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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2月12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李卓恒,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专项活动等。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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