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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经典案例解析(七)

2016年6月6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3月2日生。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某、孙某、李某及人民陪审员张某、王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情节极其严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理,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理。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 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不能是5人。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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