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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挥刀 酒醒坐牢

2017年11月22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本是多年好友的李某和廖某,却因一把牌的输赢起纠纷,醉酒的李某一气之下拿菜刀将廖某砍至重伤。日前,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廖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家住营山县安固乡街道的李某,平时为人很随和,但是因为他自己腿脚有些不便,所以最听不得别人提“瘸子”,谁提他跟谁急。2011年12月14日晚上,李某和廖某在打牌时因为一把牌的输赢起了争执,不过很快就被人劝开,各自回家了。被廖某一句“李瘸子,你怎么不讲理”骂到痛处的李某,实在是气不过就想去找廖某理论。到廖某住的地方敲门,没人答应,看到他的客运车停在信用社门口的路边,由于有点气再加上喝了酒,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把他车后面的一扇玻璃砸烂了。李某回家没多久,廖某就找来了,在楼下不停地骂李某,李某酒气一上来到厨房抄起一把菜刀放在右边的裤包里就冲到楼下。没想到,一出门就被廖某一把按倒在地,廖某骑在李某身上继续骂李某,此时已经急红眼的李某,从身上摸出菜刀就朝廖某砍过去,砍得廖某满脸是血。李某家人赶紧将廖某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廖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面部、鼻部皮肤裂伤,经鉴定属重伤。犯案的李某也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兴华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且案发前双方关系较好,案发后,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基层组织又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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