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山区检察院起诉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男子使用拾得的信用卡取款一万余元,后主动投案自首被从轻判处缓刑。
去年11月3日下午,刘某请朋友吃饭,因为发现身边携带的现金不够,就到饭店旁边的ATM机排队取款。轮到刘某取款时,他的卡却怎么也插不进取款机,刘某查看插卡口,发现刚才排在他前面的女子忘了把银行卡取出来。眼见“财运”送上门,喝了不少酒的刘某顿起贪念,用这张遗忘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连续取款四次,共提取了1.2万元人民币。
回到家的刘某酒劲过去了,头脑渐渐清醒,意识到自己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事情可能犯法,就越想越觉得害怕。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他找到自己的连襟小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他,并把1.2万元交给小李,嘱咐他如果失主找来,就由小李出面把钱还回去。不久,小李在刘某取款的ATM机旁见到丢失钱款的刘女士张贴的寻卡启事,上面留有刘女士的电话。小李就给刘女士打了电话,并上门归还了全部钱款。
12月4日,刘某至宝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对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刘某最终被从轻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表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拾得他人信用卡,应尽快交还失主或发卡银行,切勿像本案被告人刘某一样心生贪念,趁机取款,否则非但贪不着“横财”,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