一联作“其他应收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第二联作“同业存放”借方凭证,由会计坐班主任签批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其他应收款项至暂垫退票款项
  通知书第三联交复核员,依次登记退票登记簿。第四、五联连同所退票据交原提出行。

    第九十一条 受理退票的操作。
  (一)收到被退回的代收票据的处理
  被退回代收票据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作“存放同业款项”借方凭证,一联作原付款人的退票收款回单。填制一联特转贷方凭证,作“××存款” 科目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款至××户
  同时登记同城票据退回登记簿。
  (二)收到被退回的代付票据的处理
  收到被退回的代付票据时,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一联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作“同业存放款项”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暂收同城票据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同时,将原票据退给收款人,以示被退票。
第四节 同城交换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应收差额清算的操作。
  会计记账员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清算差额表”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凭证,以“汇总表”分别作“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第九十三条 应付差额清算的操作。
  会计记账员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清算差额表”后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以“汇总表”分别作“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至同城票据交换待清算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五章 联行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联行往来核算基本做法



    第九十四条 直接往来,分别核算。
  (一)通过联行报单直接往来
  联行往来报单是联行之间划拨资金,核算往来账务及对账的专用凭证,是凭以收付款项和处理账务的重要依据。全国联行通汇行之间办理异地结算及其他资金划拨业务,发生互相代收、代付款项时,直接填发报单和接收报单。通过联行报单联结两个行的资金往来,双方行根据同一内容的报单办理划拨资金的收付和往来账务核算。发报行、收报行各留存一联报单做往账、来账卡片。
  (二)划分往账、来账,分别核算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划分为往账、来账两个账务系统,分别设置“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个会计科目,由发报行、收报行分别核算,发报行核算联行往账,收报行核算联行来账。发报行往账记贷方的,收报行的来账必须记借方;反之,发报行往账记借方的,收报行的来账则必须记贷方。双方行记账方向相反,金额相等。每个通汇行,既填发报单核算往账,又接收报单核算来账,但两个账务系统必须划分清楚,分别科目核算不得混淆。

    第九十五条 省行录磁,总行对账。
  (一)通汇行每天营业终了,根据当天发出的全国联行往来账报单,分别往账、来账向管辖分行编报往账报告表和来账报告表,并附往账、来账报告卡,当天寄报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二)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收到所辖通汇行的往账、来账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经审核后及时通过电子计算机录磁,每日传输总行电子对账中心。
  (三)总行对账中心收到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传输的联行往账、来账数据信息,按月设户登录,运用电子计算机逐笔对账,分月查清。

    第九十六条 划分年度,结平账务。
  (一)各通汇行于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个科目年终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分清上年度。本年度分别核算,不得混淆。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的上年度填发的报单用“上年联行来账”科目核算,每日接收到的上年度报单编制上年联行来账报告表,报管辖分行录磁中心。管辖分行录磁传输和总行对账中心的对账,也要分别上年度、本年度处理。
  (二)待上年度的未达报单全部到达查清,各通汇行的上年来账报告表最后报齐时,经总行对账中心将全国上年往账、来账全部抽卡配对,“未核对”、“待查对”两个分户已无余额,汇总的全国“上年联行往账”与“上年联行来账”已平衡一致,表明上年度全国联行往来已查清未达,汇总平衡。总行对账中心将各通汇行的上年往账、来账最后余额通知单传送各管辖分行录磁中心,进行逐级核对和符后,再由总行将各通汇行的上年往账、来账余额逐级下划,转销“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余额,全国上年联行往来账务全部转平结清。
  全国联行往来基本做法的两种简图如下:


             ┌──────────────┐
             │    总行(对账中心)   │
         ┌──→│1.审查分行传来的报告数据  │←───┐
         │传  │2.登录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   传│
         │输  │3.汇总核算总、分、明细账  │   输│
         │录  │4.逐笔对账,抽卡往、来配对 │   录│
         │磁  └──────────────┘   磁│
         │信                     信│
         │息                     息│
  ┌──────┴───────┐       ┌───────┴─────┐
  │  管辖分行(承磁中心)  │       │  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
  │1.审查通汇行来账报告表   │       │1.审核通汇行往账报告表  │
  │2.登记来账报告表及报告卡  │       │2.登记往账报告表及报告卡 │
  │3.逐笔录磁,传输总行    │       │3.逐笔录磁,传输总行   │
  └──────────────┘       └─────────────┘
        寄↑告                    寄↑告
        送│表                    送│表
        往│报                    来│报
        账│告                    账│告
        报│卡                    报│卡
  ┌──────┴──────┐        ┌──────┴──────┐
  │     发报行     │        │      收报行     │
  │1.填发报单        │寄第一、二联报单│1.审核收到的报单     │
  │2.处理联行往账(留第四联 ├───────→│2.处理联行来账(留第一联 │
  │报单代往账卡片)     │(附有关业务凭证)│报单代来账卡片)     │
  │3.编报联行往账报告表(附 │        │3.编报联行来账报告表(附 │
  │第三联报单,即往账报告卡)│        │第二联报单,即来账报告卡)│
  └─────────────┘        └─────────────┘
            简图一 联行往来账务核算、对账流程图
         ┌───────────────────┐
  ①上年未达查清│总行(对账中心)           │
    ┌───→│1.上年往账、来账报齐,全部对账配对  ├───┐
    │②年  │2.全国汇总上年往账,来账已平衡    │   │
    │按往  │3.将通汇行上年往账,来账最后余额通知 │   │
   ④│管账  │单传输各管辖分行,并待回复相符。   │   │⑤
   逐│辖、  │4.将各通汇行上年往账,来账余额下划各 │   │逐
   级│分来  │分行                 │   │级
   回│行账  └───────────────────┘   │下
   复│传最                          │划
   上│送后                          │上
   年│各余                          │年
   往│通额                          │往
   账│汇通                          │账
   、│行知  ┌───────────────────┐   │、
   来│上单  │管辖分行(录磁中心)         │   │来
   账└───→│1.打印总行传来的所辖通汇行上年往账、 │←──┘账
   最┌───→│来账余额通知单,寄送各通汇行上报余额核├───┐余
   后│③往  │对报告单通知,并转复总行。      │   │额
   余│寄、  │2.转下划所辖通汇行上年往、来账余额  │   │,
   额│送来  └───────────────────┘   │转
   核│所账                          │平
   对│辖余                          │结
   相│通额                          │清
   符│汇报                          │上
    │行告                          │年
    │上通  ┌───────────────────┐   │往
    │报知  │各全国通汇行处            │   │来
    │上   │1.接到分行寄来上报上年往账,来账余额 │   │账
    │年   │核对报告单通知,核对正确,并报告管辖分│   │
    └───→│行核对相符。             │←──┘
         │2.接到管辖分行下划上年往账,来账余额 │
         │的报单转销上年余额结平上年往、来账  
         └───────────────────┘

     简图二 全国联行往来查清上年未达,结平上年账务流程图

第二节 联行往账核算操作规程



    第九十七条 编制联行往账报单的操作。
  (一)审查凭证,确定使用报单种类。联行员根据经过记账并经复核后的有效凭证,确定编制邮划或电划报单,根据会计分录确定使用借方或贷方报单。
  1.代收款项业务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户
   贷:联行往账
  应填制邮划或电划贷方报单。
  2.代付款项业务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科目至××户
  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借方报单。
  (二)填制联行报单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清晰地填写报单日期、发报行和收报行行名、行号、金额以及收付入账号或名称、事由。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端正、易于识别。
  2.收报行、发报行名称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报单内容均不得更改,报单内容如有填错应将原报单作废,重新编制。作废报单须加盖“作废”戳记,并销记“重要凭证使用登记簿”随当日联行往账报告表留存一并装订保管。
  4.各种报单的填制均须套写而成。
  (三)对电划报单应按照“全国联行往来电报格式规定”复写电稿两联(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

    第九十八条 编制密押和加盖印章的操作。
  联行报单编制完成后,交由编押员编押,编押员在编押时,要严格执行两次输入、重新显示的办法自行复核。核准密押后,再准确填入有关凭证的密押栏内并签章。密押的编制范围限于联行通汇行在办理银行汇票、电汇款项以及金额起点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个人收款的信汇款项。我行密押由编押机生成。
  报单编妥后,由联行员加盖名章后,交给会计坐班主任在第一、二联加盖“中国农发行联行专用章(以下简称联行专用章)”,递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时,复核员必须根据有效凭证核对报单的各项内容,复核要点:
  1.日期填写是否正确。
  2.收(发)报行行名、行号是否相符。
  3.收(付)款入账号或名称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
  4.应编密押是否齐全。
  5.第一、二联报单上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
  6.应签盖的个人名章是否齐全。
  7.对电划报单,应把电稿内容与报单要素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员名章。

    第九十九条 寄发联行报单或拍发电报的操作。
  (一)寄发邮划报单(包括并封寄发的结算凭证、查询法复书等)以及往账报告表须按规定使用“联行专用”信封,信封上凭证栏内要根据报单及其他凭证的实寄份数逐项填明,不得省略不填。电划报单要按规定格式,逐份拍发“k报类”业务电报。
  (二)填写联行专用信封时,应根据总行印制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行行名行号簿》以及联行机构变动表,对收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详细填写,不得省略和简化,字迹要工整清晰,容易辨认。发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和行号也不得简漏。往来账报告表的邮寄使用统一“联行专用”信封,收信单位应注明“××分行对账中心”字样,以免误收。
  (三)联行专用信封及电报在寄发之前,经办员要逐件登记“联行信件、电报收发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各通汇行还应刻制业务电报专用章和通讯员个人名章,送当地邮电部门备案。
  (四)发报行发出的报单或电报,如果由于内容有缺陷或者误寄、误投等,接到发报行查询时,要认真查对原报单及有关账簿凭证,如果涉及委托人的,应及时联系并查复。如确系本行差错,应按联行往来差错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发报行的报单或电报一经发出,一律不准自行撤销或自行划反方报单。如发现已发出报单或电报有问题时,应立即向收报行查询,俟收到查复后,再按规定处理,以防止造成资金和账务错乱。

    第一百条 联行往账日终处理的操作。
  (一)将第三联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先按电借、邮借、电贷、邮贷分类,再按收报行行号的顺序进行整理,作为编制往账报告表的依据,并随往账报告表以“联行专用”信封寄省级分行对账中心。
  (二)第四联报单的整理办法与第三联相同。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往账借、贷方汇总凭证和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往账”科目总账,结出余额,并与往账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往账报告表第二联后面,作为联行往账卡片账,电报底稿作第四联电划报单的附件,定期装订,留存备查。

    第一百零一条 补制报单抄本的操作。
  (一)补制报单抄本的条件。发报行发出的报单,如事后接到收报行要求补发电划报单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抄本的查询时,必须在3天内详细查明,确系漏拍电报或报单丢失,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审批后,方可补拍电报或补发报单抄本,并登记会计坐班主任工作日志。
  (二)补制报单抄本只用于邮划报单,联行员在补制时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第一、二、四联代替,第三联加盖“作废”字样,按原往账报单号码以及往账发生日准确填制日期和报单号码(原印制的报单号码划销,改填应补制的报单号码),有密押的还应编制填写原密押,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制日期和明显的“报单抄本,注意重复”字样,然后将一、二联寄收报行,第三、四联粘在原第四联后面,保管备查。
  (三)补拍电划报单电报除拍发原报单内容外,还应在电报正文前加“补拍报单,注意重复”字样。

第三节 联行来账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二条 受理来账报单和电报的操作。
  (一)联行信件的拆封、查对和保管
  收报行收到由发报行用“联行专用”信封邮寄来的邮划报单,经办员应先根据邮局送来的收信记录单,逐件验收无误后再拆封。拆封后,要核对封面所填报单笔数与实际报单(封内的其他凭证也应逐项核对);封面漏填笔数的,应代为补填,并注明“本行补制”字样;封面笔数与实际不符的,除在封面注明实收笔数及报单号码外,还应填制两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通知发报行,一联留存,待查复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如收到以非联行专用信封寄来的汇款信件以及非“k”类电报,首先要向发报行查询,经确认后方可受理。
  拆封后的联行专用信封,要有专人认真查对定期保管。要将收信记录单与其信封捆在一起,标明收信日期保管6个月。
  (二)电报的受理及电划补充报单的译制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电报,经办员要逐件登记“联行信件电报收发登记簿”,审查电报挂号、电报类别以及内容,无误后即根据电报内容译制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
  (三)联行报单的审查
  收报行联行员对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应审查以下内容:
  1.收报行行名、行号是否本行;
  2.报单与附件(电划补充报单与电报)收(付)款人名称或账号、金额是否一致;
  3.报单号码是否完整(电划补充报单号码与电文中注明号码是否一致);
  4.报单有无涂改挖补;
  5.第一、二联报单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
  6.联行专用章和密押是否真实正确;
  7.电划补充报单日期填制与电文中注明日期是否一致。对报类不符,漏、错编密押以及内容有误的电报,对有问题和不完整的报单在未查复补正前,严禁解付款项。
  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补制报单抄本或补拍的电报时,应首先审查是否经本行要求而补制,并与原查询书核对相符,其次审查收款人是否收到该笔款项,无误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审批,按正常报单处理手续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联行来账账务处理的操作。
  (一)收报行联行员对经审查无误的报单,应在报单上填制转账日期并加盖转账日戳后,办理转账。借方报单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联行来账
  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相反。
  (二)如有应寄其他通汇行的报单,先不予转账,应填制三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同误寄的报单和附件转寄正确的收报行,一联寄发报行告知代为转寄正确收报行,一联留底。
  (三)经查有问题,暂时不能转账的报单,应按联行往来差错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

    第一百零四条 联行来账日终处理的操作。
  (一)联行员对第一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按电借、邮借、电贷、邮贷分类,再按发报行行号大小顺序进行整理,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来账借、贷方汇总凭证及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来账”科目总账,结出余额,并与来账报告表上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来账报告表第二联后面,作为联行来账科目卡片账,定期装订,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的整理办法与第一联相同,每日营业终了后凭以编制联行来账报告表,并随来账报告表以“联行专用”信封寄省级分行对账中心。
  (三)电划借、贷补充报单的第三、四联分别作为转账借、贷方凭证和付、收款通知。

第四节 联行对账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五条 通汇行报告的操作。
  各通汇行对每日所发生的联行往来账务,均要按营业日编制联行往来报告表。当日无业务可不编报。
  (一)编制往账报告表
  往账报告表由发报行编制。发报行每日营业终了,联行员将当日填制的第一联往账报单先按借、贷方分开,再接收报行行号顺序排列整理(电情、邮借、电贷、邮贷,冲账红字报单放在同类蓝字报单之后),然后分别借方、贷方报单各加计总笔数及金额,填入联行往账报告表本日笔数和发生额栏内,发出借方报单的总金额填列报告表的借方,发出贷方报单的总金额填列报告表的贷方。往账报告表的借、贷方向与报单方向和记账方向一致。如有冲账红字报单纳入报告表,本日笔数按所附蓝、红字报单合计数填列,金额按蓝、红字的报单轧差数填列,如红字金额大于蓝字金额,应用红字将差额填列报告表的“本日发生额”栏。往账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栏应按上期报告表的“本日余额”栏数字填列。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结出余额填入“本日余额”栏,结出余额与“联行往账”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编制的往账报告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往账报告表附“往账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往账报告表附“往账卡片”一并留存。
  各通汇行于年度终了日填制的联行往账报告表必须注明“本年度最后一份”字样。年度终了日(12月31日)未发生往账业务的,也应编制最后一份往账报告表,发生额填“0”,余额和顺序号按上期报告表填列,以备管辖分行备查。新年度开始,联行往账业务应区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分别编制报告表。办理冲正上年差错的报单,应编制上年联行往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与上年报告表内容衔接,报告表日期应填写13月××日(次年元月为13月、二月为14月,以此类推)。本年度的联行往账报单应编制本年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均自本年起重新开始。
  (二)编制来账报告表
  来账报告表由收报行编制。收报行每日营业终了,联行员将当日收到已转账的第二联来账报单先按贷方、借方分开,再按发报行行号顺序排列整理(电贷、邮贷、电借、邮借,冲账红字报单放在同类蓝字报单之后)。然后分别贷方、借方报单各加计总笔数、金额,填入联行来账报告表本日笔数和发生额栏内,收到贷方报单的总金额填列报告表的借方、收到借方报单的总金额填列报告表的贷方。来账报告表的借、贷方向与收到报单的方向相反,与“联行来账”科目方向相同。如有冲账红字的报单纳入报告表,本日笔数按所附蓝字、红字报单合计数填列,金额按红、蓝报单的轧差数填列,如红字金额大于蓝字金额,应用红字将差额填列报告表的“本日发生额”栏。来账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按上期报告表的“本日余额”栏数字填列,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方、贷方发生额结出余额填入“本日余额”栏,结出余额与“联行来账”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编制的来账报告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来账报告表附来账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来账报告表附来账卡片一井留存。
  新年度开始,联行来账业务应区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分别编制报告表。收到上年度联行来账报单和办理冲正上年差错的报单,应编制上年来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与上年报告表内容相衔接,报告表日期应填写13月××日,(次年元月为13月,二月为14月,以此类推)。本年度的联行来账报单编制本年度来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均自本年度起重新开始。
  (三)报告表审核与上报
  联行往来账报告表编好后,必须经过认真审核: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内容必须连续、序时、衔接。报告表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必须相符,报告表所填笔数与所附报告卡张数必须相符;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往来账报告表借、贷方本日发生额及余额必须与“联行往账”、“联行来账”科目总账当日发生额及余额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交复核员复核并在报告表第一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及有关人员印章,附同报告卡于当日或次日用联行专用信封寄报管辖分行,报告表第二联附同往来账卡片一并留存。

    第一百零六条 管辖分行录磁的操作。
  (一)报告表登记与审查
  管辖分行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全国联行往、来账报告表及报告卡,应及时清点核对,按行号整理,逐户登记“联行往、来账报告表收到登记簿”,对前期尚未收到的报告表单独保管,序号连续的报告及所附报告卡应及时交与录磁操作员输入计算机。移交时,严格交接登记手续,严防丢失。录磁前,对报告表与报告卡先进行对应检查,发现编号、记账方向、金额、日期、行号等方面错误,要在录磁前,即行纠正。
  (二)数据录磁与检查
  录磁操作员对报告表及报告卡的各项数据,必须按顺序和要求逐项准确、及时地录磁。对账数据要先录入报告表的数据,紧接着录入报告表附报单的数据,报单的录入顺序不能打乱。报告表要录入行号、日期、编号、上期余额、本日借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贷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余额(自年初累计笔数、累计发生额计算机根据报告卡自动生成)。报告卡要录入报单种类(以代号表示:电借至1、邮借至2、电贷至3、邮贷至4)、报单号码(后四位)、日期、发(收)报行行号、报单金额,往账不输发报行行号,来账不输收报行行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在录磁操作的同时,计算机会对报告表序号、日期、余额是否连续衔接,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笔数、金额与所附报告卡是否相符,本日录入报告卡与以前所录入的报告卡是否重复等进行平衡衔接唯一性检查。操作员对计算机提示发现的差错必须认真处理,如属操作失误,由操作员自行更正;如属通汇行报告表或报告卡错误,操作员应退给联行员查询查复,待查复后再进行录磁。为保证录磁准确,对已录磁的报告表、报告卡必须进行第二次换人复核录入,未经复核不能上报。
  (三)查询数据的接收与处理
  管辖分行录磁中心应通过计算机从总行对账中心“查询信箱”中,每日取出日常查询数据,每月第一工作日取出批量查询数据,分别用计算机打印“日常查询清单”和“批量查询清单”,按操作要求和清查方法进行查询查复,并将结果反馈给总行。按日打印“查复清单”保管备查。
  (四)数据文件的汇总上报
  管辖分行按日将计算机录制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查复数据进行汇总处理,按照汇总报告表、往账报告表、来账报告表、往账报告卡、来账报告卡、查复数据等顺序和规定的记录格式及文件上报,数据要保证经过衔接平衡和合法检查,报告表序号衔接,查复及汇总报告表数据准确。
  (五)数据文件的备份与传输
  为了保证总行一旦出现程序差错能迅速恢复全国联行数据的要求,管辖分行每日在数据录磁完毕后,必须及时备份全部数据,并按日妥善保管。管辖分行要按日将录制正确的数据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总行传输。如遇数据传输错误,应根据总行提示,查明更正,重新传输,如管辖分行机器发生差错,应正确恢复昨日备份数据,如当日数据混乱或丢失,应重新输入全部数据,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必须具备随时与总行及所辖通汇行进行账务核对的功能。
  联行往来对账跨年度数据,要严格按年度分开。有两个年度数据要在各自年度建立上报文件(只存在上年度数据只能在上年度建立。存在两个年度数据,可以在本年度内建立两个年度数据上报总行),数据上报时要在本年度(不能在上年度)向总行对账中心传送两个年度的对账数据。上报数据,一定要有成功的反馈信息。上报数据成功后,要对两个年度的联行数据再次进行备份。
  (六)报告表、报告卡及磁盘(带)保管
  管辖分行对报告表、报告卡对账处理后,应按录磁日期、行号大小顺序排列,并按对账文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管。

    第一百零七条 总行对账的操作。
  (一)建立往账、来账两大账务系统
  全国联行对账建立往账、来账两大账务系统,按住账、来账分别以管辖分行和通汇行为对象,设立报告表登记簿和报告卡登记簿。报告卡登记簿内容按报告卡的日期按月设置“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三个账户。按往账和来账分别设置相应的“全国汇总总账”、“全国管辖分行分户账”、“通汇行明细账”。总账、分户账、明细账之间相互制约、控制和保持平衡。总账按日打印保管,分户账、明细账可不打印,只将软盘定期保存或根据需要打印。
  (二)数据接收检查
  总行收到各管辖分行传输的有关数据,计算机自动进行顺序、逐项、平衡检查。检查中一经发现错误,即告知差错行“数据有误,检查后重新传输”的信息,直到正确。
  (三)归并、抽对与监督
  全国联行对账采用计算机抽卡配对的方式核对账务,每日收齐管辖分行传输数据后,首先做好数据备份,然后及时将接收的数据归并到计算机系统联行账务中,并自动生成各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已配对和待查报单单独存放,未配对报单设定相似错。相似错检查后,即进行超邮程报单检查(相似错报单不参加超邮程检查)。总行将当天查出的相似错、超邮程报单要及时存放到管辖分行“查询信箱”以便管辖分行取出查询数据。所有查询数据在未得到管辖分行查复前,放入“待查对”账户单独保管。待查对报单设定相似错、重复报单、超邮程报单。每日收到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数据后,及时与“待查对”账户核对无误后,转移到“未配对”账户,以参加对账。每日抽卡配对、查询、查复处理结束后,对机内数据重新检查平衡,方法同上。如检查不平衡,则恢复昨日备份数据,与今日接收的管辖分行备份数据重新处理,直到日终检查平衡为止,检查平衡后,做好备份数据。
  (四)按日打印对账会计报表
  为便于核对账务、查找差错和加强监督,总行按日打印《全国联行对账情况表》、《全国联行总账平衡表》、《金额错误报单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未达报单款项明细表》等。可根据管理需要打印业务量、差错、查询查复等情况报表。

第五节 联行查询、查复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八条 联行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
  (一)查询查复书的填制。填制查询查复书要文字简练,内容明确,并要加盖会计坐班主任、经办人名章及联行专用章,办理第二次查询可抄报双方管辖分行。
  (二)查询查复书的寄发。查询查复书要用“联行专用”信封寄发,并登记“联行信件、电报发出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不得交由客户自行传递。
  (三)查询查复方式。查询、查复应根据相关行的路途远近、通讯条件、情况缓急可选择采用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方式,一般为邮查邮复、电查电复,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四)查询查复期限。
  1.各管辖分行对账中心、通汇行对有缺陷或有问题的报单,都应当天发出查询。被查行收到查询必须在3天内,查明原因予以答复。
  2.总行对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期限规定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10天;一般省、区分行为15天;边远省、区分行为20天内(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查复期内必须将总行查询事项予以反馈。
  (五)查询查复责任。各级行要对查询查复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会计坐班主任要严格监督,签章负责。如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查而不复、相互推诿、扯皮或不负责现象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相似报单进行处理的操作。
  相似报单是指往账报单和来账报单要素中,涉及报单编制日期、收发、报行行号、报单号码、金额,其中某项要素往来双方不符,其余要素均相符的报单。
  总行对属于不配对的相似报单,同时逐笔向发报行、收报行双方管辖分行查询。
  管辖分行收到查询信息,经检查录磁有误,应按规定更正后答复总行。若录磁无误除答复总行待查外,同时打印“查询查复书”三联,加盖管辖分行对账专用章二联寄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如采用电话查询的,必须登记“电话查询查复登记簿”。
  有关通汇行接到查询书后,联行员应认真查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对无误在两联查询查复书上批注“我方无问题,查对方”,并加盖会计坐班主任、经办人名章及联行专用章,一联自留,一联寄管辖分行;查实有误按联行差错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查询查复书上批注更正内容,并加盖有关印章,一联寄管辖分行,一联留存,另填制查复书通知对方通汇行。

    第一百一十条 重复报单进行处理的操作。
  总行对重复报单,应及时向重复报单行的管辖分行发出查询。发生重复报单的管辖分行收到总行的查询信息,应迅速向有关通汇行进行查询,并速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如确属重复则应答复总行“已查实,待更正”,并尽快办理冲正账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达报单进行处理的操作。
  未达报单是指超过正常邮程的来账未达(总行收到往账报告卡、无来账报告卡)和往账未达(总行收到来账报告卡、无往账报告卡)。
  总行对未达报单,分别向报告方管辖分行和未达方管辖分行同时发出查询。
  (一)报告方管辖分行的查询查复
  报告方管辖分行收到总行查询后,无论是来账行、往账行,首先要找出该报单检查发报行、收报行行号、报单种类等是否填制录磁错误,其次向已达通汇行进行电话查询,经查无误后,答复总行“我方无问题”。
  (二)未达方管辖行的查询查复
  未达方管辖分行收到总行查询,要先检查确认该未达是漏录或在原保存信封漏取,若是此类情况,于次日补录并查复总行。如未达方管辖分行查无此报单,应电告或打印三联查询查复书,加盖有关印章,两联寄未达通汇外,一联留存,并于次日查复总行“待查”。
  (三)往账行未达的查复
  未达通汇行如属于往账行,在接到其管辖分行查询后,联行员应立即查对有关原始资料,经查实本行确无此报单时,应迅速电告答复其管辖分行“我行未发此报单”,管辖分行即迅电告总行。总行接到“查无此报”的报告后,立即电告报告方管辖分行和报告方通汇行“该报单止付,待查”;如未达往账通汇行经查属于本行报告有误,应按有关规定更正,并查复管辖分行,其管辖分行查复总行“已查实,待更正”。
  (四)来账行未达的查复
  未达通汇行如属于来账行,接到管辖分行查询后,联行员经查实未收到该份报单,应立即答复其管辖分行,同时拍发电报或填制“查询查复书”两联,加盖有关印章后寄对方行查找原因,要求补制报单抄本或补拍电报。

第六节 联行往来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联行往来差错处理的基本规定。
  (一)根据有效原始凭证、报单和查复书、电函,准确办理差错更正。
  (二)发报行未经查询、查复不得单方更改报单要素和办理冲账。
  (三)收报行对差错报单不得退回发报行,应根据查复书内容在原错报单上详细批注并加盖印章证明,不得更正原报单。
  (四)对行名、行号不符的报单,要坚持以款项收报行(解付行)为准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和对账。
  (五)补拍电报或补制报单抄本,要经过往来双方查询查复按规定手续办理。
  (六)发报行误发报单或电报的,要及时发电追款,收报行应根据发报行的要求冲账退回。
  (七)对暂时不能转账的错误报单应立即向发报行查询,同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
  (八)发报行寄发报单前发现差错,不得涂改报单内容,须作废重填,寄发后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管辖分行和对方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报单行名、行号差错的操作。
  (一)收报行收到报单行名、行号是本行的,附件是他行的,或行号是本行的,行名与附件是他行的。
  1.根据附件能肯定正确的收报行时,联行员应立即通过联行往来办理转划手续。办理划转时,应在报单栏内注明“××行报单误划本行,现转划你行”字样(原附件作转划报单附件)。如用电报划转时,应在电文后加拍“代××行转划”字样。
  误收到借方报单办理转划时,亦填制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联行来账
  误收到贷方报单办理转划时,亦填制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2.根据附件无法肯定正确收报行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同时向发报行查询,待查复后处理。
  3.如系多笔业务的贷方报单,其中一部分无法转账时,应将正确部分先予转账。待查部分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正确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部分)
  如是借方报单,待查部分先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会计分录:
  借:××科目(正确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部分)
   贷:联行来账
  待查款项的附件留存,并查询发报行,待查复后再冲销其他应付或应收款。
  (二)收报行接到附件属于本行,但报单行名、行号有误
  1.收报行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1)当时发现,肯定附件是本行的,联行员可按自己的行名、行号代为更正原报单后办理转账。同时填报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更正行名、行号;一联抄报其管辖分行,并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账”,一联自留。
  (2)经管辖分行查询发现,并核实附件确已转账,收报行联行员即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答复其管辖分行,并注明“请按收报行行号×××××对账”;一联通知发报行按收报行的行名。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自留。
  2.发报行的操作。
  (1)联行员如先接到解付行要求更正原收报行行名、行号的查询书,经查实后更正,并主动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其管辖分行“按收报行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寄查询经办行;一联自留。
  (2)如先接到其管辖分行的查询,经查实,待接到解付行的查复后,再更正原报单。并查复其管辖分行“按收报行行号×××××更正原报单”。
  (三)收报行行名是本行的,行号与附件是他行的;或收报行行号、行名、附件均不是本行的操作。
  1.收报行接到误寄的报单,经查实不是本行的,联行员应立即将报单和附件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如不能确定正确收报行的,先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然后向发报行查询,待查复后再处理,不得退回发报行。
  2.收报行联行员接到发报行或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错转报单,应即将错收的款项用红字冲回,按原附件编制转账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另编往账报单,转划正确收报行。贷方报单会计分录:
   贷:××科目(红字)
   贷:联行往账(蓝字)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同时,编制查复书寄发报行和管辖分行要求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对账,并在查复书上写明“按解付行×××××对账”和错收款项的转划情况。
  3.发报行接到管辖分行的查询和解付行的查复,应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更正原报单收报行行号。同时向管辖分行填制查复书,并注明“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并抄送解付行。
  (四)电划报单收报行行名、行号正确,电稿错填电报挂号;邮局误拍误投电报;电文收款人不是本行的操作。
  1.收报行审核发现时,联行员均需先查询后处理,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俟发报行查复后处理。
  2.收报行事后接到管辖分行或发报行查询,经查明电报已为本行收转,双方通汇行和管辖分行均应按照上述错转他行邮划报单处理方法,办理冲账和转划。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报单金额、印、押差错处理的操作。
  (一)暂时不能转账错误报单的处理
  其错误报单包括:收(付)款入账号不清无法肯定账户;报单与附件金额不符;漏编密押或密押有误;漏盖联行专用章。
  对此类报单收报行联行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发报行用电报或查询书查询,同时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俟接到查复后,再按正常手续转账,并销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
  对有错误的报单,无论转账否,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只能根据查复书内容,在原错误报单上批注,不得更改报单。
  (二)报单金额小于附件金额的处理
  1.发报行的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发出时,联行员应将差额向收报行补发电划报单,并在电文之后加拍“追补×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方或贷方报单差额字样。同时在原凭证上加注补发报单号码。”如果收报行距离较近,差额数字不大,也可补发邮划报单。
  2.收报行联行员接到追补差额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时,应检查“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有无记载,如有记载,应将追补电报编制补充报单或追补差额的邮划报单与原错误报单一并办理转账,并销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如无记载,须查明原错误报单是否转账,如确未转账,追补差额报单暂专夹保管,俟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一并办理转账。
  (三)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的处理
  1.借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已发出的借方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时,补制差额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不填报单,金额为零)
   贷:其他应付款(差额部分)
  然后联行员另编制电划贷方报单,将差额部分补划给收报行冲账。同时冲销“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往账(划收的冲账差额)
  在拍发电报时,应在电文后加拍“此款系冲正×月×日第×××××号×××金额邮或电划借方报单“字样,原错误的借方报单和补发冲账的贷方报单其报告卡仍应随往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对账。
  (2)收报行联行员接到发报行的电报及冲账的贷方报单时,除参照上述的有关规、处理外,应根据电报编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与原错误的借方报单一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冲减差额以后的正确金额)
  借:联行来账(冲账的贷方报单金额)
   贷:联行来账(原错误的借方报单金额)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从付款入账户付出,则可根据发报行的冲账报单金额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科目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寄来的冲账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按上述方法处理。
  2.贷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发出时,联行员应先将差额部分补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差额部分)
   贷:联行往账(不填报单,金额为零)
  同时立即电告收报行请其速将差额划回,电文应拍明“×月×日第×××××号邮或电划报单金额误为×××元应为×××元,差额××元。请速划回”。原报单报告卡联仍寄管辖分行。俟接到收报行划回差额的报单后,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收款
  (2)收报行联行员接到发报行电报通知划回差额时,除参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将原错误报单金额办理转账,正确部分给收款人收账,差额部分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原错误报单全部金额)
   贷:××科目(正确金额)
   贷:联行往账(划回原发报行的差额)
  如系电划报单,收报行查实尚未给收款人收账时,编制电划补充报单第一、二联按原错误电报金额填写;第三、四联按正确金额填写,同时填制一联划回差额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差额贷方报单寄原发报行。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给收款人收账,应编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两联作借方凭证及支款通知,将差额部门从收款入账户中付出,另一联随差额报单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联行往账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通知划回差额的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一并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往账报单金额正确,但与来账报单金额不符的处理
  1.收报行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对电报底稿,属于错译或补充报单错编等情况,应编制红、蓝字报单和特种转账凭证办理全额冲账手续。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原错误金额)
   贷:联行来账(红字原错误金额)
  借:××科目(蓝字正确金额)
   贷:联行来账(蓝字正确金额)
  贷方报单分录相反。
  2.属于电报错拍或其他情况,收报行根据管辖分行查询和发报行查复,按上述分录办理冲账。
  3.红、蓝字冲账报单列入冲账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报单重复转账差错处理的操作。
  (一)收报行事后发现或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实确已重复转账,联行员应根据重转金额编制与原报单种类、日期、号码等完全相同的本方红字冲账报单抽(划报单第一、二联办理冲账,三、四联作废)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
   贷:联行来账(红字)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方向相反。
  (二)在重转报单和红字冲正报单备注栏均注明重转情况及冲账日期,红字冲账报单编入冲账当天的报告表上报(下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借方、贷方报单用反差错处理的操作。
  (一)发报行会计分录正确,但报单用反,而且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即电告收报行“×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或贷××金额报单反方,速予冲回”字样,同时根据错误报单补制凭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发报行应用贷方报单而误用借方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不发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根据原正确分录,另编制贷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如应用借方报单而误用贷方报单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账(不发报单)
  然后根据正确分录,另编制借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
  (二)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借、贷用反的报单不得随意退回,先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待查。待接到发报行借方、贷方报单用反的电报通知,经核实后,先按错误报单办理转账,划回发报行。会计分录:
  借或贷:联行往账
   贷或借:联行来账
  附件留存待发报行寄来的正确报单后,按正常手续处理。
  (三)发报行收到收报行划目的借报或贷报时,即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来账
  或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收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差错处理的操作。
  (一)各通汇行编制的往、来报告表,未寄发前发现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不符,应作废另编,不得在原报告表更正修改。
  (二)往来账报告表已报管辖分行,事后发现填写错误,对需要更正报告日期、编号、报单笔数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管辖分行更正;对属于金额错误,如报告表的余额不衔接、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等,查明原因后,应另编制正确的报告表上报,并委托管辖分行注销原报单的错误报告表。
  (三)管辖分行在数据文件录制过程中,发现所辖通汇行报告表及报告卡错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报告表编号错误但余额衔接,可调整编号,作为正常报告表处理,并通知通汇行更正。
  2.报告表所附报告卡行号错误,如无此行号、行号不清、报告表与报告卡行号与行号不符、无编报日期等,应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进行处理。
  3.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或报告表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时,各管辖分行在未接到通汇行查复时,不得随意更改,应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进行处理。对本期错误报告表及报告卡要整套保管。

第七节 联行往来年度查清结平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划分联行年度的操作。
  新年度开始,各通汇行经办员应将上年的“联行往账”、“联行来账”年终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新账的“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分清上年、本年联行往来账务。
  新年度开始后,发报行除冲正上年错账、转销结平该科目余额外,“上年联行往账”科目不能再有其他发生额。新年度的“联行往账”无期初余额,编发本年联行往账报单,要准确填写本年日期。新年度的往账报告表应从第一号编起,不得承接上年度余额。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上年度编发的报单及拍发的划款电报时,应使用“上年联行来账”科目核算,译制上年电划补充报单,并在上年报单第一、二联加盖或注明“上年”字样。
  新年度的“联行来账”无期初余额,收到本年度报单或划款电报,应与上年度报单分开专夹保管,其账务处理比照日常操作手续办理,来账报告表应从第一号编起。

    第一百一十九条 查清上年度联行往来未达账项的操作。
  (一)上年“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如有未销账的,不必结转新登记簿,应抓紧清查处理。对其他差错报单也应抓紧查询查复,并抄报对方省级分行对账中心监督处理,以便总行全部对清结平上年往来账务。
  (二)查清上年全国联行往来账务的标志:全国联行往账与来账两大账务体系的总账与全年累计发生额已平衡一致;往账与来账报告卡已全部配对,二者已配对的总账的余额、累计发生额平衡一致,“未配对”、“待查对”两个账户已无余额。

    第一百二十条 上年联行账务结平的操作。
  (一)核对上年联行往账、来账最后余额
  1.上年全国联行往账、来账查清平衡后,总行按省级分行传送各通汇行,“上年全国联行往来账最后余额核对通知单”,由分行通知辖属通汇行编报“上年全国联行往来账最后余额核对报告单”。
  2.各通汇行接通知后应根据“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两科目余额,填制“余额核对报告单”一式三份,加盖联行专用章,二联寄省级分行,一联留存。
  3.省级分行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报总行,并将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报告单”一联作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附件留存,另一联盖章后退通汇行,证明该行上年联行账务全部正确。
  4.总行全部收齐“余额核对报告单”并核对无误后,按省级分行下划各通汇行上年联行往来账最后余额。
  (二)总行下划余额
  总行根据各管辖分行所辖各通汇行上年往账余额、上年来账余额,分别按其同方向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各一联,一联作凭证、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的“联行往账”科目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省级分行。
  1.下划上年联行往账贷方余额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并填发邮划借方报单(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报单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上年联行往账(不填发报单)
  如下划上年联行往账借方余额时,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上年联行来账借方余额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并填发邮划贷方报单(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报单附件)。会计分录:
  借:上年联行来账
   贷:联行往账
  如下划上年联行来账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总行本身联行账务的上年往账余额、上年来账余额视同下划,自行转账。
  (三)省级分行的处理
  1.管辖分行收到总行下划报单的处理。
  (1)接到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账”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
  借:上年联行往账(不填发报单)
   贷:联行来账
  如为借方余额,会计分录相反。
  (2)接到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账”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上年联行来账
  如为贷方余额,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将总行下划的报单转账后,即根据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账与来账汇总余额,参照总行下划上年联行往、来账科目余额手续处理。
  (四)通汇行的操作
  各通汇行接到管辖分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来账余额的报单后,与“余额核对报告单”及“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参照管辖分行有关手续办理。经过上述转账后,“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两科目应无余额,至此,总行、省级分行及各通汇行的上年全国联行往来账务全部结平。

第八节 联行汇差清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计算汇差的操作。
  (一)通汇行汇差资金的计算与上报。各通汇行于每旬末日营业终了,根据“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及“汇出汇款”五个科目的总账余额,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汇差资金计算表”,据以轧计出汇差资金数,借方余额为应收汇差、贷方余额为应付汇差。
  (二)管辖分行汇总轧差电告总行。地、市分行于旬后2日内汇总辖属通汇行(包括本身),汇总轧抵后,填制“汇差计算表”,电告省级分行。省级分行于旬后3日内汇总辖属(包括本身),汇总轧抵后的应收或应付汇差以万元为单位电告总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汇差资金的操作。
  联行汇差的清算,实行每旬后应付汇差行主动清算,即下级行为应付汇差时主动上划,上级行为应付汇差时主动下划。
  (一)通汇行的处理
  1.通汇行如为应付汇差,应在旬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清算,同时填制“电划借方报单”,注明“清算汇差”字样,拍发电报告地(市)分行。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资金头寸不足,需向地(市)分行借入资金才能清算时,经地(市)分行计划部门同意,可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对转,填制“电划借方报单”,注明“借款低还汇差”字样,同时电告地(市)分行。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至地(市)分行借款户
  2.通汇行如为应收汇差,收到地(市)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调入的汇差资金时,应与收到的电报核对无误后译制“电划借方补充报单”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贷:联行来账
  (二)地(市)分行的处理
  地(市)分行汇齐辖属通汇行划来的汇差资金及下划的汇差资金,与联行往来卡片核对无误后,按辖属通汇行分别设户核算。
  1.收到辖属通汇行拍来的应付汇差电报时,译制“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收款通知核对无误后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来账
  2.下划辖属通汇行应收汇差时,填制“电划借方报单”,注明“清算汇差”字样,同时电告调入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实拨资金。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地(市)分行所辖汇总(包括本身)为应付汇差时,比照通汇行应付汇差手续办理上划省级分行资金。
  4.地(市)分行所辖汇总(包括本身)为应收汇差时,收到省级分行拍来的清算汇差电报,译制“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收账通知核对无误后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来账
  (三)省级分行的处理
  省级分行收到辖属地(市)分行划来的汇差资金及下划辖属地(市)分行汇差资金,经审核无误后,按地(市)分行分别设户核算,比照地(市)分行清算汇差手续办理收汇、下划转账。
  省级分行收齐辖属汇差报告(包括本身),如为应付汇差,须在旬后4日内电汇上划总行,资金头寸不足时,报经总行计划部门同意,可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对转,通过借入资金清算汇差。如为应收汇差应电告总行,待总行下划汇差资金后转账。
  具体操作手续,比照地(市)分行清算汇差的办法办理。
  (四)总行清算汇差资金的处理
  总行将根据各省级分行应收或应付汇差情况,清算汇差资金。清算汇差的操作手续,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操作规程

第一节 中央银行往来操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央银行往来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存款准备金由总行根据缴存存款科目余额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统一缴存,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旬调整。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总行统借统还的管理办法,各行按照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中央银行往来利息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核算的操作。
  (一)办理借款时,会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签章的借款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二)还款时,会计部门根据还款通知签发转账支票和填制进账单,在进账单的备注栏注明归还×月×日借款字样,将支票连同进账单交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分录: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核算的操作。
  (一)领缴现金的处理
  1.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时,会计人员根据计划部门的调款通知单,签发现金支票,并经审核、签章后,由取款人员到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凭支票存根填制一联凭证,存根和调款通知单作凭证附件交出纳员。
  出纳员按《出纳制度》规定办理收款手续。记账员根据已收妥的现金收入凭证,经审核无误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现金时,出纳员按《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缴款手续。并凭盖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回单,填制一张现金贷方凭证,将回单和调款通知单加盖附件戳记作现金贷方凭证附件,经复核无误后,将凭证及附件传递会计记账员。会计记账员收到出纳复核员传递来的凭证及附件,经审核无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二)转收款项的处理
  1.系统内汇入资金,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电)汇收款通知,以此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有关科目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或存放系统内款项至××户)
  2.每季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利息收入回单,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凭证,另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贷方凭证(回单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三)转付款项的处理
  1.系统内汇出资金。记账员根据计划部门出具的“资金调拨通知单”填制凭证,同城的填制转账支票;异地的填制信(电)汇凭证。在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加盖本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同时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转汇贷方清单”、“划付转账凭证”,将信(电)汇凭证,连同“电子联行转汇贷方清单”、“划付转账凭证”一起送交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记账员根据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加盖转讫戳的第一联回单,凭以填制一张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回单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有关科目借方凭证(调拨通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或存放系统内款项至××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按季结息通知单后,记账员以此作附件凭以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借方凭证,另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中国人民银行划来其他款项。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收取工本费或手续费时,审核收取的工本费是否与本行购买的凭证本数相符;手续费收取是否按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经审核无误后做账务处理,以中国人民银行划款凭证作附件,填制一张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填制二联转账借方凭证作有关科目的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户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手续费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同城交换清算差额的处理
  1.同城交换应收差额。根据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交换专用章的收入凭证,填制一张转账借方凭证(同城票据资金清算凭证作附件)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张转账贷方凭证作“××相关科目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2.同城交换应付差额。根据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交换专用章的付出凭证,填制一张转账贷方凭证(同城票据资金清算凭证作附件)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填制一张转账借方凭证作相关科目凭证。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二节 同业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同业往来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农发行资金不得用于同业拆借。我行发生的同业往来业务,仅限于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现金备付金收付业务。
  (二)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现金备付金账户,应根据业务需要,核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须及时划转到农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三)同业往来资金,实行按季结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存放同业款项转入资金的操作。
  接到计划部门通知书后,签发转账支票或划转凭证,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将款项划转到开立现金备付金账户的金融机构。依据通知书,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同业款项”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支票存根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至××行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农发行将现金存入有关行现金备付金账户的处理手续比照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现金的手续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存放同业款项转出资金的操作。
  存放他行的现金备付金账户余额超过规定限额时,需将超额部分划转到农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记账员接到计划部门通知后,签发转账支票,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凭证,进账单第一联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同业款项”科目贷方凭证,支票存根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放同业款项至××行
  向现金备付金账户提取现金的处理手续比照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手续办理。

第三节 系统内往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系统内往来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系统内资金往来核算实行“统一调剂、分级管理、定期核对、按季计息”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内资金调拨应通过各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处理。
  (三)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按季结息。
  (四)系统内资金由总行统筹调剂,行际间不得自行拆借。
  (五)系统内资金往来应定期核对相符。

    第一百三十条 系统内借款的操作。
  (一)借出行(上级行)的处理
  财会部门根据计划部门签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信(电)汇凭证,在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加盖本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将信(电)汇凭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第一联信(电)汇回单后,以此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借方凭证(调拨通知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借入行(下级行)的操作
  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电)汇收账通知,依此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归还系统内借款的操作。
  (一)下级行的处理
  会计人员根据计划部门签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调拨单”填制信(电)汇凭证,在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上加盖本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将信(电)汇凭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信(电)汇第一联回单后,以此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借方凭证(调拨通知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上级行的处理
  上级行财会部门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电)汇收账通知,应与下级还款行汇来的资金调拨通知单核对相符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收账通知作附件填制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行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横向调拨系统内资金核算的操作。
  (一)调出行的操作
  接到其上级行通知,需将信贷资金直接调往其他行时,调出行会计部门应根据计划部门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电汇凭证,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回单后,以此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方凭证,并将电汇凭证回单联传真给其上级行。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借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调入行的操作
  调入行记账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电汇收账通知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三)上级行的处理
  上级行财会部门接到所辖调出行传真,与计划部门资金调拨通知书核对相符后,以调出行调出日期为准,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增加调入行借款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减少调出行借款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调入行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调出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用系统内资金清算汇差的操作。
  用系统内资金清算汇差时,必须经上级行同意,并由上级行主动办理清算。
  (一)应收汇差还借款的处理
  1.应收汇差行的上级行财会部门接到计划部门资金调拨通知书后,填制全国联行电划借方报单,并注明“汇差归还借款”字样,复写电稿两联,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联行往账”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贷方凭证(资金调拨通知书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行户
  2.应收汇差行财会部门记账员收到上级行拍发电报,与计划部门转来的资金调拨通知书核对相符后,编制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三、四联分别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和“联行来账”科目的借、贷方凭证,电报底稿作第三联报单的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贷:联行来账
  (二)应付汇差转增借款的处理
  1.应付汇差行的上级行财会部门收到计划部门资金调拨通知书后,据以编制全国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并注明“应付汇差转增借款”字样。凭以编制一式两联电报稿,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同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联行往账”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至××行户
   贷:联行往账
  2.应付汇差行财会部门收到上级行拍发电报后,与计划部门转来的资金调拨通知书核对相符后,编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的三、四联分别作“联行来账”科目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借、贷方凭证,电报底稿作第三联的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至上级行户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固定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实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
  (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
  (三)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按规定权限处理财产多缺,确保账实相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取得核算的操作。
  农发行的固定资产取得主要有投资人投入、购建、融资租入、调入、盘盈、接受捐赠等。
  (一)投资人投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接受投资人的固定资产投资时,应经有权评估单位确定资产价值。评估确定的价值低于、等于或大于投资单位账面价值时,作如下处理:
  1.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应按投入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作为累计折旧。
  经办员根据有关数据,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凭证。分别填制两联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作“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凭证,一联作“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贷:累计折旧
  2.评估确认的价值等于或大于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价值。
  经办员根据有关数据,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同上),作“固定资产”科目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记账员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不需安装和需安装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税金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价核算。
  经办员根据购置固定资产原始发票和上述费用的原始收据,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原始发票或有关费用收据作附件)作“固定资产”科目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相关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科目
  记账员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2.需要经过安装以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按照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参照“在建工程”核算的操作。
  (三)自建固定资产的处理
  自建的固定资产,工程竣工办理决算交付使用后,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计算(自建期间详见“在建工程”核算的操作)。
  经办员根据工程决算,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固定资产”科目借方凭证,工程决算书副本或复印件做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凭证方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记账员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是指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包括了设备价款、租赁费、借款利息等。根据租赁合同所确定的价款,定期支付租赁固定资产费用。
  根据租赁合同,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固定资产”科目借方凭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做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至应付融资租赁费
  记账员记账后,依据租赁合同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五)调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1.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调入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以调出行账面原值加上调入过程中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价值为原值,按调出行的账面累计折旧作为折旧额,按调出行的账面净值作为资本公积,进行账务核算。
  经办员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有关费用的原始发票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三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做“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和相关科目的贷方凭证,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资本公积
   贷:××科目
  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入行和调出行必须在同一年度内完成账务处理手续。
  2.有偿调入固定资产。
  调入行有偿调入固定资产,应以调出固定资产协议价款,加上调运过程中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价值为原值,进行账务处理。
  经办员根据有偿调入协议和相关费用原始发票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作“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科目
  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六)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1.盘盈固定资产时,经办员根据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二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做“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2.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批准转销时,经办员根据批准手续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七)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认的价值入账。有关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贷:××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记账员记账后,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交复核员复核。行政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核算的操作。
  (一)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根据清理固定资产净值,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凭证;根据已提折旧(累计折旧)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累计折旧”科目的借方凭证;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记账员记账后交复核员复核,然后抽出“固定资产卡片”,并在“卡片”上注明转销原因、性质。
  2.根据固定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凭证,实际支出费用单据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科目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相关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凭证,有关收入收据等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收到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损失时。根据保险公司赔偿单等,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凭证,赔偿单等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相关科目借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固定资产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经清理、出售处理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反映在借方表示是纯损,反映在贷方表示是纯益。纯损(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后)应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账户;纯益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固定资产净收益账户。
  (1)纯损账务操作。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凭证,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凭证,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批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纯益时账务操作。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余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凭证,经批准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至固定资产净收益
  (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调出行按固定资产净值调出,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标明的固定资产净值,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资本公积”科目借方凭证;根据已提取的累计折旧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累计折旧”科目借方凭证;按固定资产原值,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贷方凭证,“调拨单”作附件,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借:累计拆旧
   贷:固定资产至××设备
  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账”,并注明转消原因。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入行和调出行必须在同一年度内完成账务处理手续。
  (三)固定资产盘亏核算的操作
  根据盘亏固定资产原值,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贷方记账凭证;按盘亏固定资产净值,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凭证;按已计提折旧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累计折旧”科目借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账”,并注明原因。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盘亏转入营业外支出。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操作。
  折旧按季计提,提取时,经办员应根据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卡片账所列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计算出本期应提的折旧,在卡片上逐个登记本期应提的折旧额和累计折旧额。按本季应提折旧额,填制转账借方凭证,做“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借方记账凭证,计提折旧表作附件;同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做“累计折旧”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一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贷:累计折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修理核算的操作。
  固定资产的修理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和修理时间间隔的长短,可以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可一次摊入成本,也可采用待摊的方法。
  修理费一次排入成本时,会计经办员根据已核批的修理费明细表及原始发票.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业务管理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原始发票及修理明细表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资产修理费
   贷:××科目
  如果固定资产大修理采用待摊力法,大修理费用可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会计经办员根据原始发票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递延资产”科目的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的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递延资产
   贷:××科目
  摊销大修理费用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业务管理费”科目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递延资产摊销
   贷:递延资产

第二节 在建工程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二)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一百四十条 在建工程核算的操作。
  经办员根据基建部门交来的经领导审批的拨款通知,填制款项拨付凭证;同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款项拨付凭证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科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竣工决算的核算操作。
  (一)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结转的操作
  经办员根据工程部门交来的竣工决算,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工程预决算书作附件或在凭证中予以注明另行保管;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在建工程”科目转账贷方凭证,办理“在建工程”结转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二)未办工程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操作
  1.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暂按基建部门交付使用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估价结转。经办员根据估价,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固定资产”科目借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在建工程”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收到基建部门交来的工程竣工决算后,应以决算金额为准,填制会计凭证对估价结转的差额进行调整。决算金额大于估价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决算金额小于估价时:
  借:固定资产(红字)
   贷:在建工程(红字)
  (三)工程决算后,发生在建工程余款的,应及时向基建部门收回。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在建工程

第三节 无形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购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四)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五)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操作。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
  经办员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的票据(买价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经有权人签批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无形资产”科目借方记账凭证,支付价款的票据作附件;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作相关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科目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捐赠时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经办员根据所附单据票证或同类市场价格填制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
     ××科目(应支付相关税费和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三)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投资人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算入账,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账。经办员根据有关数据,编制转账借方和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核算的操作。
  摊销无形资产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业务管理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填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无形资产”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经批准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出租核算的操作。
  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列入“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核算,记账员接转让金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料目或××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其他营业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按发生金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无形资产”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无形资产

第四节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核算的操作。
  (一)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借记“递延资产”科目,会计经办员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递延资产”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递延资产至开办费
   贷:××科目
  2.递延资产摊销人成本时,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业务管理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递延资产摊销
   贷:递延资产至开办费
  (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务处理
  1.发生支出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单据,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递延资产”科目借方记账凭证,费用单据作附件。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做“××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递延资产至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科目
  2.摊销时,账务处理手续与开办费的摊销手续同。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递延资产摊销
   贷:递延资产至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项核算的操作。
  其他应收款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应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清理,严禁非业务性垫款,不得长期挂账。
  发生应收款项时,根据有关单据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做“其他应收款项”科目借方凭证,有关单据作附件;一联转账或现金贷方凭证,做相关科目贷方凭证,经有权人员签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至××户
   贷:××科目
  收回应收的暂付款项,应及时填制转账借方和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至××户

第八章 财务收支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各项贷款均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利率计算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表外应收贷款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超过规定期限冲减贷款利息收入时,应当在表外科目据实记载。
  (三)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应计算复利,并在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复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五)利息计算错误的应及时办理错账冲正手续,少计的应差额补计;多计的应红字差额冲减或按规定退还。
  (六)对当年已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发现有误时,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从原账户退还或补收,并在原错误凭证上详细注明退还或补收的时间、金额及原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的操作。
  (一)结息的处理
  每季末月(或每月)20日营业终了,当日业务处理完毕后,记账员必须进行总分积数核对,无误后打印贷款计息一览表,与复核员、会计坐班主任共同检查所有贷款账户的计息标志、利率执行、存款户(付息户)账号等是否正确,防止错计、漏计,无误后进入结息模块进行结息,结息后打印贷款利息表,再次检查确认积数、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付息户账号是否准确等,然后分别表内、表外、账户有款、无款等情况打印计收贷款利息凭证。根据贷款科目、种类及利率确认利息所应归属的利息核算科目(表内科目还是表外科目)。
  (二)结息后的账务处理
  对应计入表内、表外核算的贷款利息,根据利息收入核算的规定,分别将应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科目、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的贷款利息进行归类、整理,以打印的利息凭证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支款通知专夹保管。
  1.纳入表内应收贷款利息核算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
  2.对应计入表外核算的贷款利息,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3.对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计入表外核算,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贷款复利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三)收息的处理
  收取贷款利息时,以利息凭证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支款通知应及时通知企业。部分收取时填制二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或贷款利息收入凭证,在转账原因中详细注明原欠息金额及所属时期。欠息种类。结欠利息等,其中一联借方凭证代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记账凭证,贷方凭证代利息收入凭证,办理转账。
  1.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或财务资金)存款或××科目至××单位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2.收取表外欠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或财务资金)存款或××科目至××单位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或付:应收未收贷款复利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四)利息补收或退还的处理
  1.补收时,填制二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进行差额转账,一联借方凭证代应收利息记账凭证,另一联借方凭证代卡片账,贷方凭证代贷款利息收入凭证。按规定补记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差额部分)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差额部分)
  或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收取时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或财务资金)存款或××科目至××单位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或付: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2.退还时,如已经实际收到这部分利息,填制同方向红蓝字转账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详细注明退还的原因,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转账,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注明退还日期及原因。会计分录: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红字)(退回金额)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或财务资金)存款或××科目至××单位户
  (五)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超过规定期限冲减贷款利息收入的处理
  1.对本年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超过规定期限的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填制借贷方红字转账凭证,抽出专夹保管的支款通知,办理账务冲转手续。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红字)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同时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分户账,原卡片作为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账户的卡片账。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2.对往年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超过规定期限的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填制贷方红蓝字同方向转账凭证,抽出专夹保管的支款通知,办理账务冲转手续。会计分录:
   贷:应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同时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分户账,原卡片作为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账户的卡片账。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至××单位××贷款利息户

第二节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利息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2、5、8、11月末日,利率由总行确定。
  (二)存放人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实行按季结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三)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批拨的款项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四)全国联行往来利息实行各基层行按季计算应收、应付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由总行审核后逐级下划。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的操作。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的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存款利息通知单,经复核验算无误后,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单作转账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存放人行款项利息收入
  (二)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的处理
  结息日,依据结息期的借款积数(可与柜面对公系统核对)、利率,分别计算出各借款行的系统内借款利息,填制利息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及时通知辖属各借款行(传真),同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另一联利息通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收系统内利息至××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借款行上缴利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借款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缴利息,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至××行户
  2.采取动账不动资金办法清算的,根据“资金调拨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至××行户
  (三)存放同业利息收入的处理
  处理手续参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办理。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四)联行往来利息收支的处理
  结息日,各通汇行根据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联行往账、联行来账、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五个科目的计息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应收或应付利息,经换人复核后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经总行复核后自上而下办理利息资金的汇划手续。
  1.通汇行为应收利息的,收到上级行寄来的联行报单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贷方凭证代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记账凭证,借方凭证代联行来账科目记账凭证,上级行寄来的特转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2.通汇行为应付利息的,收到上级行寄来的联行报单时,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借方凭证代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记账凭证,贷方凭证代联行来账科目记账凭证,上级行寄来的特转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联行来账
  (五)中央财政补贴收入的处理
  收到财政部门实际核拨的政策性贷款利差补贴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单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借方凭证代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款项科目记账凭证,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或同业)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中央财政补贴收入

第三节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的基本规定。
  除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所有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都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本科目核算;应按规定标准准确收取结算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费用,所有收入应及时纳入相关账户核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的操作。
  (一)手续费收入的处理
  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购买支票收取手续费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填制一式四联的手续费、邮电费收费凭证,办理收款手续。
  现金交纳的,第一联作废,第二联代手续费收入凭证,第三联代邮电费收入凭证,第四联代收费收据。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手续费收入
  转账交纳的,第一联代借方凭证,其他各联用途同上,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或××科目至××单位户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手续费收入
  (二)出租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收入的处理
  根据出租的协议和向承租人出具的发票填制记账凭证,有关协议复印件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科目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租赁固定资产收入
  (三)其他收入的处理
  发生除手续费收入以外的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实际收到款项时,属现金收取的,填制一式二联收费收据,一联代收入凭证,另一联代收款收据。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其他收入
  转账收取的,填制二借一贷转账凭证,一联借方代付款入账户付出凭证,另一联代收款收据,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单位户
   贷:其他营业收入至其他收入

第四节 存款利息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存款利息支出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结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粮棉油收储企业的财务资金存款利息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由企业自行支配,其他资金的存款利息一律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收取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
  (三)单位定期存款执行约定存款利率。一年(含)以下定期存款不计提应付利息,支取时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逾期不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不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应按规定(每季末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未取的,不再计提应付利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支取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复利。
  (四)各项单位存款利息的支付一律转账,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五)一年期(不含)以上债券应按发行金额、约定利率按季(每季末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纳入当期损益。
  (六)本行在营业部开设的经费性存款账户不计利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存款利息支出核算的操作。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1.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1)计付收储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利息时,根据计算机打印的利息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至××单位户
  (2)计付收储企业其他资金存款利息时,按上述手续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至××单位户
  (3)计付其他企业活期存款利息时,按上述手续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其他活期存款至××单位户
  2.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1)计付一年期(含)以下定期存款利息时,填制一式三联存款利息付出凭证,第一联利息凭证代支付利息的借方凭证,第二联代企业收款贷方凭证,第三联代收款通知,单位存款证实书(存单联)代支付存款的借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利息)
  借:单位定期存款至××单位户(本金)
   贷:××存款至××单位户(本利和)
  (2)按季计提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至××单位户
  (3)计付一年期(不含)以上定期存款利息时,如应付利息已经提足,且没有逾期,处理手续同支取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相同。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至××单位户(利息)
  借:定期存款至××单位户(本金)
   贷:××存款至××单位户(本利和)
  如支取的存款已经逾期或应付利息计提不足时,其逾期利息或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利息支出核算。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至××单位户(已计提利息部分)
  借:定期存款至××单位户(本金)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逾期部分或未提足部分应付利息)
   贷:××存款至××单位户(本利和)
  (二)金融债券利息支出的处理
  1.按季(每季末月20日)计提发行债券应付利息时,根据发行数量和发行利率计算应提数额,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至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至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2.债券到期,应按上述分录先提足未提的债券利息,再支付利息。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至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利息部分)
  (三)专项存款利息支出的处理手续比照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核算手续办理。

第五节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按规定的结息期计息,纳入当期损益核算。
  (二)系统内往来利息由上级行按季计算并通知下级行,下级行凭以支付利息。
  (三)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利息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2、5、8、11月末日,利率由总行确定。
  (四)全国联行往来利息实行各基层行按季计算应收应付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由总行审核后逐级下划。
  (五)没有农发行分支机构的地区,其业务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农发行支付分摊利息按照《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核算的操作。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贷款利息通知单后,要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利息通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由于存款不足形成欠息时,欠息部分通过应付利息核算。填制一借二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利息通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至应付人行借款利息(欠息部分)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还部分)
  (二)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的处理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寄来(或传真)的利息通知单后,应在当日办理转账,利息通知单(或传真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应付系统内利息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或借款还息。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三)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的处理
  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的核算手续参照与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核算手续。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同业存放款项或××科目至××行户
  (四)联行往来利息支出核算的操作参照联行往来利息收入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六节 业务管理费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业务管理费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准确使用账户,内容合规合法。
  (二)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先提后支,其他业务管理费支出发生时据实列支。
  (三)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按规定的摊销比例摊销。
  (四)各种工资性支出应按规定纳入工资账户中核算。
  (五)除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费用项目外,其他费用项目的列支必须有真实、合法,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批准签字的原始凭证作记账凭证附件,所附单据的实际报销金额合计必须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相符。
  (六)所有费用需以现金支付的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业务管理费核算的操作。
  (一)工资
  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表,填制一借一货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工资
   贷:应付工资
  每月实际发放时,根据实发数额,填制结算凭证办理支取手续,已由领取人签字的工资表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或××科目
  (二)职工福利费
  根据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实际支付职工福利费时,根据实际开支的数额填制结算凭证办理支取手续,费用单据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或××科目
  (三)递延资产摊销
  按规定摊销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经批准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递延资产摊销
   贷:递延资产至××户
  (四)邮电费
  支付邮电费用时,凭有效结算付款凭证,填制支付结算凭证(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不填)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邮电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五)其他费用核算的操作
  发生时,依据合法票据办理款项支付手续,收款人出具的票据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业务管理费至××户
   贷:××科目

第七节 其他营业支出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条 其他营业支出核算的基本规定。
  应做到凭证合法、核算准确,按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据实列支。呆账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其他营业支出核算的操作。
  (一)手续费支出
  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支付给代理行的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的手续费,经核对无误后,凭收款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办理支付手续,有关凭据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手续费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贷:同业存放款项至××行户
  (二)呆账准备支出
  年末应按资产的风险程度和规定的比例足额计提,计提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并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呆账准备支出
   贷:贷款呆账准备
  (三)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按季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按照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计提,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至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贷:累计折旧至××折旧户
  (四)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操作手续比照业务管理费的操作手续办理。

第八节 税金及附加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税金及附加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按季计提,纳入当期损益核算。
  (二)应依据当期应税营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准确计算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应交税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操作。
  (一)营业税
  每季末,将本季的应税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计提手续。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至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至应交营业税
  实际缴纳时,完税凭证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至应交营业税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同业存放款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提时,以当期应交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以城市级别确定计税比率填写纳税申报表,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计提手续。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至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至应交城建税
  实际缴纳时,以完税凭证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至应交城建税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同业存放款项
  (三)教育费附加核算的操作
  计提教育费附加时,以当期应交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计提手续。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至其他税款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至应交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时,以完税凭证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至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同业存放款项

第九节 营业外收支出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
  (二)应严格区分营业收支与营业外收入的界限。
  (三)不得擅自扩大列支范围,严禁挤占成本。
  (四)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依据合法凭证据实列支。

    第一百六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操作。
  (一)出纳长款收入的处理
  发生出纳长款,暂列其他应付款后,经有权人员批准,查明原因确实无法退出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应付出纳长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经批准同意作收益入账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至出纳长款收入
  (二)罚款收入的处理
  向开户单位收取结算罚款时,应填制二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详细注明被实施罚款的结算凭证名称、原凭证号码、金额等要素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罚款的原因、罚金的计算过程等,一联借方凭证代从开户单位账户支取款项的记账凭证,另一联借方凭证代罚款收据。贷方凭证代罚款收入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单位户
   贷:营业外收入至罚款收入
  (三)固定资产净收益的处理
  在清查财产发生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发生净收益时,经批准后将净收益列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盘盈时使用的分录) 或借: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使用的分录)
   贷:营业外收入至固定资产净收益
  (四)其他收入的处理
  发生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般超过三年)、非循环使用的回单箱押金收入以及其他与业务经营无关的收入时,经确认和批准后,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转作收益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或××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至其他收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操作。
  (一)出纳短款支出
  发生出纳短款暂列其他应收款后,经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时,经有权人员批准,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收款至应收出纳短款
  经批准同意核销时,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出纳短款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资产损失净支出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需要报损时,应编列清单,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将净损失列营业外支出核算,审批后的清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资产损失净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或贷:固定资产清理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经批准后,填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属于调增收入、调减支出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至××户
   贷:营业外收入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属于调减收入、调增支出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科目至××户

第十节 结转损益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结转损益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结转损益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账务核对,并对各项收支按照账户核算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二)结转损益时,根据各科目余额反方向填制转账凭证将各该科目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结转后各损益类账户年末无余额。
  (三)所有损益科目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后形成的余额(亏损或盈余),全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年终无余额。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结转损益核算的操作。
  (一)结转各项收入
  根据各该收入科目账户的年末余额,分别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贷款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
  借: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至××利息收入
  借:其他营业收入至××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至××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结转各项支出
  根据各该支出科目账户的年末余额,分别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存款利息支出至××利息支出
   贷: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至××利息支出
   贷:业务管理费至××户
   贷:其他营业支出至××支出
   贷:税金及附加至××户
   贷:营业外支出至××户
  (三)结转本年利润
  本年利润科目借贷发生额轧差后的余额,全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本年利润余额为借方时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本年利润
   贷:本年利润
  本年利润余额为贷方时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至本年利润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利润分配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净额
  (二)农发行的利润分配权集中在总行,按照财政部的批复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未分配利润。提取公益金等若干账户,分别反映已分配和未分配利润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核算的操作。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填制一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经批准后转账。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至上年利润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提取数,经批准后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三)提取公益金时,根据批复数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经批准后转账。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公益金
   贷:公益金

第二节 实收资本核算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实收资本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农发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和调整,由国家财政拨入并全额持有。
  (二)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使用实收资本科目。省级分行由总行核拨营运资金,省以下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由省分行核拨,使用分辖营运资金科目核算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实收资本核算的操作。
  (一)拨入资本金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实收资本
  (二)接受以固定资产等实物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时,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评估价值)
   贷:实收资本至××单位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后利润分配的批复,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按实际结转金额,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批复文件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四)上级行拨付下级行营运资金时,根据拨付文件填制汇兑凭证和联行贷方报单或人民银行汇款凭证,办理拨付手续。会计分录:
  借:分辖营运资金
   贷: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下级行收到时,根据联行报单或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或存中央银行款项
   贷:分辖营运资金

第三节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资本公积核算的操作。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接受捐赠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现金捐赠的处理,根据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存款的有关凭证办理核算手续。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科目
   贷:资本公积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捐赠时,按确认价值处理。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资本公积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盈余公积核算的操作。
  (一)总行根据财政部税后利润分配批复文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按照应提取数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二)由公益金转增盈余公积时,根据批准的数额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批准文件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
  (三)经批准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根据批准数额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财政部批准文件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益金核算的操作。
  (一)根据财政部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时,按照批复数额填制转账凭证办理转账,注明批准文件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至本年利润
   贷:公益金
  (二)公益金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时,有关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同时
  借: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

第十章 现金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出纳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六条 坚持钱账分管,收付分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凡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换人复点和复核,不得一人办理业务全过程,确保安全收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确保收付准确无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坚持验款入库和核对账款,定期与不定期查库,严禁挪用库款或以白条抵库。

    第一百八十条 出纳人员离职或现金出入库、调拨及寄存库款等,都必须及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做到当面交清,手续严密,有据可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生错款要按审批处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发生库款被盗、被抢、火灾等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对构成案件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司法部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出纳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柜面监督,对开户单位大额提现要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开支范围的现金支出,应予拒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凡不具备符合安全标准库房的营业单位,要采取寄库方式保管库款,并尽可能实行代押代运,但双方必须签定寄库和代押代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各营业单位新建库房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凡对外营业单位,均应根据现金业务量设置出纳柜组。出纳柜组配有收款员岗、收款复核员岗、付款员岗、付款复核员岗,业务量较小的行处可设一名专职出纳和一名兼职复核员。
  1.收付款箱分管的,付款员兼收款员,掌管付款箱;收款复核员兼付款复核员,掌管收款箱。
  2.收付款箱一人掌管的,付款员兼收款复核员,收款员兼付款复核员。
  3.收、付款箱分别由收款复核员、付款员二人掌管,另一人兼职收款员和付款复核员。
  4.业务量较大的行处可设置整点柜(组),由专人负责票币整点工作。
  5.凡设出纳业务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配备两名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管库工作。并根据现金调拨任务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调款员,负责现金调拨工作。

第二节 现金收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现金收入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
  (二)办理收款业务必须做到换人复点,并要做到一户一清,当面点清。
  (三)当日收入的现金,一般不能当日付出,确需使用时,必须经整点、复核,并核对当日收入账款总数无误后,办理款项交接方可转付款柜使用。
  (四)收款柜每日营业终了轧平账款后,所有收妥的现金,足捆的要全部入库,零头现金要及时转付款柜或整点柜。
  (五)收款时必须凭客户或会计专柜按规定填制的凭证办理,出纳部门不得自行擅制收款凭证。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操作。
  (一)审查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楚、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上下联是否是一次套写,券别明细合计与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
  (二)初点。按券别由大至小依次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打总数与凭证券别明细逐项核对相符。
  (三)清点细数。按券别由大至小依次逐张(枚)清点细数,并挑出残币,在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清点中接损伤币标准进行挑剔,同券别票币名把中挑出的损伤币,集中一把进行调换,损伤币按券别单独整理。50元券,100元券纸币必须手工逐张清点。
  (四)核对盖章、记载“现金收入登记簿”。清点细数总额与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凭证按时序编号,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在凭证各联加盖名章,将现金及凭证一并交收款复核员。
  (五)收款员在收到收款复核员复核无误并盖章的回单联后,退给客户。

    第一百八十七条 收款复核操作。
  (一)审查凭证。收到收款员传来的现金和凭证后,按以上“收款员岗位操作程序”第一项要求审查凭证并核对收款员是否在凭证各联上加盖名章。
  (二)复点现金。卡点大数,并逐张(枚)清点尾零款,合计总数与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再按券别大小顺序清点细数,加计现金总数,做到凭证金额、算盘(计算工具)、现金三相符。
  (三)盖章退单。现金点收无误后,在凭证各联加盖名章和现金收讫章,将回单联退收款员。现金收入凭证及时传递给会计专柜。
  (四)现金入箱。在整点好的整把券腰条上加盖名章,并分别完整券、损伤券,按券别放置箱(屉)内固定位置,做到一笔一清,清理桌面、地面和办公机具,以免票币遗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客户交款差错的操作。
  收款员在收款中如发现客户交来的款项有误,应立即向缴款人和收款复核员说明,并经收款复核员核对确认后,登记“柜面监督登记簿”,将现金和凭证退还客户,由客户点验确认后,在登记簿上签字,然后办理多退少补现金或者由缴款人重新填制缴款凭证,经办的出纳人员不得代填或更改。
  收款复核员对复点中发现的现金差错,要及时向收款员和缴款人说明,经收款员和缴款人再次清点核实后,登记柜面监督登记簿,收款员、收款复核员及缴款人分别在登记簿上盖章,然后按上述收款员发现差错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现假币(变造币)、可疑币的操作。
  (一)收款过程中,收款员、收款复核员均应留心观察票币真伪,并采取直观查看和使用验钞机器等方法予以鉴别。凡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均应没收,并在票面正反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和经办人名章,并开具一式二联“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后,一联支持票人,一联同没收票币留存,登记“假币登记簿”。
  (二)发现大宗假币后,应立即按规定向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追查。
  (三)发现可疑票币,当时无法鉴定真伪时,应向缴款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并注明“可疑币”及票币号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一联交持票人约期取款,一联留存,登记“代保管物品登记簿”。经鉴定为真钞的,原钞接损伤币收回,等额兑换给持币人,并收回“临时收据”,销记“代保物管品登记簿”。如为假钞的按假币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预约收款的处理。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预约收款时,审查交款凭证,按券别分别由收款员和收款复核员当面卡点大数,清点零头,与凭证核对一致后,当面封包加贴封签。
  (二)在凭证上加盖“预约收款”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回单退缴款人。此款单独保管。
  (三)预约收款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缴款人、收款员与收款复核员共同检验封口无误后,才能拆封,并按收款操作程序办理。如在清点细数时,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
  按正常营业时间收款程序办理,收款员应在缴款单和“现金收入登记簿”上加盖“非营业时间收款”或“人次日账”戳记,所收款项必须装箱入库保管。次日将现金和现金收入登记簿交当班出纳员,经复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入当天业务,凭证交会计记账。

第三节 现金付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现金付出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付款凭证必须是经会计记账复核并盖章齐全的合法凭证,付款凭证一律实行内部传递。
  (二)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三)付出现金时要做到先叫号,收回并核对对号单(牌),问清取款单位(人)名称和取款金额,核对相符后对号付款,向客户当面点交清楚。

    第一百九十三条 付款操作。
  (一)领取备付金。付款员在营业开始应填制“出库票”,与付款复核员共同向库房领取备付金,出库后,经卡验核对款项无误,记载本柜“款项交接登记簿”与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数额核对一致并相互盖章,将现金入箱备付。
  (二)审查凭证。付款员收到会计专柜传来的已记账的付款凭证,应审查记账员、复核员是否盖章,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户名、账号、用途、背书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符合有关规定,大额付款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对多张凭证并笔付款的业务,应逐笔审查凭证,在最后一张凭证上注明凭证总张数及金额。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拒绝付款,退会计专柜处理。
  (三)记载“现金付出登记簿”。审查付款凭证无误后,按付款的先后顺序,在凭证上编号,序时记载“现金付出登记簿”;并笔付款的凭证应逐笔登记。
  (四)配款。按支款金额及客户对券别的要求,从大到小顺序配款,并在凭证背面登记券别明细,并笔付款的,应按最后一张凭证背面注明的总金额付款。一捆未付完前,不得丢掉原包封签。
  (五)盖章。配款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付款员名章,并笔付款的,应逐笔盖章。
  (六)款证传递。将现金和付款凭证一并传交付复核员。传递时应逐户分清,不得混淆。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付款复核操作。
  (一)复审凭证。按上述付款员审查凭证的要求,复审凭证,并审查付款员是否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名章。
  (二)复核现金。复核员根据付款员登记的券别,点捆、卡把,零头现金逐张手工复点,然后按券别的明细加计总数与凭证金额核对,准确无误后加盖名章。如发现配款有错,应将款项和凭证全部退还付款员,经付款员重新核实后,予以多退少补。
  (三)付款。付款时,先叫号,收回并核对对号单(牌),问清取款单位(人)名称和取款金额,无误后,对款项交客户,并要求当面点清。
  (四)办妥付款业务的凭证要依次或分批转交会计专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收业务操作程序。
  (一)收款凭证金额与付款凭证金额相等的处理
  1.付款员接到会计专柜转来的付款凭证和客户的缴款凭证后,按规定审查收付款凭证。记载“现金付出登记簿”。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在凭证背面分别注明“全部抵付”和“全部抵收”字样及对方凭证号码。凭收款凭证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收入方。将收付款凭证和“款项交接登记簿”交复核员。
  2.审理现金收付凭证、“款项交接登记簿”无误后,分别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将缴款凭证和“款项交接登记簿”交收款员,付款凭证转交会计专柜。
  3.审查收款凭证,记载“现金收入登记簿”,将凭证和登记簿交收款复核员。
  4.复审凭证和登记簿无误后,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回单联退收款员交客户,以凭证联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付出方,加盖名章,将收款凭证传递会计专柜。
  与付款员核对“款项交接登记簿”数字一致后,分别在对方登记簿上的付款人和收款人处盖章,以示交接清楚。
  (二)收款凭证金额大于付款凭证金额的处理
  1.受理付款凭证,在付款凭证背面注明“全部抵收”字样,先交送会计记账。接到会计专柜转来的现金付出凭证和客户存的现金及缴款凭证后,按规定审查收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否经会计记账并盖章,清点现金并加计付款凭证金额与收款凭证核对一致;记载“现金收入登记簿”,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在收款凭证背面注明抵收凭证的金额和号码;将收付款凭证和现金全部交收款复核员。
  2.复审凭证,清点现金并加计付款凭证金额与收款凭证金额核对一致。在收款凭证各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收款凭证回单联退收款员交客户。根据付款凭证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付出方,加盖名章。将付款凭证和“款项交接登记簿”交付款员,收款凭证传给会计专柜。
  与收款复核员相互核对“款项交接登记簿”无误后,分别在对方登记簿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处盖章,以示交接清楚。
  (三)收款凭证金额小于付款凭证金额的处理
  先由付款员受理,处理手续除应按付款程序付出差额现金,并在收款凭证背面注明“全部抵付”字样及付出凭证号码,同时在付出凭证背面注明抵收金额及对主凭证号码外,其他交接手续与“收付款凭证金额相等的操作程序”相同。

第四节 现金调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现金调拨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坐班主任和管库员应根据现金投放回笼基本规律,做好调拨计划,合理安排现金库存,减少不必要占用。
  (二)现金调拨应及时、准确,调出、调入款项管库员均要与送(取)款员、押运员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未配备送取款员的由押运员履行其职责)。
  (三)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运送,由本行负责押运的,必须坚持“严守秘密,专车专人,两人以上(不含司机)武装押运”原则,严禁非本行正式职工押运,不准委托他人捎带。运送现金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运钞专用车。押运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严格执行押运制度。运送前的点收,运达后的点交,均需由出纳员和押运员根据有关凭证认真核对金额和款袋个数,验交清楚,并登记有关手续。款物运达后,若发现款(箱)包破裂等可疑现象,必须由押运员会同调入行复点细数,交接清楚。

    第一百九十七条 现金调拨操作程序。
  (一)向人民银行(含存放同业行)交存现金
  1.管库员根据交存现金的券别和金额填制现金出库票一式二联,并记载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凭现金出入库票编制现金交款单,与押运员一起将款项缴存入民银行。
  2.付款柜根据现金交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出凭证记载“现金付出登记簿”与“款项交接登记簿”,并与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相互核对盖章,将凭证及时转交会计专柜。
  3.管库员与两名押运员将现金交存入民银行,款项交妥后凭证回单带回送交会计专柜记账。
  (二)向人民银行(含存放同业行)提取现金
  1.管库员按所需提取现金数额,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批后,由会计签发人民银行现金支票,管库员收到支票并审查支票内容无误后,在存根上签收。
  2.提取现金时,管库员要当场点捆、卡把、核打总数。
  3.现金运回后,管库员填制入库票一式二联交管库员核点入库。记载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凭现金入库票编制现金收入凭证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

第五节 票币整点及兑换操作规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票币整点及兑换基本要求。
  (一)票币整点
  1.业务量大的营业单位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量小的营业单位,由收款复核员兼办票币整点工作。
  2.整点票币要坚持换人复核制度,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3.整点券别为50元、100元的票币,初点必须由手工进行,点钞机只能进行复点。整点中应注意鉴别票币真伪。
  4.拆捆、拆把时,先核对总数,未核对前原封签腰杆子条不得丢弃,也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或混淆。
  (二)票币兑换
  1.票币兑换要做到先收款后兑付,换人复核。
  2.损伤票币的兑换,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凡发现印坏票币,如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及漏印花纹等,应予收回,连同原封签送当地人民银行。
  4.对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兑换时必须出具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划转入民银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票币整点操作程序。
  (一)票币整点员收到待整款项,先点捆卡把、核对封签,与对方“款项交接登记簿”核符,然后记载本柜组“款项交接登记簿”,双方核对后相互盖章,交接清楚。
  (二)挑残
  拆把清点过程中,应随时将残损票币挑出。挑剔损伤票币的标准:
  1.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2.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的;
  3.纸质较旧,四边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的;
  4.票面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6.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的。
  (三)分类
  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与残损券按券别版别整理;上交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其规定要求整理。
  (四)点准
  纸币每把100张,每捆10把;硬币每卷100枚,每捆10卷,不得多缺。
  (五)墩齐
  纸币整点要按券别分版平铺整理,整点过的票币不得折叠、折角。每一钞票的一端和一边要墩齐。
  (六)捆紧
  完整卷扎把的纸条应在票币1/2处扎紧(扎把后的票币应达到不松、不散、不脱落),损伤票币两端各用纸条扎紧。成捆的票币要用绳以双十字型捆扎(票币上端加垫纸),在绳结处要加贴封签;打捆后的票币应达到捆紧(用手提绳,绳紧绷直,票币不移动)、墩齐。硬币在整点后也要及时封卷和捆扎。
  (七)盖章
  整点后的成把(卷)、成捆票币须加盖经手人名章,名章要盖在规定的位置,清晰可辨。每捆票币封签上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封捆人名章和复核员名章要齐全。损伤券的封签上要加盖“损伤券”图章。

    第二百条 票币兑换操作程序。
  (一)主辅币的兑换
  主辅币兑换由付款员办理。
  1.付款复核员接收客户的现金和“票币(残币)兑换单”清点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一并交付款员。
  2.付款员接到兑换单和现金,经复点现金与兑换单核对无误后,把兑入的现金存放妥当,然后按兑换单配款,并在兑换单上加盖名章,将现金与兑换单交付款复核员。
  3.付款复核员复点与兑换单核符后,交给客户,兑换单留存备查。
  (二)残损票币的兑换
  残损票币的兑换由付款员办理。
  1.付款复核员收到客户提交的残损票币和票币(残币)兑换单,与付款员一起审核无误后,审查残损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兑换。
  2.对符合兑换标准的残损票币,征得客户同意,当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及经办人员名章,由付款员配款,填写兑换单“兑出”栏金额,经付款复核员复核后将现金递交客户,兑换单留存备查。
  3.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票面严重残损且数额较大,或难以鉴别的票币,需报当地人民银行确认后,按规定兑换。

第六节 结账核库操作规程



    第二百零一条 结账核库业务基本要求。
  (一)出纳各柜(组)及库房,每日不论发生业务量多少,均要坚持中午碰库,对上午收付的现金进行款簿核对,并做好碰库记录;全天营业终了要结账核库,并同会计专柜核对一致,做到日清日结,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二)结账时,必须一人整理清点现金,一人轧账,以款碰账,相互核对,共同负责。
  (三)午休或营业终了,账款核对相符后,一切现金、贵重物品、凭证及印章都必须扫数入库,不得库外存放。

    第二百零二条 收款结账操作程序。
  (一)清点现金、核对账款
  营业终了,收款员根据“现金收入登记簿”加计合计数,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结出实有现金余额。复核员按票币整点标准整理当日收入的现金,清点成捆、成把现金和尾数及损伤券,结出现金总数,同本专柜“款项交接登记簿”余额核对一致。
  (二)现金交接入库
  账款核对无误后,复核员对需入库的现金,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经收款员核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管库员办理入库。管库员点收现金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款项交接登记簿”上盖章。
  不足捆的尾零现金,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全部移交付款柜或整点组。
  预收款纳入次日入账,应按现金收入操作规程办理,由会计坐班主任卡把验收后,收款员和复核员一起将现金、凭证及“现金收入登记簿”一并入箱,由二人加锁,将款箱向管库员办理箱(包)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百零三条 付款结账操作程序。
  (一)清点现金、核对账款
  营业终了,付款复核员加计“现金付出登记簿”合计数,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结出实有现金余额。付款员整理现金,加计总数,同“款项交接登记簿”余额核对一致。
  (二)现金交接入库
  付款员将成捆票币填制现金入库票,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将入库现金及入库票交管库员办理交接入库,管库员点收现金并与入库票核对无误后,在入库票上盖章;同时交接双方在“款项交接登记簿”上盖章。尾数箱由会计坐班主任卡把验收无误后,由二人加锁,交管库员办理箱(包)入库交接手续。

    第二百零四条 管库员结账核库的操作程序。
  (一)核对库款
  按各专柜入库现金及时登记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并结出余额。
  两名管库员一起核对库款,核库时,一人按券别顺序清点现金,一人加计总数,相互复核,并与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余额核符。
  (二)轧结对数
  根据各专柜现金收入、付出日结单,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本日库存数,并与各“款项交接登记簿”余额合计数核对一致。
  “现金库存簿”发生额、余额同会计“现金”科目总账或日计表当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相互盖章(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盖章,管库员在现金科目总账或日计表上盖章)。
  经核对无误后,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及现金收入、付出日结单送会计专柜作当日现金科目日结单附件。

第七节 库房管理及寄库的操作



    第二百零五条 库房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营业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建造出纳专用库房,做到坚固、隐蔽,并具有防火、防潮、防盗功能。库房和守库室的建造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金库标准》。新建库房要征得出纳、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要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验收。
  (二)入库保管的范围: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票样、代保管的各种贵重物品,以及会计专柜编押机、印章、压数机等。不成捆的钞券,应装箱加锁,库内不准散放未整点现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如保管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贵重物品,须经领导批准。
  (三)库房内保管的一切贵重财物均须建立账簿,分别立户,详细记载。严禁挪用库款和以各种名义的白条抵库。
  (四)库房内所存放的一切现金应按券别标牌位置,分完整券、损伤券按面额由大到小依次摆放,做到位置固定,整齐有序,库内保管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也要按种类、券别等依库存放在柜橱内,便于核点和存取。
  (五)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明确分工,共同负责,坚持复核制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管库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库内有关情况。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非管库人员因查库进入库房要经行领导批准。
  (六)不准用库存现金直接对外办理营业收付,库房出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必须凭出、入库票或有关凭证办理,并严格换人复核和严密交接手续。
  (七)库房门、保险柜要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专用锁,并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正把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一名管库员只能掌握一把钥匙,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不准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代管。营业时间随身携带,非营业时间要妥善保管。离职时要办理移交,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和采取防范措施。
  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和会计坐班主任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保管。副把钥匙因需办理交接的,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必须动用时,须经行长批准后,由会计坐班主任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要记录动用原因和动用时间,由启封人签字或盖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亦应随之更换。
  (八)各级行必须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查库制度,节假日要重点抽查。营业机构主管行行长(经理)每月至少查库一次,会计坐班主任每旬至少查库一次。上级行应不定期对下级行进行查库,并对营业机构查库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上级行查库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或会计检查督促证,并有被查行有关人员陪同。对不合规定手续的查库,管库员有权拒绝检查。
  查库的基本内容:
  1.盘点库存现金、有价物品、重要空白凭证,与账务进行核对,看是否账实相符,重点检查有无白条抵库和空库;
  2.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库房(保险柜)钥匙(锁)的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登记是否齐全;
  3.库房和守库室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4.库房内是否干净整洁,款项、实物摆放是否有序,票币整理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虫蛀、鼠咬和霉烂现象。库内是否存放非保管范围内物品;
  5.营业终了是否坚持会计坐班主任验收入库制度,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库存是否合理;
  6.寄库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备,交接是否严密。
  查库过程中,管库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场陪同,回答查库人员的询问,但不能参加清查库款。
  查库完毕,管库人员应对库款重新清点核对,以明确责任。查库后,查库人员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由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盖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被查行行长和上级行报告。
  (九)各营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密切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库款的安全保卫工作。警卫人员要对库房实行昼夜监控。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均要指派两人以上负责守护库房(但不准安排两名管库员同时守库),有关领导要经常带班参与守库。守库人员值班时要保持警惕,进入守库室时要对库房周围环境、门窗、联防警铃和报警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守库人员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酒后上岗,要建立守库登记制度,并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对未建造符合规定标准库房的,要选择安全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其他金融单位寄存现金,双方要签订寄库协议;代押代运的要签订代押代运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寄库款箱(袋)要加锁密封,并严格交接程序,确保库款安全。

    第二百零六条 管库岗位操作程序。
  (一)开库
  1.管库员开库前需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应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2.开启库门后应先检查库款、实物等是否正常,无疑后方能开始工作。
  (二)出库
  1.审查出库票。管库员接到付款员交来的出库票,审查记载内容、盖章是否齐全,无误后办理款项出库手续。
  2、配款、记载出库记录。管库员按出库票的券别、金额搭配款项自复无误后,记载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并在出库票上盖章,将出库票及款项交另一管库员。
  3.核对出库款项。另一管库员对出库款项点捆、卡把、核打总数与出库票、款项交接登记簿记载的券别、金额复核相符后,将现金和款项交接登记簿交付款员签收。
  4.交接款项。付款柜两名出纳员共同核对款项,并与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核对相符。领取寄存的箱(包)时,二名管库员取出箱(包),由领取人检查验收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实行交接牌制度的,要收回交接牌,与接收入交接清楚。
  (三)入库
  1.凭入库票受理入库款项。管库员接到入库的现金和入库票,先审查入库款项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再点捆、卡把、核打总数与入库票和专柜“款项交接登记簿”核对一致,并记载库房“款项交接登记簿”,加盖名章交另一管库员。
  2.复验入库。另一管库员复验款项与入库票、“款项交接登记簿”记载的券别及金额一致后盖章。管库员接到有关人员送来的箱(包)时,按“箱(包)交接登记簿”,先核对箱(包)的名称、编号、数量,再查看箱(包)、锁有无破损,验证后,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同时登记库房“箱(包)交接登记簿”,然后将全部箱(包)入库保管。实行交接牌制度的,发给交接牌。
  (四)结库
  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要按“结账核库操作程序”办理结库手续。
  (五)有价证券与其他保管物的出入库参照现金出入库程序办理。
  (六)关锁库门
  关库前两名管库员要查看应入库的款项、实物有无遗漏,库内防潮、灭火设备、自动报警装置等是否完好无损、运行正常,检查完毕后关闭库房门,并复查库门确已锁好,方可离开。

    第二百零七条 寄库操作程序。
  (一)寄存库款
  营业终了两名管库员一同将全部库存现金装箱(包)加锁,并确认箱(包)、锁完好无损后,记载“款箱(包)交接登记簿”,将寄库箱(包)交与押运人员签收。
  (二)接收库款
  管库员接到押运人员送来的库款箱(包)后,首先对箱(包)、锁进行检查,确认属本单位的箱(包)且完好无损后,在押运人员“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一章 会计综合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结账的操作规程



    第二百零八条 结账的基本规定。
  (一)必须执行日账日清原则。
  (二)必须坚持换人复核的原则。
  (三)日结应先根据当天的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最后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
  (四)月结应先结平当日、当月账务,再根据总账编制业务状况表,结转总账。
  (五)年度决算应先结平当日、当月、当年账务,再根据总账编制年终业务状况表,办理年度总账结转。

    第二百零九条 日终处理的操作。
  (一)编制科目日结单
  1.每个营业日对外营业终了,由经办员收集当天发生业务的所有记账凭证,根据同一科目的记账凭证,分别按现金借方、现金贷方、转账借方、转账贷方和表外付方、表外收方凭证逐科目编制,并注明记账凭证和附件的张数。现金科目日结单,应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借方数和现金贷方数分别填列“现金”日结单的贷方和借方栏。
  2.将全部科目日结单的现金借方、现金贷方、转账借方、转账贷方数各自相加,现金借方等于现金贷方,转账借方等于转账贷方,并填制“汇总科目日结单”以平衡当天借、贷发生额。
  3.加盖记账、复核、制票人名章。
  (二)登记总账
  1.每日对外营业终了,根据已填制的各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和收付方发生额合计数逐科目登记总账,并结出当日余额。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往来科目,其总账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该科目各分户账,分别按借方或贷方余额加记总数填列,不能轧差记载。并可按下列公式验算是否正确。
  如本日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其验算公式:
  本日贷方余额+昨日借方余额-昨日贷方余额+本日借方发生额-本日贷方发生额=本日借方余额
  如本日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其验算公式:
  本日借方余额+昨日贷方余额-昨日借方余额+本日贷方发生额-本日借方发生额=本日贷方余额
  2.当日无发生额的(含节假日)科目,应将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不得空行。
  3.加盖记账。复核员名章。
  (三)编制日计表
  1.根据总账当日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逐科目填制日计表。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2.加盖会计坐班主任、复核员、制表人名章。
  (四)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记账员、复核员的日间账务处理结平后,由电算主管进入“系统总轧关闭”模块轧平账务,关闭日间业务,进入“日终处理”功能菜单,进行日终批处理。日终处理时,系统会自动进行凭证分离,记科目日结单、分户账、总账、更新余额表积数及卡片积数等工作,并生成各种报表。
  2每天日终批处理结束后,由记账员负责打印当日日计表、账户余额表、科目日结单、流水账(电子凭证)、满页分户账、当日系统日志等,完毕后在打印的各类账、表、簿、证上加盖经办员名章。

    第二百一十条 月终处理的操作。
  (一)登记总账
  1.每月末营业终了,当日账务轧平后,由经办员加计当月各科目总账的借、贷方发生额和自年初累计借、贷方发生额及当期计息积数,填入总账有关栏内(余额填至本月最后一天),并验算上年末余额加、减自年初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和上月末余额加、减当月借方、贷方发生额与本月末余额一致,同时经汇总后的汇总总账借方、贷方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当月余额、月末余额分别平衡。
  2.加盖记账、复核员名章。
  (二)编制月计表
  1.将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上年末)余额,本月发生额和本月余额,分别填入月计表的相应栏内。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必须与上月月计表的期末余额相衔接。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得轧差反映。
  2.对月计表按科目,分大类,逐栏验算平衡,再分别加总月计表上月未(上年末)借、贷方余额,本月借、贷方发生额,本月借、贷方余额,三组数字借、贷方各自平衡。
  3.经复核无误后的月计表,加盖公章、行长、主管行长、会计坐班主任、复核员、出纳员、制表人名章。
  (三)更新总账账页
  1.总账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月终,将总账各科目的上年末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及本月末余额,分别填入新账页相应栏内,并在账首上填明科目代号和科目名称。
  2.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分别加总新的借、贷方余额,双方数字相等,账页结转更换无误。
  (四)使用计算机处理月终的操作
  1.特殊日处理。当既是节假日也是月末日时,应在月末日当天做一天账务空转处理,然后按月终的规定进行日终账务处理。
  2.生成会计报表。每月月终选择“报表处理”功能模块分别生成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明细表。
  3.总账更新。以上工作全部完成,并且记账员日终打印完毕后,选择“总账更新”功能进行当月总账更新工作。
  4.打印会计资料。按规定打印月计表、总账、总分积数对照表、分户账(包括零星账页)、损益明细表和存(贷)款人余额对账单等。

    第二百一十一条 年度决算。
  年度决算详见本章第三节“年终决算的操作”。

第二节 内外对账的操作规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内部对账的操作。
  (一)核对账款的操作
  1.出纳员每日对外营业终了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余额总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
  2.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盖章。
  3.会计坐班主任和主管行长应分别按旬月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盖章。
  (二)核对账账操作
  1.总分核对。记账员每日记账操作完毕,必须加计各科目分户账的余额和余额表余额与复核员记载的总账各科目余额逐科目核对相符。
  2.总分积数核对。应按旬将余额表各账户当期计息积数合计与总账同期累计积数进行核对。
  3.使用丁种账记载的账户,记账员按日加计未销各笔业务金额,与各该科目总账当日余额核对相符。
  (三)对账据的操作
  1.复核员按季将借款人贷款借据与贷款分户账进行逐笔勾对,核打金额,确保账据相符。
  2.将贷款借据按科目账户进行管理,即每个科目账户的余额与该账户核算的贷款借据相等。
  3.定期与信贷部门所保管的借据附联进行逐笔勾对。
  (四)核对账实的操作
  1.经办员应每天核对所分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账面数应与实际存有数核对一致;有价单证实际数应与出纳部门的登记簿核对一致;会计坐班主任、主管行长应分别按旬、月对表外科目分户账或登记簿和所控制的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实物进行核对账实。
  2.会计部门和办公室或物业管理部门每年两次对本单位各部门管理、使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卡片账应每月与各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文件规定、权限进行账务处理。
  (五)核对账表的操作。详见会计报表的操作。
  (六)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电算主管应根据会计基本制度,利用系统提供的“账务核对”功能模块完成总分、账据、计息积数等方面的核对。
  总之应每日或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相符。对不符的账务,应及时查找原因。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部对账的操作。
  (一)银企对账的操作
  1.日常对账
  (1)对存折户应由记账员进行账折见面,当时核对。
  (2)使用复写账页的各种往来账户由记账员将每张账页记满后,及时撕下对账联,交存(贷)款人对账。
  (3)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在每日日终后,打印满账页分户账,交存(贷)款人对账。
  2.定期对账
  (1)发出对账单。对各企业往来账户,记账员每月末填发统一格式的余额对账单与开户单位对账。对账单上注明对账余额截止日期和对账日期。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在月终后打印所有的外部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对账单由信贷员送达或电话通知存(贷)款人取回。对账单最迟于月后5日内发送完毕,并及时收回。
  (2)收回对账单并进行核对。经存(贷)款人核对并注明未达账款金额的对账单回单联盖章退回后,记账员要与存(贷)款分户账进行勾对,逐笔检查是否有未达账项,余额是否正确。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确保银企账务相符。
  (3)对账单的装订与保管。记账员核对无误的对账单回单联按科目、账号顺序进行排列,编号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二)系统内往来对账的操作
  1.管辖行按季向各下级行发出季末余额对账单,对账单采用电传和邮寄方式通知各行;下级行收到对账单后从真核对余额,检查有无未达款项;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后,电传或寄送管辖行。下级行也可不定期主动与上级行对账。
  2.各支行因调拨现金或代理本系统业务开设的系统内往来账户,按月相互签发余额对账单,进行账务余额核对。
  (三)中央银行往来对账的操作
  采用上门或电话的方式按旬核对相符;对中央银行发出的余额对账单要派专人进行逐笔勾对。
  (四)同业往来对账的操作
  1.每日应与同业往来行勾对发生额,查明未达原因。
  2.按月与同业往来行相互签发余额对账单,派专人逐笔勾对,确保每月同业往来余额双方一致。

第三节 年终决算的操作规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年终决算的基本规定。
  (一)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为决算日,遇节假日不提前、不顺延。
  (二)年度决算不仅要对年度内的各项业务、财务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核实和调整,而且要汇总全年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出全年的经营成果。
  (三)年终决算工作可分为年终决算前、年终决算日、年终决算后三个阶段。

    第二百一十五条 年终决算前准备工作的操作。
  (一)全面核对账务
  1.检查科目、账户核算内容,确保账、表、据准确无误。决算前对会计科目、账户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科目、账户使用不当的,要在决算前通过会计分录进行账务调整,以保证核算内容真实;确保决算日账、表、据准确无误,上下年度数据衔接。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按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与存(贷)款人进行全面账务核对,及时发出对账单,井在年终决算前全部收回。各科目总账余额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片的余额核对相符;贷款账户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内外账务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对不符的科目、账户、金额及原因,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3.核对金融机构往来款项
  (1)核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年终决算日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必须与在中央银行存款余额核对相符。
  (2)核对同业往来款项。同业往来款项必须核对一致,相互签字。农发行的同业往来账户余额要控制到最低,且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拆借。
  (3)核对系统内往来款项。按管辖权限逐级采用电传的方式进行账务余额核对,决算日系统内往来账户余额必须上下一致。年终决算日仍有资金调度时,要保证当日资金的及时到账,不得出现资金在途。同级行的系统内往来款项也必须进行电话账务核对。
  (4)检查联行账务。对联行往来账务进行检查,轧平账、卡余额,及时处理汇划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对跨行转汇款项,要及时划转,不得积压;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对久查未复的联行业务,要派专人前往对方行进行账务查询或核实。
  (5)编制试算平衡表。在11月末编制试算平衡表,以验证整个账务系统是否平衡。试算平衡表应根据11月末各科目总账借、贷方余额和1至11月的累计借、贷方发生额填制。
  (二)清理各项资金
  1.核实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和分辖营运资金,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减,并按管辖范围在年终决算前逐级对实收资本、分辖营运资金账户进行清理和相互核实。
  2.清理各项贷款。对各项贷款要逐笔核对落实,按期收回到期贷款;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要按财政部和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与核算。确保各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上下年度余额衔接。
  3.清理各项存款。对各项存款长期没有发生业务的不动户,应逐户进行清理,如确实无法与存款人联系,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中经过多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按规定的年限、金额转作收益处理。
  4.清理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必须逐笔进行清理。该收回的收回,该支付的支付,该报损或收益的应及时列账,并将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压到最低限度。对年终决算报表中反映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必须在决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5.清理结算资金。对发出托收、委托收款、定期代收和应解汇款等结算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应解汇款应积极联系解付,确实无法解付的,按规定办理退汇;对发出托收、委托收款、定期代收的结算凭证要逐笔查清;对未能及时划收的款项和逾期无款支付的代收款,应及时查询查复,催办清理。
  (三)盘点财产
  1.盘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坐班主任对库存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点。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2.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器具和低值易耗品。由会计部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器具、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若发现多缺或毁损,应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点盈亏表,按规定的授权权限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3.对当年竣工的基建项目登记入账。对当年竣工并已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审查是否已经入账并设立登记卡;未入账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账,并按规定的房屋、器具登记簿、卡立账管理。
  (四)核实损益
  1.核实各项财务收支。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下设分户账进行复查核实。重点对利息收入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利息收入入账串户,并及时调整;检查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有错记漏记应及时纠正,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2.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对各项费用科目各账户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划清各账户的使用核算内容,对错列项目进行调整,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开支,应立即查明纠正。
  3.对代理他行业务应计收的利息、利差补贴。手续费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当年损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年终决算日工作的操作。
  (一)决算日的操作
  1.处理当大账务。在决算日除处理当天正常业务外,当天收到的联行报单,均应在当日转账处理;同城交换的票据,必须及时清算并纳入当日核算,未清算的纳入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科目核算。
  2.核对当日账务。决算日营业终了,应将各科目总账余额与各明细账户余额合计进行全面核对,做到账账完全相符。
  3.核对各往来科目余额。决算日全部账务轧平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业往来和系统内往来科目余额,必须与对方行核对一致。
  4.盘点当日库存现金、空白重要凭证。决算日营业终了,对当日库存现金、空白重要凭证进行盘点核对,由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出纳共同进行,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
  5.结转损益。决算日营业终了,各项收支和费用均已入账,损益类各科目分户账余额合计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后。逐账户填制记账凭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
  借:××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支出
  本年利润科目借、贷发生额轧差后的余额,填制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的记账凭证转入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借或贷:本年利润
   贷或借:利润分配
  (二)编制决算报表
  报表的编制应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编报及时。各级行行长要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终决算报表主要有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有关资料统计表、决算说明书等报表组成,报表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总、分行统一的编报方法编制。
  (三)新旧账务结转
  1.联行往来账务的结转
  (1)在12月31日无论业务是否发生,各行都需编制一份往账报告表,并注明“年度最后一份”字样。
  (2)年度工作结束后,将“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科目余额,不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科目。新年度开始联行,上下年度业务必须分开核算,不得混淆。
  2.有关账务的年度结转
  在决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后,应办理新旧年度账务结转。新年度结转新账,总账只结转上年底余额;分户账的余额,从旧账直接转入新账,毋需另编记账凭证。但应在新账第一行及旧账最后一行的摘要栏内,分别注明“上年结转”及“结转下年”字样,新账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凡制度规定需逐笔结转金额内容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应将发生日期、凭证号码、摘要、金额等内容逐笔列入新账。
  (四)使用计算机处理年终的操作
  1.核对。年终处理前必须保证年度最后工作日的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全部正确后进行。
  2.12月份月终账务处理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先选择“年终损益结转”功能,按屏幕提示正确输入日期。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号、账号,系统会自动打印出结转凭证。
  3.办理联行结转。选择“年终账户结转”功能,按屏幕提示正确输入调出户和调人户账号、分户账余额、支付数、余额簿余额、积数、总账积数等。
  4.进行账务核对检查。选“账务核对”功能,全面进行结转后的数据平衡检查,确保数据无误。
  5.清理结清卡片。选择“清理结清卡片”功能,程序自动将已结清的贷款卡片从卡片账文件中删除。
  6.年底清理账务。选择“年底清理账务”功能,程序自动删除开销户中已销户账户的相关信息。
  7.新旧科自结转。如有会计科目调整,则需进行新旧科目、账户的结转。
  8.年终账、表、簿、卡等资料的打印。
  9.备份年终结转前后的账务数据软盘。

    第二百一十七条 年终决算后工作的操作。
  决算后,按规定处理上年损益。各级管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审核所辖行、部的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规定上报。年终决算后要按照账簿和报表装订保管的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的旧账簿的报表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并加盖有关印章,入库保管。

第四节 会计报表的操作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基本规定。
  (一)真实准确。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业务和财务活动,不准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在编制报表前,应对各种账簿、财产等进行认真审核和清查,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报表,并做到账表相符,表与表之间的数字相互衔接,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二)全面完整。会计报表应反映整个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经营成果全貌,各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编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得改变报表格式和内容。每种会计报表本身所包括的各个项目,无论是表内或表外项目都必须填列齐全,不得漏编或漏报。应当汇总编制所属单位的报表,必须全部汇总,不得漏汇。
  (三)编报及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编制、报送,既不能提前结账编制会计报表,也不能超出规定期限报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日计表的操作。
  (一)各营业单位每日营业终了,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编制日计表。其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各自平衡,以示当日账务全部正确。
  (二)日计表一般不上报管辖行,如上级行需要,也可按规定上报。

    第二百二十条 月计表的操作。
  (一)每月终了,将各科目总账上月末和本月末余额,以及当月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填入月计表的相关栏次内,“上月末余额”、“本月发生额”、“本月末余额”三栏的借、贷方合计数均应各自平衡。
  (二)月计表按月由基层行填报,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年度业务状况表的操作。
  (一)表中数据根据各科目总账的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填列。
  (二)会计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表外科目顺序排列,每类设类别小计,在报表最后分表内、表外分别加计所有科目总计。
  (三)年度业务状况表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按该科目总账的相关数据直接抄列。其中:各科目上年末余额必须与该科目上年度业务状况报表中的本年末余额完全一致,每一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加、减本年发生额必须等于本年末余额。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负债类反映在贷方,出红字的用“-”号反映。要求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能轧差反映,没有要求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能双方反映余额。
  (四)年内如科目发生变动,当年增设的会计科目应无“上年末余额”,当年停止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无“本年末余额”。
  (五)年终损益类科目因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集中反映,因此只填发生额,无余额。
  (六)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上年末余额借、贷方合计数,本年发生额借、贷方合计数,本年末余额借、贷方合计数必须各自相等。

    第二百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会计等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将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
  (二)资产负债表分季报和年报两种。
  1.期初数
  本表中的“期初数”栏的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2.期末数
  (1)“现金”:反映本行库存现金的情况,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3)“存放同业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反映本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他行或他行存放的款项,根据“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4)“存放系统内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反映本行存放系统内各行或系统内各行存入本行的款项,根据“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轧差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反映本行联行往来资金情况,应先将“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四个科目借、贷方期末余额轧差,轧差后如为借方余额填入资产类“存放联行款项”项目中,如为贷方余额填入“联行存放款项”项目中。
  (6)各项贷款类项目,反映本行各项贷款的占用形态情况,根据各项贷款科目及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短期、一年内到期、中长期、逾期、呆滞、呆账分别填列。各项贷款合计应与业务状况表各贷款科目合计数一致。
  (7)“应收利息”:反映本行各项贷款应收利息与系统内借款的应收利息,根据“应收贷款利息”、“应收系统内利息”两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反映本行的应收暂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已划转贷款未清算利息”两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贴现”:反映本行为办理贴现业务而支出的款项,根据“贴现”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委托贷款”:反映本行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根据“委托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本行在经营过程和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尚未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损失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损失的,本项目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2)“贷款呆账准备”:反映本行根据各项贷款本年末余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根据“贷款呆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反映本行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本行固定资产净值数额,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两科目期末余额抵减后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反映本行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以“-”号表示。
  (16)“在建工程”:反映本行期末各项未完工工程实际支出,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应根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短期存款”、“长期存款”:反映本行吸收的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存款,应根据“企业基本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等科目的有关账户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19)负债类的其余项目根据与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本年利润”:根据本年度损益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亏损)总额填列。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年度终了本项目应无余额。
  (21)“未分配利润”:核算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余额填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损益明细表的编制。
  (一)编制损益明细表应当根据余额表或损益类账簿的各明细账户余额进行编制。
  1.“贷款利息收入”各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各项目根据“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3.“其他营业收入”各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4.“营业外收入”各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5.“存款利息支出”各项目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6.“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各项目根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7.“业务管理费”各项目根据“业务管理费”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8.“其他营业支出”各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9.“营业税金及附加”各项目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10.“营业外支出”各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期末数额分别填列。
  (二)损益明细表应与有关数字相衔接:
  1.以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得出利润总额,若收入大于支出为盈余,填入“纯益”栏;若支出大于收入则为亏损,填入“纯损”栏。汇总时;“纯损”、“纯益”数应轧差反映,并与业务状况表的“利润分配”科目余额相一致。
  2.全辖汇总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轧差数,应与上级行计付的系统内往来利息数核对一致。
  3.有规定比例或财务指标的支出项目,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或指标之内。
  4.“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轧差数应与上级行下划数核对一致。

    第二百二十四条 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
  年度决算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具体编报内容,根据当年决算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印押证、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节 印、押、证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印、押、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的登记、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
  (二)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印、押、证使用、保管等情况登记簿,印章、密押登记簿要详细登记领用、启用、停用、销毁日期及使用情况等。
  (三)有价单证登记簿要按有价单证种类立户,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要按凭证种类立户,用假定价格(每本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止号码等。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制约制度,对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三人分管、分用制度,会计坐班主任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管理印、押、证的人员变动或临时离岗,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要齐全,手续严密、清楚,并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均要签章证明。
  (六)营业单位每日午休及营业终了,必须做到印、押、证各自装箱,入库(柜)保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
  (一)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各种业务印章包括:
  1.行名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受理证明等。
  2.现金收讫章。适用于加盖现金收入凭证及回单等。
  3.现金付讫章。适用于现金付出凭证和已用现金兑付的有价单证等(一般使用蓝色印油)。
  4.转讫章。适用于一切转账凭证,签发收账通知和支款通知等。
  5.结算专用章。适用于签发托收、委收等结算凭证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6.联行专用章。适用于签发联行报单、报告表、未达查清报告表及联行账务的查询、查复书、退汇通知书以及签盖信汇凭证第三联等。
  7.汇票专用章(或钢印)。适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等。
  (二)签章规则
  1.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要加盖记账、复核人员名章;收账通知、支款通知和回单等要由复核员加盖名章;错账冲正凭证,暂收、付款项列账凭证等还要由会计坐班主任审查加盖名章。
  2.各种账簿应在余额后加盖记账、复核人员名章,账页记满由更换账页的记账员和复核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3.各种报表应加有关人员名章,各种上报的报表,还要加盖行名行政公章。
  4.联行结算业务其签章办法,按联行、结算规定办理。
  5.已用账簿和凭证装订后,除由有关人员在账首、账簿及凭证封面L加盖名章外,还要由装订人员、会计坐班主任在加封处盖章。
  6.报单编押后,由编押经办人在报单“编押人”处盖章,编押复核人员在“核押人”处盖章;汇票编押后只在留底联密押前盖章。
  7.盖章应规范,做到定位、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使用、保管
  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包括逐级分发领用),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更换或停用时,印章要按规定上缴管辖行统一销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上缴日期及收缴单位。各种印章在使用前和待销毁时必须加封上锁,由会计坐班主任负责,入库妥善保管。各种业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除现金付讫章用蓝色印油盖章外,其他印章一般都使用红色印泥(油)盖章。会计人员办理业务事项需加盖个人名章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管印人不得兼管密押及重要空白凭证。各类业务公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各种业务印章应加锁入库保管。
  (四)印章的交接
  业务印章使用人变动或临时离职,应按规定办理交接。使用人变动交接时,由监交人和接管人在“业务公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签章。会计出纳人员调离本专业岗位时,备案的个人名章应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密押的管理。
  (一)专人管理的原则
  各密押经管行、部必须指定第一、第二管押人,管押人如有变动,按规定的交接手续办理移交。必须严格控制知押人数,除指定的管押人以外,其他人不得涉密。管押人编押时要注意回避。密押保管要专人专箱加锁入库保管。
  (二)印押分管的原则
  管押人不得兼管联行印章,管押人临时离职,只在管押人之间办理交接,不得交与他人代管,更不能交与管印人代管。
  (三)编押机的领用与保管
  编押机领用必须由领用行指派一名业务人员、一名保卫人员携带介绍信到上级管辖行领用,经管辖行确认后,在登记簿上写明领用日期、机身号码、领用人的印章或签名。联行编押机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由行长(主任)指定专人收缴并妥善保管;上级行通知上缴时,应派一名业务人员、一名保卫人员将缴存的编押机解缴到上级行保管,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和上缴日期,上级行要出具收缴证明。上级行收缴编押机后,要登记登记簿进行销号,并封存入库保管,不得随意使用,不得由编押机管理人员保管,应由行长(主任)指定专人另行保管。具体按联行制度中规定办理。
  使用压数机,应按结算及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一)各级行和营业单位的重要空白凭证都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核算和反映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二)管理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专用库室;营业机构备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须在账表室内设置专用橱柜加销保管或设立专用库室保管;营业机构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在非营业时间应放入会计专用保险柜保管。经管人员临时离开应入屉加锁。
  (三)要实行专人管理,管理行要设专人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各基层营业机构要有人专职或兼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监交。
  (四)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省行统一印制。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发要坚持手续严密,核算及时,交接清楚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坚持逐笔销号的原则。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公章备用。
  (六)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
  (七)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有丢失,应查明原因在登记簿上详细注明,以后如因短缺丢失的凭证造成损失,仍由原领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价单证的管理。
  有价单证要执行账证分管,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应实行双线核算的原则,即会计部门将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出纳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票面种类、票面金额立户;收付单证时,出纳部门应根据表外科目凭证办理。每日营业终了,账实应相互核对相符。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坚持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核算有关的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装订及保管要做到装订及时、登记归档、手续严密、保管完善。具体操作中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要按保管期限分类进行装订,并做到整理平整、墩齐订牢。
  2.已装订好的会计档案要编列保管编号,定期登记归档。
  3.会计档案要划分保管期限,按入档年度分别进行登记,放入不同的箱柜保管。
  4.会计档案要设置专用保管库,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的要求。
  5.每一会计核算单位均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6.依据总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已纳入保管的各类会计档案,要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出现毁损、遗失、泄密等。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会计档案要严密保管,一律不得外借。
  2.内部调阅会计档案时,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有权人批准。
  3.有关执法部门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出具有效证件,经行长批准后按规定查阅,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
  4.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抄录、复制或拍照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的正式公函。
  5.查阅会计档案应有档案管理人员现场陪同,不得交由查阅人自行查阅。
  6.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由本行领导签署意见、报上一级行批准。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
  1.会计凭证必须定期装订,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要完整、齐全。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科目排列先后顺序为准,同一表内科目下再按现金借方凭证、现金贷方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顺序排列;同一表外科目排列顺序为收入凭证在前,付出凭证在后,科目日结单装订在该科目凭证的前面。装订时要加凭证封面、凭证封底,绳结处用封条加封,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2.视会计业务大小,凭证可逐日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天数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按日期顺序排列,每日传记票前要有汇总凭证封面。
  3.已装订的凭证,应编列凭证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列,包括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等,并在凭证册封面上编写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确需拆封的,应经会计坐班主任批准。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
  1.总账按月或季装订,以会计科目排列为序。
  2.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季或按年装订,排列顺序与总账顺序相同,同一科目的按账户代号顺序排列。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年装订。
  3.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坐班主任在加封处盖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
  1.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按季或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会计坐班主任和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报表封面,要填明报表名称、年度、号数,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2.年度决算报表应按密级要求保管。其他会计档案视便于装订和保管的具体情况按月、季或年装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2.挂失登记簿。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4.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5.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
  6.代理行办理移交的各种移交表。
  7.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1.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领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凭证及附件。
  (4)各级行编制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季报表。下级行上报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
  (5)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2.属于保管5年的:
  (1)计息余额表。
  (2)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季报表。
  (3)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4)各种登记簿(除永久、15年保管期限外)。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6)各种不定期报表。
  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时间规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时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查阅及销毁。
  (一)会计档案调(查)阅
  1.内部查阅会计档案的程序: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由会计坐班主任人员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档案管理员应认真登记“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详细记载查阅原因、借卷人、批准人等。
  2.执法部门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程序:
  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函,经行长(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处理案件时,对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上述部门查阅会计档案的公函及有关法律文书应专夹保管,并将执行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详细记录,由会计坐班主任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二)会计档案销毁
  1.档案销毁前,应编制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本行领导签署,并报经上一级行正式发文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会计档案,应由行长(主任)负责,并指定监察、保卫、会计部门共同监销,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3.保管期满但债权债务未结清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销毁的会计档案中装订有未达到保管年限与永久会计档案的,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和保管期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操作规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会计、出纳工作交接基本要求。
  (一)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任何人在工作没有办妥移交前不得离职。
  (二)会计、出纳人员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行领导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三)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或调动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指定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其中会计负责人调动工作岗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重要岗位及保管业务公章、重要单证的会计人员调动或长期离职,其原经管、使用办公桌抽屉、档案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室(箱、橱)应另行换锁。
  (五)出纳人员交接,双方必须将应交接的款项、物品、钥匙等当面点验清楚。

    第二百三十五条 短期离岗操作。
  (一)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
  1.记账员、复核员短期离岗,将所负责的账务、印章及保管使用的登记簿向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交接清楚,交接时要核对总分账、借据、清点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等,交接完毕,登记“会计人员临时交接登记簿”、“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等,交接双方当事人及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
  2.联行人员短期离岗,将所负责的账务、报单、印章、编押机、压数机及保管使用的登记簿向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交接清楚,交接时核对有关账表,清点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完毕,登记“会计人员临时交接登记簿”、“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压数机使用保管登记簿”、“密押使用保管登记簿”等,交接双方当事人及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印、押、证、机的交接必须坚持三人分管的原则。
  3.出纳人员短期离岗。将负责的款项、物品、有价单证及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登记簿,向领导指定的代班人员当面点验清楚,交接完毕,登记相关登记簿,交接双方当事人及监交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严禁只交接钥匙,不交接库房现金及实物的做法。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短期离岗
  会计机构负责人短期离岗,必须向主管行长汇报离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并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工作,有关待处理事项要交待清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调动离职的操作。
  (一)会计人员调动离职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办理调动离职移交手续,必须在交接日营业终了进行。交接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分管的内外账务、实物进行清理核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接替人员应当按移交清册的内容认真审核,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交接过程完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等相关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交接操作
  1.抄列交接日各科目总账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件等。
  3.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的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出纳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一般出纳、会计人员的交接操作
  1.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分户账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核对。
  2.编制库存现金券别和有价单证等保管物品明细表,移交接任人员,并逐张清点,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库房、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必须办妥交接,其中密码要在办妥交接后立即更换。
  3.移交经管的登记簿,交接双方在有关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
  4.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5.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机构变更的操作。
  (一)营业机构撤并的交接操作基本要求
  营业机构撤并时,被撤并营业机构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负责会同有关接收入员办理清理财产、账务工作,编制移交报表、移交清册、文字说明,并由上级行派专人负责监交。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
  (二)营业机构撤并交接的操作
  1.移交行操作
  (1)撤并营业机构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问题、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要写出详细说明。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移交日各账户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随联行报单寄接收行。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3)账务划转后,被撤并机构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方和上级行各一份。
  2.接收行操作
  (1)根据被撤并营业机构移交的清册和通过联行寄收的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并行账务并入本行账务核算。
  (2)对撤并行撤销后的联行账务,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由接收行负责办理。
  3.移交行、接收行移交过程
  由操作移交行、移交人、接收行、接收入、监交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等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移交、接收、监交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三)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操作
  转移隶属关系行的原管辖行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业务状况表代替)和移交文字说明等,移交给新管辖行;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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