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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2年1月11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李卓恒,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一、依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最迟在4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在20日内审结。


  四、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若被告人不要求请辩护人的,即可开庭,不受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审理。开庭前,书记员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通知可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不出庭,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辩护词的,应当准许。


  七、开庭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独任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八、法庭审理时,审判员不宣读起诉书,直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无陈述和辩护意见的,由审判员直接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九、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庭进行宣判,判决应写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


  十、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的,书记员应在10日内填写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并将判决书发送有关单位及家属。被告人上诉的,书记员应在接到上诉状的5日内,将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十一、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查清事实后,一般应当庭宣判。


  十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事实不表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十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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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诚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并且可以加快办案进度,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羁押过长,有利于其身心保护,再者庭审气氛相对缓和能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较好地接受审判。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践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对第类案件,我国则以宣告刑为标准来判定,不仅包括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包括了部分严重刑事案件,这样一来,与法律所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就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混乱,难以掌握。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让未成年罪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控辩式庭审中的质证、辩论,能通过质证把基本事实查清楚,把证据查确凿,把道理辩明白。在这一过程中,让未成年罪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未成年被告人在事实目前心服口服。这一过程实质是一教育过程,查清事实为进一步实施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有助于矫治,真正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建国初期法律就予以确定的。而对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那么,实践中审理的大量是已满16未满18岁的符合简易审条件的。但是,这一年龄段随着生活条件的越来越改善,他们与建国初期的16岁至18岁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比较成熟,是完全有接受全过程的庭审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的,而且,只有经过庄严的法庭审理,才能对他们起到一个严肃的惩治效果,让他们头脑中予以充分重视,才能真正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5、庭审教育的合力是来自于控、辩、、裁三方的,如果一旦公诉方不参加庭审,那么就削弱了庭审教育的力量。同时,简易程序保留了原始的诉讼程序,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讯问方式,审判人员在庭审前进行阅卷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庭审形式是有罪推定的保留。确定了被告人有罪以后再进行教育,是不利于被告人自身悔改的。而且起诉书宣读、询问都由审判员进行,容易造成未成年被告人错误认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回事,影响司法公正。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话,,能够通过事实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重叠交叉,循序渐进,真正达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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