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经济犯罪法规
死刑知识
刑事鉴定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法规
死刑知识
刑事鉴定
刑事审判
经济犯罪
管辖知识
刑事诉讼
刑事案例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侦查羁押期间的规定
2018年3月7日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i.com/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条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及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2.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最长羁押期限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4.刑诉法修改应完善公诉案件撤诉程序 不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
5.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吗 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