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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间的规定

2018年3月7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条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及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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